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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校徽佩戴管理规定
2016-05-12 00:00 滕立鹏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校徽佩戴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校徽是学校的象征和标志,是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和标识。

第二条 校徽由学校统一制作、发放、收回,由各分院、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发给校徽一枚,由本人按照规定手续领取,不得代领。

第四条 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要爱护校徽,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抵押。

二、佩戴与使用

第五条 在校期间全体学生必须正确佩戴校徽。

第六条 校徽必须端正佩戴于外衣左胸口前,严禁随意别在书包、衣领、腰间等不正确位置。

第七条 校徽是学生进出学校校门、楼宇的凭证,凡不佩戴校徽的人员一律不准随意进出校门和楼宇。

三、管理与检查

第八条 佩戴校徽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分院负责管理检查,不定期对学生校徽佩戴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佩戴校徽从进入学校大门起即纳入管理、检查、督促的范围,任何学生均不例外。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将佩戴校徽纳入学生德育操行考核工作中,在检查中发现未佩戴或不按要求规范佩戴者,第一次口头警告并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分院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德育操行成绩;第三次全校通报批评,写出书面检查并记入个人德育操行成绩;屡教不改者,情节严重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校徽因保管不善或转借被他人利用而产生不良后果的,须由其本人承担责任。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未佩戴校徽的出入人员,门卫、值班员有权询问并酌情处理。

第十三条 因校徽丢失未及时补办而没佩戴校徽的学生,务必携带本人的学生证;在出入校门、楼宇检查时,请及时出示学生证,积极配合学院的管理。

四、补办与收回

第十四条 学生补办校徽程序需本人到辅导员处登记,辅导员统计上报分院统一汇总,分院按规定时间上报学生工作处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补办学生校徽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三,补办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十六条 学生的校徽如有损坏或遗失的情况,必须在三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补办,需由本人详细说明损坏或遗失情况,报辅导员统计备案后,及时上报分院汇总办理补办校徽。

第十七条 学生办理完所有校徽补办手续后,请到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免费领取学院统一配制的临时校徽牌,并按要求佩戴;待领取补办校徽时,将临时校徽牌交回,如有丢失,请按成本价赔偿。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休学除外)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交回学生校徽。学生毕业后校徽可给学生本人留作纪念。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4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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