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我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院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院信息,是指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分院、部门
第四条 学院实行党委和行政领导、分院和部门具体实施、群团组织和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各分院、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与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各分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同时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六条 公开信息前,须按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学院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学院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章 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为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学院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教学进度计划,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外,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院内公开:
(一)涉及本院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院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学院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向院内主动公开的。
第十三条 除第十一条规定外,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四条 本院师生员工和其他公民、法人以及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学院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内容。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与程序
第十七条 学院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网站及信息拥有单位网站;
(二)院刊院报;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校园电子显示屏、公示板;
(六)会议纪要、大事记等;
(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学院党委副书记为学院“新闻发言人”。所有学院信息都应归口学院办公室,由“新闻发言人”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在学院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编制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已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编制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的信息公开目录。
第二十条 将学院的基本规章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发放给师生或提供免费查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方式和程序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学院其他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2.审定内容。对拟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信息内容,确定公开形式;
3.实施公开。信息拥有单位和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适当措施公开信息;
4.反馈情况。监督部门及时了解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部门。
(四)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提出公开建议,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制作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以下方式和程序公开:
(一)有关个人和组织,采可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学院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四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受理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各分院、部门单位负责受理向本部门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五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应职能部门阅处,并按规定给予答复。
对于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单位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申请公开工作有异议的,可提交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裁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院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九条 各分院、部门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其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十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的组织工作,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三十一条 学院每年按规定编制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上报省教育厅。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院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院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二级单位应在每年8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分院、部门要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制作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公布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