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院、各部门
根据省委组织部 省公安厅、总局党委组织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就学院做好此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1、备案人员范围: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公安厅和总局党委组织部规定,学院需要登记备案人员的范围为,学院处级干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机要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
2、备案人员需填写报备基本信息表(见附件)连同本人JPG格式照片(大小不超过1M,蓝白底色均可)于5月29日前上传组织人事部冯志丹邮箱。
3、组织人事部按照总局党委组织部和公安局规定程序,于5月30日前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4、已备案人员如岗位发生变化或有新进入到应备案范围内人员必须在发生变动15天内到学院组织人事部更改备案信息。
二、上交本人因私出国(境)证件
1、按规定上交证件。学院备案范围内人员必须将本人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于5月29日前上交学院组织人事部集中保管,曾经办理过丢失的要做出书面说明,并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到总局公安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2、严肃工作纪律。对拒不按照规定上交证件或没有经过批准使用出国(境)证件的,学院党委将按照上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做好核查准备。按照总局党委统一部署,7月15日前学院党委要完成对登记备案人员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情况核查工作,8月15日前总局组织部和公安局要按照登记备案人员名单,逐一核查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有效证件信息,以及2013年1月1日以来的因私出国(境)记录,发现违规情况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严格管理和审批
1、集中保管。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院组织人事部设专人专柜集中登记保管。
2、从严审批。学院党委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办理和使用出国(境)证件严把审批关,要按照上级规定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学院党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对审批把关不严,造成后果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报备基本信息表》
组织人事部
2015年5月28日
附件:报备基本信息表./uploadfile2015/file/20151027/20151027082329_23807.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