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2023]7号)《关于明确高校按规定提取学生资助资金用途的通知》(黑教财函〔2023〕8号)及《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校内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农垦职院发〔2023〕1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校内助学金可以资助我校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未覆盖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获得一等国家助学金的困难学生加大资助力度;对因临时突发状况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临时助学金;对假期返乡困难学生提供交通补助,对留校困难学生进行慰问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就业求职提供指导和帮扶等。由学校从资助资金中提取资金设立。
第三条 校内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工作处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申请获得校内助学金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校内奖学金或校内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资助名额、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资助名额
(一)对本学年获得一等国家助学金及国家助学金未覆盖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具体学生数设定资助名额;
(二)对因临时突发状况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据实进行资助,不限定具体名额;
(三)对假期返乡经济困难学生据实进行补助,对留校经济困难学生据实进行补助,不限定具体名额;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就业求职提供指导和帮扶等,不限定具体名额。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对本学年获得一等国家助学金学生及国家助学金未覆盖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不超过1500元;
(二)对因临时突发状况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据实进行资助,一次性资助标准为每生不超过3000元;
(三)对假期返乡经济困难学生据实进行补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次不超过500元;对留校经济困难学生据实进行补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次不超过500元;
(四)对开展创新创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创新创业生活补贴;对就业求职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求职生活补贴。
第七条 校内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其它条件
1.假期返乡或留校,在经济上存在较大困难,可申请返乡或留校补助;
2.因临时突发状况致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临时助学金;
3.申请一次创新创业生活补贴,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注册成立企业获得营业执照的法人或经营者;
(2)获准入驻学校孵化器的项目负责人。
4.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以下六类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求职生活补贴: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
(2)贫困残疾人家庭的;
(3)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
(4)特困人员中的;
(5)身体有残疾的;
(6)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同时属于两类以上的毕业生,只能按照一种补贴资金补贴申报,不可重复享受。
注:每年校内助学金评选前,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基本申请条件进行细化和具体化的分解诠释。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校内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由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校内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创新创业补贴和求职补贴的评选会同创新创业学院及招生就业处开展。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学生工作人员任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学院校内助学金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开展。
第十条 各学院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委会干部3人以及3名普通学生代表担任组员的班级(或专业)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不应包含申请资助学生。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班级(或专业)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对本班级(或专业)申请校内助学金学生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和民主评议。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校内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假期返乡或留校补贴每学年最多可申请两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份学生工作处向各学院下发《评选工作通知》,并在全校公布校内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名额分配及评审程序等。
临时助学金、假期返乡或留校补贴、创新创业补贴和求职补贴,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申请。
第十三条 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向每个学生传达《评选工作通知》,做好政策宣传,并监督、督促各班级(或专业)成立班级(或专业)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第十四条 学生本人向班级(或专业)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申请表》,并按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班级(或专业)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条件审核,提出候选人名单,推荐到学院资助工作小组。
第十六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班级(或专业)评选推荐的候选人的申请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等额确定本学院的评选推荐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生工作处提交评选推荐的名单。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学院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申请条件复核,并将复核合格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校内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及时将校内助学金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审核通过后、校内助学金发放前,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处理的,受到学校、学院纪律处分的,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受资助资格。资助金发放后经核实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收回所获资助金,并视情节可给予纪律处分。
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校内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校内助学金。
第二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将学生申请表、评选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申请表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校内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1寸蓝底照片 |
民 族 |
| 政治面貌 |
| 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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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 所在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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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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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
| 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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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月总收入 | 元 | 人均月收入 | 元 |
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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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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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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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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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学院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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