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支部、先进班集体等荣誉称号,颁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校内励志奖学金、单项奖励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条 凡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在籍学生均有资格参评。
第四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进行考评,坚决遵守评选条件,严格履行评审程序。
第二章 学生奖学金和奖励金的评选
第五条 奖学金分为校内奖学金、校内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一节 校内奖学金
第六条 校内奖学金每年10月份依据《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校内奖学金评选办法》集中评选一次。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三个等级,每个等级按比例评选,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及以上国家奖学金未覆盖的优秀学生。
第七条 校内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规校纪;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
(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较突出;
(六)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爱劳动,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年体能测试成绩为合格及以上;
(八)评选学年德育考核成绩良好。
第八条 申请校内奖学金的学习成绩条件
(一)一等:技能考核为优秀,本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专业选修课)各科平均成绩(算术平均分)在85分以上;
(二)二等:技能考核为优秀,本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专业选修课)各科平均成绩(算术平均分)在80分以上;
(三)三等:技能考核为优良,本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专业选修课)各科平均成绩(算术平均分)在75分以上。
第九条 校内奖学金以专业或学院为单位评选,奖励学生总人数为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总人数的5.5%;
(一)一等奖学金:占学生总人数的0.6%;每人1000元;
(二)二等奖学金:占学生总人数的1.5%;每人800元;
(三)三等奖学金:占学生总人数的3.4%;每人600元。
第二节 校内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校内励志奖学金对我校二年级及以上学业成绩、综合测评成绩靠前或进步比较明显,且没有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遴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对已被本科高校正式录取的专升本的学生进行奖励;对获得国家技能竞赛奖励、省级技能竞赛二等及以上奖励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竞赛规格和影响设置奖励。奖励资金由学校从资助资金中提取资金设立。每年11月份依据《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校内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集中评选一次。
第十一条 校内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靠前或进步比较明显;已被本科高校正式录取专升本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获得国家技能竞赛奖励、省级技能竞赛二等及以上奖励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二条 奖励资助名额
(一)学业成绩、综合测评成绩靠前或进步比较明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名额,将根据国家及黑龙江省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核定;
(二)对已被本科高校正式录取专升本的,及获得国家技能竞赛奖励、省级技能竞赛二等及以上奖励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据实进行奖励资助,不限定具体名额。
第十三条 奖励资助标准
(一)学业成绩、综合测评成绩靠前或进步比较明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标准: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
(二)已被本科高校正式录取的专升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标准:每生每年不超过500元;
(三)获得国家技能竞赛奖励、省级技能竞赛二等及以上奖励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
1.获得国家技能竞赛个人或团体特等、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700和600元;获得“最佳选手”或“最佳团体”及同等规格奖项的学生,奖励800元;
2.获得省级技能竞赛个人或团体特等、一、二等奖的学生,分别奖励800元、600元和500元;获得“最佳选手”或“最佳团;体”及同等规格奖项的学生,奖励600元;
3.同一竞赛中个人与团体同时获奖,不重复奖励,择最高等级奖项奖励;个人同获“等级奖”与“最佳选手”等单项奖,可重复获得奖励。
第三节 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我校在校专科学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10月份集中评选一次,名额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划定,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2.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3.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进入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它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通过专家鉴定获得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学校授予“十佳学子”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依据《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四节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10月份集中评选一次,名额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划定,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依据《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节 单项奖励金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创新,注重个性发展,激励各类人才脱颖而出,设立单项奖励金。对于在创新创业、文艺活动、体育活动、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实践和见义勇为等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个人,给予单项奖励。
第二十四条 单项奖励金包括创新创业奖、技能竞赛优秀奖、精神文明奖、社会实践优秀奖和见义勇为奖,每年9月份集中评选一次。
