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届毕业生申报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通知公告

2023年06月14日 16:37  

农垦职院学工处发[2023]10号


江北校区各学院及2023年应届毕业生: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中《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和《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地区和基层单位

(一)享受政策地区

1.中西部地区: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中部10个省。

2.艰苦边远地区: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辽宁省:鞍山、抚顺、本溪、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政策;沈阳市康平县、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属于“艰苦边远地区”,符合政策。瓦房店市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政策。

上海市:闵行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政策。

江苏省:徐州、常州、镇江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政策。

山东省:淄博、枣庄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政策。

广东省:韶关、茂名地区属于“老工业基地”,符合政策。

特殊情况:我国海域各类岛屿, 符合政策。

(二)享受政策的基层单位

1.实际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2.实际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派出所、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3.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4.实际工作地点位于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及堆龙德庆区东嘎镇、达牧区德庆镇以外)的单位(除从事非艰苦行业工作以外)。

(三)不符合政策的非基层单位

1.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通讯、金融、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机场工作、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2.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下列“国家级新区”的不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重庆两江新区、兰州新区、陕西西咸新区、贵州贵安新区、四川天府新区、湖南湘江新区、云南滇中新区、哈尔滨新区、长春新区、江西赣江新区、河北雄安新区等11个国家级新区。

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条件

(一)学校全日制专科2023年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三、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年限及金额

(一)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学制(3年)计算。

(二)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部分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部分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部分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三)对获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方式,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用于学费部分的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第一年补偿33%、第二年补偿33%、第三年补偿34%),3年补偿代偿完毕。

四、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程序

(一)毕业生本人需于2023年11月10日前向辅导员递交以下申报材料: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表2份及电子表)和《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登记表》(本人签字的原表1份及电子表);

2.毕业生本人与基层单位签署的服务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或毕业生本人、基层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2份。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由就业单位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中,服务年限方面的规定;

(2)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3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3.《就业证明》原件2份;

4.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需提交《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2份;

5.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还需提交《基层就业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原件1份,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6.需提供的其它佐证材料:

(1)去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等地区所在单位就业,应确定具体工作连队或生产农场,在申请时注明。

(2)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应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

(3)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

(4)在西部沙漠、戈壁等地区工作的,应提供附近行政区划名称。

(5)在海上作业的,应由工作船舶或海上作业平台出具工作证明。

(6)工作单位位于东部地区,但实际工作岗位位于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的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条件的,应提供实际工作地点情况说明。

(7)涉密单位保密岗位工作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的,应提供生产第一线工作证明。

特殊说明:如有志于服务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的2023年毕业生已与基层单位确定了双向工作意向,但因某种原因未能在11月10日前签署就业合同(协议)、确定实际工作单位或未实际到岗,可备案预申请,暂不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就业证明》,需提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登记表》及《基层就业承诺书》。须于2024年5月1日前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就业证明》等必要的佐证材料申请复核,待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通过后,方可获得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二)辅导员可随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报材料:辅导员审核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在《申请表》和《登记表》上加盖学院公章,及时将学生提交的所有材料原件和电子表上报赵清爽处,可一人一报,随时报送。

(三)学校学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材料,协调相关学院共同审核毕业生申报资格,11月15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学校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及时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6月份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进行核查,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离开原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已提前离开基层单位,但未及时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告的,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六)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回收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及辅导员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方式将相关政策向2023年应届毕业生传达,确保宣传教育无遗漏;

(二)各辅导员要准确掌握并记录申报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的相关信息,认真审核材料,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相关事宜可咨询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赵清爽老师

联系电话:0451-88122603;18845577760;

附件1: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登记表

附件2: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3:就业证明

附件4: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附件5:基层就业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

附件6:基层就业承诺书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江北校区)

学生工作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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