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识别认定机制,推进精准资助、精准育人,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教规〔20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校在籍的且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开展和管理督导;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和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审核和评议、认定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依据和认定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学校建立科学的《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对学生及其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分量化评价,并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及其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要做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方法、量化指标体系等向全校师生公开,确保认定公正;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开展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等类似的活动;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要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同时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等级划分
第六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包括: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孤儿;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各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执行。黑龙江省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执行);
(八)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的困难学生;
(九)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同胞兄弟姐妹为残疾人士的困难学生;
(十)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父母下岗无业、父母劳动能力弱收入低或从事较低收入职业、来自边远地区低收入家庭学生、来自单亲低收入家庭等困难学生)。
第(一)至(六)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贫困认定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
第(七)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
第(八)和(九)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如在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有备案的,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不出证明的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十)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须提交书面承诺或主动提供说明材料,学校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学生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时,必须如实填写并提交《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调查表》无需加盖任何公章,须由申请人(或监护人)书面签字承诺。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划分
依据黑教规〔2019〕9号文件并结合我学校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困难等级,具体为:
(一)特别困难
1.原则上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的困难类型列入“特别困难”等级;
2.原则上将“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的困难类型列入“特别困难”等级;
3.原则上将“父母双方均患有重病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列入“特别困难”等级。
具体依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实际,并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评分和“评分结构”情况,可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
(二)困难
1.原则上将“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的困难类型列入“困难”等级;
2.原则上将“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同胞兄弟姐妹为残疾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列入“困难”等级;
3.原则上将“患有重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父或母一方患有重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列入“困难”等级。
具体依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实际,并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评分和“评分结构”情况,可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
(三)一般困难
1.原则上将“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同胞兄弟姐妹患有重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列入“一般困难”等级;
2.原则上将“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列入“一般困难”等级,可根据突发状况因素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具体因素的实际情况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
3.原则上将“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父母下岗无业、父母劳动能力弱收入低或从事较低收入职业、来自边远地区低收入家庭学生、来自单亲低收入家庭等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列入“一般困难”等级。
具体依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实际,并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评分和“评分结构”情况,可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学生工作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学生管理人员任组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等。
第十条 各学院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委会干部3人以及3名普通学生代表任组员的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或专业)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及在校消费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认定。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不应包含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且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和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根据申请学生实际情况,评议划分认定困难类型和等级,建立和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严禁泄露学生资助信息。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进行实时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验认定、学校认定复核、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按学校具体“认定工作通知”要求,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的《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主动提供《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中所需相关佐证材料和证照凭证。
(三)身份核验认定。各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材料审核、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和主动核查等方式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金额和结构)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并结合《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体系》的定量评分开展认定工作。
纳入基本证照凭证清单的残疾证、残疾军人证、烈士证明书、低保证、建档立卡凭证等可由学生提供。与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数据比对的结果和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等均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佐证材料。
(四)学校认定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下,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认定复核,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同时可采取系统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五)结果公示。学院和学校分别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等级,在学院和全校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院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和动态调整,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学校会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不低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并存留相关核实工作的原始记录和照片存档。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贫困生身份和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