第二十五条 各单项奖励金可以兼得,单项奖励金的评选比例和金额如下
(一)创新创业奖
1.学生为第一人,获得“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学生为第一人,取得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800元;学生为第一人,取得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500元,同时专利权人为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2.创新创业类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金奖)团队或个人奖励800元;二等奖(银奖)团队或个人奖励700元,三等奖(铜奖)团队或个人奖励600元;获得省级一等奖(金奖)团队或个人奖励600元,二等奖(银奖)团队或个人奖励500元。
(二)技能竞赛优秀奖
1.获得国家技能竞赛个人或团体特等、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700和600元;获得“最佳选手”或“最佳团体”及同等规格奖项的学生,奖励800元;
说明:国家级体育竞赛个人或团体一等奖(含第1名和第2名),二等奖(含第3名、第4名和第5名),三等奖(含第6名、第7名和第8名)。
2.获得省级技能竞赛个人或团体特等、一、二等奖的学生,分别奖励800元、600元和500元;获得“最佳选手”或“最佳团体”及同等规格奖项的学生,奖励600元;
说明:省级体育竞赛个人或团体一等奖(第1名),二等奖(含第2名和第3名)。
4.同一项目(个人或团队)在同一年度同一大赛中获奖,不重复奖励,选择最高等级奖项奖励;同一竞赛项目中,学生个人与团体同时获“等级奖”,不重复奖励,择最高等级奖项奖励;个人或团队同获“等级奖”与“最佳选手”等单项奖,可重复获得奖励;团队获奖的,奖金由团队项目负责人按成员贡献分配。学生在同一竞赛不可通过《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校内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重复获得奖励。
(三)精神文明奖:每人奖励500元;
(四)社会实践优秀奖:每人奖励500元;
(五)见义勇为奖:每人奖励1000元;
第二十六条 单项奖励金申报条件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能坚持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规校纪,较好地完成正常的学习任务,体能测试和德育考核成绩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报参加单项奖励金的评选。
(一)创新创业奖:在全国、省创新创业相关比赛中获奖,在科研创新、发明创造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获得国家专利,具有重大意义和推广价值者;
(二)精神文明奖: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表现突出,在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助学助困、热心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并在校内外产生较好影响,促进校风、学风、精神文明建设提升者,受到学校或社会有关部门表彰的学生;
(三)社会实践优秀奖: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社会工作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者;写出有价值的调查报告、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受到省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者;
(四)见义勇为奖:在与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或者为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以及他人人身安全而做出贡献者。
第三章 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和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的评选
第二十七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健康成才、奉献社会,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校每年5月份在应届毕业生中、每年9月份在全体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中集中评选年度“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
第二十八条 评选名额
优秀学生干部占学生干部总数10%;校级三好学生占学生总数的8%;优秀毕业生占毕业学生总数的8%;先进班集体占班级总数的20%。
校级优秀团干部人数按照全校上一学年在校团支部个数确定;校级优秀团员的评选比例为全校上一学年在校团员总数的10%;优秀团支部的评选比例为全校上一学年在校团支部总数的20%。
第二十九条 评选条件
(一)校级“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规校纪;评选考查学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尊师爱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评选考核学年德育考核达到评选要求;
4.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评选学年体能测试成绩为合格及以上;
6.积极参加劳动、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
(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选考查学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学习刻苦努力,态度端正,勇于进取,各科考试科目均无不及格科目,实习过程表现良好;
4.道德品质优良,评选考核学年德育考核达到评选要求;
5.学生干部(校学生总会、学院学生会、班委会等)任职满一年;
6.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工作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胜任承担的社会工作,并起到骨干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主动帮助同学解决困难,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7.带动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评选考核学年体能测试成绩为合格及以上。
(三)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规校纪;评选考查学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三等及以上校内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荣誉,实习过程表现良好;
4.道德品质优良,评选考核学年德育考核达到评选要求。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或在有关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评选考核学年体能测试成绩为合格及以上。
(四)校级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校级优秀团干部人数按照全校上一学年在校团支部个数确定,各学院分配比例根据上一学年参与“青年大学习”情况进行核定;
1.政治信仰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思想要求上进,关心国家大事和国际时事,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记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关心帮助他人;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评选学年两学期德育考核平均成绩达到评选要求;
