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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通知

2013年11月07日 00:00 郝树臣 点击:[]

根据国家农业部下发,黑龙江农垦总局教育局转发的“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材料报送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201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现已展开,为及时做好我院201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评选工作,按照《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就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项目:

201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二、评选范围: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包括2011级、2012级三年制学生和2009级五年一贯制学生,不包括2013级三年制学生和2011级、2012级五年一贯制学生)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一年级以上(含一年级,包括2011级、2012级、2013级三年制学生和2009级五年一贯制学生,不包括2011级、2012级五年一贯制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评选名额及奖励标准: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我院201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名额为155名,每名奖励金额为5000元。

(二)国家助学金:我院2013年国家助学金评选名额为1462名,资助金额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为4000元,第二档为3000元,第三档为2000元。

四、申请评选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到过学院、分院任何纪律处分;

3、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生德育操行考核成绩等级为良好(含良好)以上;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评选学年(2012-2013学年)每学期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同等条件下平均成绩高者优先评选;

5、曾获得过学院奖学金,同时荣获学院或上级部门的其它先优奖励(如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以及活动中院级(含院级)以上的荣誉等);

6、家庭经济困难,应是已在学院贫困生档案中登记备案的,平时生活俭朴,无与家庭经济情况不符的奢侈消费品和奢侈消费行为,积极参加勤工俭学工作;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认定量化评分高者在以上条件同等情况下优先评选;

7、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校内的各项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到过学院、分院任何纪律处分;

3、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生德育操行考核成绩等级2013级学生为及格(含及格)以上,其它年级学生为良好(含良好)以上;

4、勤奋努力学习,积极上进;同等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下,每学年学习平均成绩高者优先评选;

5、家庭经济困难,平时生活俭朴,无与家庭经济情况不符的奢侈消费品和奢侈消费行为,应是已在学院贫困生档案中登记备案的,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认定量化评分高者在以上条件同等情况下优先评选;

四、名额分配:

详见“附件1:201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各分院名额分配表”。

五、评审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向各分院、各班级下发评选通知并在全院公布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名额及评审程序;【11月5日】

(二)各分院以班级为单位向每个学生传达“通知”精神。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按评选条件准备的各项佐证材料。【11月6日至7日】

(三)辅导员组织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严格按照条件评审,提出候选人名单,推荐到分院评审小组;【11月8日至9日】

(四)分院评审小组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评选推荐的候选人进行严格审核,等额确定本分院的评选推荐名单,在分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生工作处提交评选推荐的名单;【11月10日至13日】

(五)学生工作处汇总、评审各分院推荐的学生,并将评审合格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正式确定的荣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11月14日至19日】

(六)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将荣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上报省农垦总局教育局;【11月20日】

(七)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申请。

六、发放办法:

学院在接到上级部门下拨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资金后,一次性以打入银行卡(不在校学生)和发放现金(在校学生)两种形式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暂停发放:

(一)在校评选之后至奖金发放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或处理的;

(二)在校评选之后至奖金发放期间受到学院、分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

八、工作要求:

(一)本年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分院领导及相关辅导员老师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分院评审小组;

(二)各分院评审小组严格按评选条件、名额及程序,“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进行评审,要做到“辅导员组织学生代表民主评议,分院评审小组认真评审”;

(三)严格按要求(填表说明)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审批表”。

(四)各分院于11月14日前将“附件2: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汇总表”(EXSEL电子版和纸质加盖分院公章、领导签字的报表)、“附件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 (EXSEL电子版和纸质加盖分院公章、领导签字的报表)、“附件4:国家助学金初审汇总表”(EXSEL电子版和纸质加盖分院公章、领导签字的报表)、“附件5: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附带“申请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学生评奖当年成绩单”)和“附件6: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一份)报送学生工作处。

附件1:201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各分院名额分配表

附件2: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汇总表

附件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

附件4:国家助学金初审汇总表

附件5: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6: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上一条:关于核对2014届毕业生生源信息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评选2013年(2012-2013学年)国家奖学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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