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届毕业生第一批申报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工作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学工处【2021】07号
各分院、2021届应届毕业生:
为引导和鼓励学院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院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中《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和《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做好2021届应届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工作单位所在地区和基层单位
(一)享受补偿、代偿政策的工作单位所在地区
1、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2、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二)享受补偿、代偿政策的基层单位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县城(及县级市)的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中职学校,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派出所、工商所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3、符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地点和工作条件要求的涉密单位,经学生本人承诺、单位确认,可简化省略相关涉密的佐证材料。
4、通讯、金融、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机场工作、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视为非艰苦行业,不能申请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贷偿。
5、工作地点位于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及堆龙德庆区东嘎镇、达牧区德庆镇以外)都可以申请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6、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下列“国家级新区”的不可申请:重庆两江新区、兰州新区、陕西西咸新区、贵州贵安新区、四川天府新区、湖南湘江新区、云南滇中新区、哈尔滨新区、长春新区、江西赣江新区、河北雄安新区等11个国家级新区。
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条件
(一)学院全日制专科2021届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学院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签订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
三、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年限及金额
(一)学院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学制(3年)计算。
(二)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三)基层就业学费补偿采取分年度确认并补偿的方式,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第一年补偿33%、第二年补偿33%、第三年补偿34%),3年补偿完毕。
四、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学院应届毕业生,按以下程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三年以上的就业协议;3.就业证明;4.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需提交“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院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院将代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三)学院学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材料,审核毕业生申报资格;6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5至6月份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进行核查,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申报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提交的材料:
(一)“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扫描件(电子版)和复印件两份;
(二)“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登
记表”(电子版和纸制版,一式一份)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电子版);
(三)“就业证明”原件(一式两份)。
(四)“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一式两份,只有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需提供)。
注:所有电子版材料发致邮箱84373857@qq.com。相关事宜咨询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赵清爽老师,联系电话:18845577760。
附件1: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附件2: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登记表
附件3: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4:就业证明
附件5: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