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20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用于资助在我校就读的原建档立卡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学生、孤儿等四类学生。
第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对象的基本认定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学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及发放标准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关于价格联动补贴机制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教规〔2019〕9号)要求,组织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对象认定工作,既要应补尽补、防止漏发,又要避免对保障对象重复发放(已按国家规定保障范围享受到价格临时补贴的学生不再重复发放)。
第六条 学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通过学生本人银行卡发放。
第七条 学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八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认定和发放工作,确保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学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寒暑假离校返乡期间,随户籍所在地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不再重复发放。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