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20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模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服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在学校办理的助学贷款服务。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银行贷款。旨在帮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顺利完成学业。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借款人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全日制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人指由教育部和各省指定的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学校与经办银行按工作程序签订合作协议,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学生工作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学生管理人员任组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各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申报、审核、确认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政治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合法居民身份证件;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在读的学生。
其中:外省户籍考入我校的学生,原则上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申请生源地贷款,对个别省份尚未开展生源地贷款业务的,或未能及时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可向我校申请校园地贷款。
(四)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额度为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第九条 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学生应严格按照贷款用途合理使用贷款。
第十条 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可向学校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两者不可同时申请。助学贷款一次性申请,按年度续约、审批和发放。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须如实填写并提交《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及其它应提交的佐证材料。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分别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协调承贷银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及时为申请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贷款回执确认手续。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其中在校生按照剩余学习年度加15年确定。如贷款学生专升本可以申请办理展期。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减60个基点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承担,毕业当年8月1日起由学生自付全额利息。毕业后前5年为"只付利息,不还本金"的宽限期。贷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贷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贷款学生毕业后第60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60个月的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月分期偿还(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直至贷款结清。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一)生源地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贴息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支付,其中,跨省就读考入我校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负担;本省户籍学生考入我校的,其贷款贴息由我校隶属的同级财政负担。
(二)校园地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贴息按现行高校隶属关系予以支付,即贷款贴息由我校隶属的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我校和财政按比例分担。
(一)生源地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跨省就读考入我校的,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负担;本省户籍学生考入我校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负担50%,地方承担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学校各分担50%。
(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0.4%确定,按现行学校隶属关系予以承担,即由我校和隶属同级财政各负担50%。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将学生申请表、贷款合同、贷款回执、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办理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在贷款学生毕业前夕组织集中填写毕业生信息表和签订还款确认书,对其就业去向做好登记,协助银行催收到期本息。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 学年度)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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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 入学时间 | 年 月 日 | 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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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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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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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员 | 姓名 | 年龄 | 关系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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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数 人;家庭年总收入共 元;家庭收入主要来源 。 |
申请贷款理由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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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 |
第一年贷款额(元) | 第二年贷款额(元) | 第三年贷款额(元) | 贷款总额(元) | 贷款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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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内容属实。 申请学生签名(按手印): 时间: 年 月 日 |
辅导 员意 见 | 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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