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省教育厅2024年8月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工作指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具体成员由教务处、学工保卫处、各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政策审定、指导、监督全校转专业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在第一学期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转专业,参加转入学院考核,于第二学期到新专业学习,已经在学校学习一年的,可以参加当年考核,需降级转专业。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学校建立转专业绿色通道,可提前申请。宾西校区与江北校区不能互转专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3+2”中高职贯通培养、职业教育春季高考、高本贯通等)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单独招生学生不得转入当年无单独招生计划专业;
(三)艺术类、体育类学生跨科类转入其他普通类专业;
(四)其他不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学生提出申请,由转入学院进行考核。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存在原专业课程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处于纪律处分期内,或学校规定的其他负面清单问题,通过转专业考核后,原则上应降级转入新专业学习;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后原专业发生变化的;
(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六)突发身体疾病已不适合原专业学习,或存在学习困难已经被降级一次或多次,或由于学业问题已经出现严重身心健康问题即将被退学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经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可降级转入新专业学习;
(七)学生转专业后确有困难无法学习的,一个月内可申请转回原专业,超过一个月需降级转专业。
第六条 转专业考核测试方式、评分标准
(一)各学院成立转专业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学院的转专业考核工作。建立监督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为闭卷,重点考测与转入专业相关基础知识,根据申请同一专业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进入面试人数与计划转入人数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末位出现并列的,可相应增加进入面试人数;
(三)评分标准:第一学期期末成绩平均分占比20%、笔试占比30%、面试占比50%,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计划转入人数1:1的比例确定,当总成绩出现并列时,以面试成绩高者优先,若仍然并列,则进行加试;
(四)申请转入人数小于计划转入人数时,经转入学院审核,可直接录取;
(五)双高建设专业:作物生产与经营管理、无人机应用技术、现代农业装备应用技术、水利水电建筑工程;特色专业:园林技术,学生在学习期间综合表现思想品德考核成绩、学习成绩均在本专业排名前5%以内的,可申请转出。
第七条 转专业的程序
(一)每年11月初,各学院要在充分考虑当年新生报到情况、教学实训条件、师资力量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科学测算拟接收人数,学校统筹研究确定后统一公布;
(二)各学院负责转专业工作宣传与引导,做好学生咨询与解释工作,将转专业管理规定传达给各班级每一位学生;
(三)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辅导员审查签字后报学院;
(四)由所在学院专题会议审核研究,并由学院院长签批后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五)学籍管理部门汇总名单后通知拟转入学院组织考核;
(六)转入学院考核后,形成预录取名单,经学院专题会议审核研究,并由学院院长签批后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七)学籍管理部门汇总各学院预录取名单,并综合测算转入、转出学生人数,对学生转出后空出的名额进行动态调整,纳入专业新增接收人数,顺位录取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确定拟录取名单;
(八)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会同学生管理部门对拟录取学生提交的转专业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
(九)公示五个工作日;
(十)公示无异议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于第二学期到新专业学习。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缴。
第九条 学校对经审批通过的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及所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承认,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转专业后相关课程补修或免修要求按学校《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全校师生的监督,做到政策透明、计划透明、结果透明。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起施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