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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7年(2016-2017学年度)国家奖学金的通知

2017年09月26日  点击:[]

各分院:

    为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下《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选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学院2017年的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请各分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据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开展2017年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现就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项目:

    2017年(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

    二、评选对象、名额及奖励标准:

    (一)评选对象:学院在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专科学生(2015级和2016级学生)。

    (二)评选名额:学院2017年国家奖学金名额为13名,各分院差额上报推荐名单,学生工作处按各分院指标数从上报学生当中择优评选。各分院具体分配名额和差额上报名额详见“附件1:2017年国家奖学金各分院分配名额表”。

    (三)奖励标准:奖励金额为每人8000元。

    三、评选条件:

    (一)评选国家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到过学院、分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且受到的纪律处分在评选学年前(2016年9月1日前)已解除;

    3、思想品德优秀,诚实守信,团结互助,2016-2017学年德育考核成绩排名位于评选范围(分院或专业)前10%;

    4、学习成绩优异,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均获得过校级奖学金,2016-2017学年学习成绩(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平均成绩(算术平均分))排名位于评选范围(分院或专业)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均获得过学院的其它先、优等奖励(如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活动积极分子以及院级以上比赛等奖励);

   6、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校内的各项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二)其它可评选国家奖学金的条件:

    对于学习成绩和德育考核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四、评审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向各分院下发“评选通知”,并在全院公布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名额及评审程序;【9月25日】

   (二)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按评选条件准备的各项佐证材料。【9月26日】

   (三)辅导员组织学生代表对学生提交的申请和佐证材料进行民主评议,严格按照条件评审,提出候选人名单,推荐到分院评审小组;【9月27日】

   (四)分院评审小组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评选推荐的候选人进行严格审核,差额确定本分院的评选推荐名单,在分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生工作处提交评选推荐的名单及学生优秀事迹材料;【9月28日至10月11日】

  (五)学生工作处汇总、评审各分院推荐的学生,并将评审合格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正式确定的荣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10月12日至18日】

  (六)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将荣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上报省农垦总局教育局;【10月19日】

  (七)上一学年获得过国家奖学金或助学金的在校生本学年如符合条件可继续参加评选。

   五、奖金发放办法:

   (一)学院在接到上级部门下拨的国家奖学金资金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在全院进行表彰奖励。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暂停发放国家奖学金:

   (一)对评选条件弄虚作假者。

   (二)在校评选之后至国家奖学金发放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或处理的;

   (三)在校评选之后至国家奖学金发放期间受到学院、分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

   七、工作要求:

   (一)今年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时间紧,请各分院领导及相关辅导员老师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分院评审小组;

   (二)各分院评审小组严格按评选条件、名额及程序,“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进行评审,要做到“辅导员组织学生代表民主评议,分院评审小组认真评审”;

   (三)严格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写“国家奖学金审批表”(附件3)。

   (四)严格按“优秀事迹材料”(附件4)要求,撰写推荐学生先进事迹材料。

   (五)各分院于10月12日将“附件2:2017年国家奖学金评选推荐名单”(EXSEL电子版和纸质加盖分院公章、领导签字的报表)、“学生申请评选国家奖学金书面申请”、“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先进事迹材料”(WORD电子版)、“国家奖学金审批表”(一式四份,正反面打印,黑色笔手写)报送学生工作处。

附件1:2017年国家奖学金各分院分配名额表

附件2:2017年国家奖学金评选推荐名单

附件3: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4: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优秀事迹材料要求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学生工作处

                                                  2017年9月25日

             

上一条:关于做好2017年度学生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申请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2017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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