4.注重文体素质修养,积极参与学校组织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5.在共青团工作开展中起到积极作用,在团内担任职务,熟悉团的业务,善于配合和协调团组织的工作,在同学中具有影响力;
6.积极参加各类志愿者服务,在活动表现优异,获得表彰;
7.年度团员教育评议等级为优秀;
8.积极参与“青年大学习”;
9.在同等条件下,有参加学校及学院级以上相关部门举办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培训班经历、并取得结业证书者优先参评。
(五)校级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校级优秀团员的评选比例为全校上一学年在校团员总数的10%,各学院分配比例根据上一学年参与“青年大学习”情况进行核定。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思想要求上进,关心国家大事和国际时事,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记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关心帮助他人;
3.认真履行团员义务,在团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评选学年两学期德育考核平均成绩达到评选要求;
5.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各类志愿者服务,在活动中表现突出;
6.关心团组织建设,经常为团建工作出谋划策,诚恳提出宝贵意见;
7.年度团员教育评议等级为优秀;
8.积极参与“青年大学习”;
9.按时交纳团费,无拖欠现象;
10.在同等条件下,有参加学校及学院级以上相关部门举办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培训班经历、并取得结业证书者优先参评。
(六)校级优秀团支部评选条件
优秀团支部的评选比例为全校上一学年在校团支部总数的20%,各学院分配比例根据上一学年参与“青年大学习”情况进行核定。
1.团支部组织健全,团干部分工明确并能各司其职,能够正常开展组织生活和履行组织规程;
2.按照团委要求召开主题团活、团课等,形式新颖,紧密围绕主题开展活动,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并做好团活记录;
3.支部严格遵守团的“三会两制一课”制度,按要求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 ,落实团员教育评议、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团课制度,认真参与团课培训,团费收缴、团支部手册填写等工作执行正常;
4.团支部内无团员受学院级处分的;
5.团支部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团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积极参与青年大学习活动,是班集体中政治、思想核心;
6.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在各项活动中获奖的团支部优先参评;
7.团支部参与“青年大学习”踊跃积极。
(七)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级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班级学生评选考查学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班委会成员精干团结,有凝聚力、号召力,密切联系同学,积极肯干,以身作则,班级管理成绩显著;班级学生思想活跃,积极上进,团结互助,关心集体,热爱劳动,文明向上,爱护公物;
3.班级学生学习目的明确,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同学互帮互学,共同提高,全班各学生评选学年学习平均成绩良好率达70%以上,不及格率低。(成绩良好指70分及以上);不及格率指不及格科目数/总科目数)
4.班级学生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卫生,班级寝室整齐干净,积极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成绩突出,班级各学生评选学年德育考核平均成绩达到评选要求;
5.课余文化生活健康丰富,大多数同学能坚持经常性的体育锻炼,评选学年各学生体能测试成绩合格率在95%以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各学院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任组员的学生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学生先优的评选工作。学生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在学生工作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学生先优的评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学生工作人员任成员的学院学生评奖评优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学生先优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开展。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委会干部3人以及3名普通学生代表担任组员的班级(或专业)学生评奖评优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不应包含申请先优学生。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班级(或专业)学生评奖评优工作小组负责对本班级(或专业)申请评选先优学生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和民主评议。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三十三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先优的评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每年5月份和9月份学生工作处(团委)向各学院下发《评选工作通知》,并在全校公布各项先优的申请条件、名额及评审程序等事项,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三)各学院评选工作小组组织以班级为单位向每个学生传达《评选工作通知》精神。并监督、督促各班级(或专业)成立班级(或专业)评奖评优工作小组;
(四)学生本人向班级(或专业)评奖评优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五)班级(或专业)评选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提出候选人名单,推荐到学院评选工作小组;
(六)学院评选工作小组对班级(或专业)评选小组评选推荐的候选人申请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等额确定本学院的评选推荐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生工作处(团委)提交评选推荐的名单;
(七)学生工作处(团委)对各学院评选工作小组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申请条件复核,并将复核合格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在评奖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收回所获奖金、奖品、证书,并视情节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拟获奖学生,在学校发文之前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拟获奖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