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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2015年03月25日  点击:[]

为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程序和投资行为,强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有效控制建设成本,保证资金有效、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条 计财处是学院主管基本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编制年度基本建设预算、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及相关财务统计报表。

(四)及时筹集纳入年度预算项目的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进度用款。

(五)严格按合同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六)参与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定期收集、汇总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八)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条 计财处负责做好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指派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及时编制、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第四条 基本建设职能部门每年年初应根据已获批准的项目及在建项目编制当年的基本建设财务预算,经计财处复核报学院批准后纳入学院当年的财务预算。对学院批准实施的基本建设预算,基本建设职能部门与计财处应根据各项目建设情况制定当年的具体用款计划。

第五条 计财处根据学院当年基本建设预算及用款计划,按时拨付款项,基本建设部门根据基本建设预算及确定的项目使用,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变更当年的基本建设预算。

第六条 对已批准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建设规模与标准实施,不得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扩大规模,项目建设确需变更的按下列情况处理:凡属技术性变更,需经工程技术人员提出书面报告,由基本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经学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基本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拨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计财处对没有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和擅自变更的项目不得支付款项。

第八条 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凡确定由学院供给的材料(大材)应以“保质”、“减少或不增费用”为原则,甲供材的数量、款项应以标书的“量、价”为最高限,如需调整,需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凡合同金额在伍拾万元及以上的学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该项目合同应由计财处会签。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施工时使用学院水电的,其费用由水电管理部门负责按表计量收取,不能按表计量的,按国家规定结算。水电费上缴学院,不得在工程款内冲抵。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五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其他待摊投资等。

第十六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 管理费是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管理费总额的10%。

第十八条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按规定列支。

第十九条 如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学院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学院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转入学院作其它收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进行招标并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项目付款前,基本建设部门应将项目批准文件、项目中标书及相关的甲供材预算清单、用款计划书等原件材料报计财处一份。财务人员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

第二十五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交由监理公司监理的,应签署监理合同。在支付最后一笔监理费时,应提供其监理项目的监理报告。

第二十六条 支付基本建设资金时,必须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负责人签章,按经费审批权限分别报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基建的副院长、院长审批,作为付款依据。

(一)工程价款的支付,应由基本建设部门审查并对工程监理单位核算的结果进行复审。

(二)预付款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一般工程项目不预付备料款,确需预付的,预付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程量所需资金的25%。

(三)基本建设项目完工交付决算审计成立前,主体工程付款一般不超过中标价的70%,其余款项在决算审计成立后一年内无质量问题或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付清,一般不得超进度付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提前支付工程款的,须经院领导批准,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七)不合理的负担及摊派。

第二十九条 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款原则上应直接支付给合同方,不作第三方转付。但对因工程进度或质量保证需要承诺转付的,需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乙方委托支付的委托书和甲方同意转付的书面材料及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决算审计成立后,在该项目未办理资产转固手续之前,其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项目审计价款的百分之九十五,尾款在办理好资产转固手续后支付。

第三十一条 凡有甲供材的工程建设项目,决算审计前应由建设方专列清单与学院基本建设会计、乙方核对。甲供材核对无误后方可送审。审计报告应标明已扣减的甲供材的金额。

第三十二条 在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项目的结余资金,有贷款的,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没有贷款的,转为学院收入。

第三十三条 计财处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基本建设季度报表、年度决算编制工作。在编制报表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核对工作,提高报表体系质量,真正反映单位基本建设财务实际状况,在此基础上,认真做好基本建设财务分析工作,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及时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六条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学院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学院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基建、计财处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三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主要有以下报表: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报批制度。凡预算内财政拨款在100万元以下的或单位全额自筹的非经营性项目,以及所有经营性项目,须报总局审批。预算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也需报总局审核。

第四十一条 学院在上报竣工决算表以前,必须先组织人员内审。

第四十二条 学院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院长和分管基建的副院长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负直接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各环节的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决算必审制度,凡是没有经过审计的项目不得全额支付工程款,凡是决算没有批复的项目不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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