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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23年08月25日 14:22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学校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扬北大荒精神,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1.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其它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由学校招生部门负责组织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身份证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和征兵入伍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因疾病不能按期报到及时参加教学活动的新生,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由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于下年度新生报到前两个月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应征入伍,需要持当地县级征兵办己盖章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一式两份、学生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录取通知书、入伍通知书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新生退伍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学生应向招生部门提出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工作由教务部门牵头组织,招生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和各学院配合。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所列情形的,学校按规定予以处理。

    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出处理的由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和取消学籍决定,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课前两天,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逾期无故未报到注册者,取消注册资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校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2.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各专业考试、考查课程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课程考核方式为过程考核,成绩评定由学生考勤和课堂表现、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三部分构成,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学生考勤和课堂表现占20%左右、平时成绩占40%左右、期末考试成绩占40%左右。课程考核的具体方案由各学院制订,并报教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参加补考或重修。补考合格后的成绩按“60分”计。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按照学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依据学校《体育课程考核办法》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不及格课程未达到四门者,准予升级;

    学生一学年内经补考后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者,予以留(降)级跟班试读处理。如果学生在留(降)级跟班试读期结束后,累计不合格课程门数低于四门者,则解除试读,恢复正常学习,累计不合格课程达到四门及以上者,给予留(降)级处理。留(降)级的学生编到下一个年级学习,按照新班级参加各项学习和活动,同时按编入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留(降)级学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应办理完成留(降)级手续,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留(降)级手续者,予以退学处理。学生在校期间最多留(降)级两次,超过两次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与学校签定协议的学校,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部分课程,具体按照学校《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技能大赛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每年毕业生成绩单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两份,一份装入学生档案,另一份存放学校档案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实际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该门课程按不及格计,需重修或改修;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实际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该门课程按不及格计,需重修或改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按0分计,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应在考试前向学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经教务部门审核,符合缓考要求的方可缓考,否则视为旷考,旷考课程须重修。缓考随下学期补考进行,缓考成绩按照该课程正常考核成绩记录。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学生成长档案的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确实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在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申请转专业,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可提前申请,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中高职衔接、中职对口升学、高本贯通等)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单独招生学生不得转入当年无单独招生计划专业;

    (三)艺术类、体育类学生跨科类转入其它普通类专业;

    (四)其它不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确实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综合表现在本专业排名前5%以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后原专业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辅导员审查签字后报学院;

    (二)由所在学院专题会议审核研究,并由学院院长签批后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会同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提交的转专业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

    (四)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学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处于休学期间者;

    (六)应予退学者;

    (七)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八)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者;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 转学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说明理由,填写《学生转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有效证明),经学院院长审查签字后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二)教务部门对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符合转学条件同意转学的,教务部门负责商函拟转入学校,并提供学生在校期间的成绩单、录取三联单、在校期间综合鉴定等材料;

    (四)拟转入学校复函同意后,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备案表》,并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转学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六)拟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收到拟转出学校商函和相关佐证材料后,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会同学生管理部门、招生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审核,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七)同意转入的公示五个工作日;

    (八)公示无异议的,由教务部门负责复函拟转出学校并办理转学手续,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经审批通过的转专业和转学学生在原专业和原学校所学课程及所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承认,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转专业和转学后相关课程补修或免修要求按学校《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高中起点高职学生学制为三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不能超过2次,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学年。创业休学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病、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课时1/3以上者;

    (二)在校生因创业需要休学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确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应持入伍通知书或县级征兵办提供的入伍证明到学校办理保留学籍和离校手续,学籍保留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生管理部门(各学院)与其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及时掌握学生在部队服役、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修业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办理程序:

    (一)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休学审批表》,并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营业执照等必要的证明材料,由辅导员审查签字后报学院;

    (二)经学院专题会议研究后,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报学校分管领导签批。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在学校批准休学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本人应持相关材料(复学申请书、休学(保留学籍)审批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到各学院申请复学,各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二)学籍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学生提交的复学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学校分管领导签批;

    (三)学籍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学院为复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因学校专业调整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复学及再休学申请的,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80及以上学时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留(降)级手续和在校期间留(降)级超过两次者;

    (七)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退学处理的程序

    (一)对于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院提出退学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并告知学生家长;

    (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学院提交的退学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退学处理要求的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按要求送达退学处理决定,如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选择留置、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填写《退学审批表》,由辅导员、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学费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六章办理。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达到学校提前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二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重修考核合格,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重修学费按学校相关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结业后二年内不重修或重修考核不合格者,不再准许重修,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以上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一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辅导员报学院审查后,报学教务部门核准。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由教务部门负责协调办理。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己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己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办公室和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后,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代会、团代会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团体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团委)核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团委)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报学生管理部门(团委)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向学生管理部门申请,需要报有关部门审批的,须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得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积极维护良好的公寓管理秩序;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等方式,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奖励按学校《学生表彰奖励办法》的规定、程序选拔,对学生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十佳学子、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六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有违法、犯罪行为时,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毕业设计(论文)、买卖毕业设计(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九条 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在学校教学考试管理、校园秩序管理、公寓管理、网络管理、诚信行为等方面有违纪行为的,学校依据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给予学生的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负责制定学生违纪处分相关工作的规章制度,指导、监管、审查和处理学生纪律处分相关事宜。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处理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七十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批准权限:

    (一)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院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查并备案;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学校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四条 按照学生违纪的具体情况,分别由以下部门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受理和查证:

    (一)学生违反教学、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的,由教务处负责查证并提供学生违纪的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协调学院负责受理;

    (二)学生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由所在学院负责受理;

    (三)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处理。

    第七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受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提出拟处理意见,连同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提交受理部门专题会议研究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和程序做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审查并备案;

    (二)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受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提出拟处理意见,连同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提交受理部门专题会议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再提出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意见,报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学校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按要求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如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选择留置、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

    (四)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10日内提出申诉。对学生申诉的处理,按照本规定第六章办理;

    (五)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或处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

    (一)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七十八条 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后认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可在处分期满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学院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请给予回复。对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要求的,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八十一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相关领导、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门、团委、保卫部门、教务部门、总务部门、学院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以及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组成。

    第八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八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生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学生申诉后15日内,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第八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复查意见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及时送达申诉人。复查意见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五条 申诉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第八十七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省教育厅备案后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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