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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讨论稿)

2010年05月04日 00:00 督导科研处 点击:[]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讨论稿)

为了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和评价,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组成及督导的聘任

1.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督促、指导、检查和考核的专门组织,也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和参谋机构。

2.教学督导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任主任,成员由主管教学副院长、督导室主任、教务处处长、系部主任及若干督导专家组成,一般为11人—15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督导室),负责督导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3.特聘督导从学校在岗和离退休人员中聘任,聘期为2年,可以连聘连任;根据个别专业群的需要也可聘任校外督导。特聘督导和校外督导均由院长聘任,颁发证书。

4.各系部均应成立相应的教学督导组,落实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提出的工作要求。系部督导由各系部推荐,经办公室审定后由系部主任聘任。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职责

执行学院《教学质量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学院教学质量评估与考核方案》的相应职责。

第三条 教学督导的聘任条件

1.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在教学和管理方面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及实践经验。外聘督导原则上应具有教授职称。

2.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责任心强,为人正直,秉公办事,敢于发表意见。

3.热心教学督导工作,身体健康,有较充裕的时间投入教学督导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督导的职责

执行学院《教学质量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督导工作准则》和《学院教学质量评估与考核方案》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工作要求

1.学院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教学督导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督导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督导在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时,可到有关的教学场所进行听课、检查和调查研究,各单位和教师应大力支持和配合。

3.督导与学院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听评课时必须按照督导室统一制定的听评课标准进行听评课。

4.督导室负责向督导人员提供工作必需的办公用品和课程表、教学基本文件等资料。

5.系部督导组在听评课时必须覆盖系部内每位教师年内两次以上。

第六条 督导的待遇

学院特聘督导、专职督导和系部督导按照学院规定享受听评课津贴。

第七条 附则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督导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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