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坚持慎重、适度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视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处分的作出和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实证据的收集,处分的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相关部门、各系(部)具体办理;同一违纪行为中涉及到两个以上系(部)的学生的,由学工处主持调查并提出处分建议或决定。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相关部门、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意见,报学工处审批。
(三)留校察处分,由相关部门、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意见,报学工处审批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工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院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将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有关部门或学生所在系(部)须告知学生拟受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填写附件1。
(六)下达的处分决定书(附件2)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申诉权利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应当在校内布告栏进行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工处决定是否公布及公布范围。
第六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证据充足,下列各项经学校查证核实的均为有效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权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七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第八条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犯错误,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三)违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九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第二次违纪达到处分程度者;
(四)违纪行为两种以上者;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六)多人违纪的组织者;
(七)教唆胁迫或诱骗他人违纪者
分 则
第十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非法的社会、政治、文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利用互联网、或大、小字报散发张贴宣传品、播放录音(像)或讲演等进行造谣、谣传、制造混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煽动、策划、组织罢课、罢餐或绝食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组织非法集会或成立非法组织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出版非法刊物、成立非法社团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扰乱教学、工作、生活及公共场所秩序或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履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对跟随参与以上活动而违纪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九)在学校组织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试秩序的:
(一)未取得考试资格,擅自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按考场指定位置就座,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考试开始前未按监考老师或该课程考试要求将禁止使用的物品(有关书籍、笔记、草稿纸、答题纸、计算器、电子词典、手机、寻呼机等)放到指定位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扰乱考试秩序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的;
(二)偷看、传接答案、纸条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方式或互打暗号传接有关考试信息的;
(四)偷看他人试卷,或默许他人偷看自己的试卷的;
(五)将试卷、答卷私自带出考场外修改的、或交卷后再趁人不备修改的;
(六)闭卷考试开始后,被发现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处有书籍、笔记、纸条或文字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但经过考前允许的除外;
(七)闭卷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八)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严重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考前偷盗试卷或有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电子或通讯设备作弊的;
(四)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 涂改或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及其他有关学证明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无故旷课的给予如下处理:
(一)累计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的给予如下处理:
(一)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1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2天以上3天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4天以上6天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一周(含周六、日)以上13天以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两周(含周六、日)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或行政拘留的,根据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或处以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的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或用言词侮辱等其它方式引起事端,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斗殴、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的,加重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或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谩骂、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工的,应给予处分。
(一)谩骂、侮辱教职工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以暴力威胁或殴打教职工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盗窃、抢夺、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抢夺、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赃款赃物价值8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两次以上或赃款赃物价值800元以上的被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生寝室管理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学生床位的,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外未经批准私租民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从一楼窗户跳进、跳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破坏一楼防护栏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从窗户往外倒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学生不经请假,夜不归宿者,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在宿舍留宿异性或留宿异性宿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严禁在学生寝室使用电热设备(包括电炉、采暖器、电热毯、电热锅、电热杯、热得快等);严禁在寝室内乱拉电线、乱接灯头;严禁从寝室走廊照明电路上私自接线或以任何形式偷电。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章用电,一经发现,除没收电器、赔偿有关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违章用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校园各项管理规定,违反公共道德,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课堂上大声喧哗、嬉笑打闹、因听随身听或不关闭手机等干扰、影响课堂纪律,不服从老师劝告、管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随意在校内建筑物上涂鸦、刻字,影响公共建筑美观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章用明火、在校园内燃放烟花鞭炮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妨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酗酒及酒后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随意张贴、悬挂、散发印刷品,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寝室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入校园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私藏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以及枪支、弹药,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 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或无证驾驶车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私自改变监控头方向,给予警告处分。
(十四)校内不允许吸烟,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包括通过网络)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或初犯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为首或组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五)在寝室打麻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反动、淫秽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从事或参与卖淫、嫖娼及其他色情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私藏、吸食毒品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第二十七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组织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此引发事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加重处分;
(二)违反学校新闻宣传管理规定,私自与校外新闻媒体接触并发布消息、提供虚假新闻,影响校园、社会稳定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的,除追缴所发钱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含电子邮件)、电报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伪造、贩卖使用各类证件或文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故意使用、制造、买卖假钞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他人网络账号,利用网络窃取他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贴吧、QQ群或微信中发布损坏学院名誉或个人声誉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登陆非法网站,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
8、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使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造成巨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寝室内向学生出售商品的,给予记过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的,加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或公共场所管理规定、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到非游泳区游泳的或其他违反公共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窥视、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行为不得体并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行政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涉及“以上、以内”等均包含本等级或数字。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此前相关条例自行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