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关于明确高校按规定提取学生资助资金用途的通知》(黑教财函〔2023〕8号)及《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校内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农垦职院发〔2023〕13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和指导下,具体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全面工作,学校的财务、人事、教务、科研、总务等部门须积极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不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六条 设岗原则:
(一)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满足学生需求,又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学校总务部门应尽量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签订《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三方协议书》。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哈尔滨市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每月酬金不得低于500元。
第二十一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5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哈尔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三方协议书》。用人单位要给勤工助学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三方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勤工助学工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 工作流程:
(一)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确定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通过多种形式公示勤工助学岗位名称、招聘标准及报名方式和途径。
(三)学生可根据勤工助学岗位类别,结合自身业余时间和课程安排,在不影响正常学业的基础上,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提交岗位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结合岗位要求,确定录用学生,并记录在案。
(五)被校外用人单位确认录用的学生,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协调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三方协议书》,并配合用人单位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岗前和安全教育。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勤工助学工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三方协议书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三方协议书
甲方 (用工单位名称) :
乙方(勤工助学学生): 姓名: 性别: 学号:
班级:
丙方: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为了规范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明确各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甲、乙、丙 三方协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共同签订本协议书, 共同执行。
一、本协议中任何关涉乙方的条款,仅适用于乙方名单中单个的学生,即:乙方名单中的任何学生可以根据此协议诉求自己的权利,同样甲方诉求自己的权利时,也仅针对乙方名单中涉嫌违约的单个学生,不得因某一学生的违约行为牵扯到乙方名单中与违约行为无关的其他学生,乙方名单中各学生之间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协议书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三、劳动报酬
计酬方式:
付款形式:
四、工作时间:
五、工作任务:
六、三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
2.甲方有权根据劳动需求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选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生产(工作)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按工种岗位要求发给乙方劳保用品, 合理配置生产(工作)所必需的基本劳动工具,提供保障乙方安全,健康的生产工作环境。
2.甲方不得让乙方从事高空高压、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身体造成伤害的工作或者有损人格尊严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从事的工作。
3.甲方在用工期间应对乙方的安全负责。
为了保障甲方用工期间,乙方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经济补偿,甲方应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甲方不购买保险,在乙方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或者在往返途中发生意外,甲方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在甲方用工期间,乙方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之一,应确认属于工伤。发生工伤或其他意外伤害时,甲方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受伤学生及时得到救治,并先行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4.甲方有义务按照协议书规定向乙方发放劳动报酬,如超过本协议约定时间一周甲方仍未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自逾期第八日起应按日每天支付50元的违约金。
5.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卫生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6.甲方不准无故辞退乙方,如需辞退乙方,需提前一个星期(一星期以内短工需提前一天)告知乙方与丙方。
(三)甲方的责任: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承担责任:
1.没有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或适当的劳动保护,造成损害的;
2.乙方在工作过程中生病或发生意外伤害,甲方没有及时告知学校或者没有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导致损害加重的;
3.未经丙方同意,甲方擅自安排本协议确定范围以外的工作给乙方,造成乙方利益损害的;
4.甲方的其他不当行为,导致丙方遭受损害的。
(四)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获得规定的劳动报酬。
2.乙方有权拒绝参加协议书规定以外的劳动。
(五)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丙方的规章制度,在丙方的指导下进行勤工俭学活动。
2.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3.乙方必须诚实、认真、负责,做到努力完成协议书规定的工作任务。
4.乙方需在不耽误学业的情况,利用个人课余时间担负校内外勤工助学工作。
5.乙方承诺已经将本人从事勤工助学事宜及时告知了家长,并征得了家长同意。
6.乙方若因正常原因不能参加甲方安排的工作,需提前请假,征得同意后方可不参加工作。
7.乙方若想辞去工作需提前一个星期(一星期以内短工需提前一天)通知甲方与丙方。
(六)乙方的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从事三方协商确定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导致甲方或者丙方损害发生的。
2.乙方个人不当行为,导致甲方或丙方损害发生的。
3.乙方未与甲方和丙方协商擅自终止工作,导致甲方受损失的。
(七)丙方的权利:
1.丙方有权监督检查协议书执行情况。
2.丙方有权对岗位设置等情况进行管理。
3.丙方有权根据《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管理。
4.在工作中乙方有违反协议的行为,丙方有权对其进行批评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据学校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
5.如甲方有违反协议的行为,丙方有权解除协议,同时甲方需支付乙方已工作部分的薪水。丙方对甲方的违约行为有权行使索赔或者代理乙方索赔等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八)丙方的义务:
1.丙方对符合用工单位用工条件的勤工助学学生应做好推荐工作。
2.丙方有义务教育学生遵纪守法,执行用工单位及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协议中的各项义务。如用工单位与学生发生纠纷,丙方应出面调解双方的争议。
3.丙方在为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工作岗位时,须避免有害、有危险的岗位。
(九)丙方责任条款
丙方在履行上述列举的义务及职责时如无过错,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丙方不承担责任:
1.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2.乙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情或者难以知情的;
3.乙方自杀、自伤的;
4.乙方从事三方约定的勤工助学内容以外的其他活动的;
5.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七、合同的解除
1.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单方解除与特定乙方的协议,但应支付该特定乙方已工作部分的薪水:
(1)乙方根本不能达到甲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工作要求;
(2)违反甲方相关纪律或规定(该规定需作为本协议附件或在本协议中约定列明);
2.以下情况之一,特定乙方可解除与甲方的协议,同时甲方应支付该特定乙方已工作部分的薪水:
(1)乙方因学习、考试、学校要求等方面的原因(需学生在读学院或学校相关部门开具证明);
(2)由于身体健康状况方面的原因(需提供就诊病历证明);
(3)由于其他可以理解的原因,如家庭重大变故等(需学生在读学院或学校相关部门开具证明);
(4)甲方要求的实际工作时间、内容、要求与本协议约定不符的。
3.依法或依约解除协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定以外的,甲、乙、丙三方可协商修订和补充。
九、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盖章):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