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使学生品德行为的考核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促进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德育总体目标的原则;坚持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原则;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民主、客观、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的依据: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考核周期为一学期,采取评分、评等与学生学期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评分和评等工作依托“学生德育操行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实时评分,“系统”自动实时评等。
每学期末,学生要从“思想状况、思想上取得的进步和收获、思想上存在的问题和针对问题的端正措施”四个方面进行学期思想小结。
每学期末,由辅导员组织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结合“系统”中评分和学生提交的思想小结,对学生的思想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写出学期学生思想品德鉴定评语,连同学生的思想小结装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处主管,学院学生管理工作主管领导监督指导政治辅导员具体执行。辅导员具体负责根据学生日常表现,在“系统”中录入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评分。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评分评等结果实行月公示制度,每月25日至下月1日前为成绩公示期,接受同班学生的监督。学生可凭借学号和密码登录“系统”,查询本人思想品德考核成绩、加减分明细及班级其他学生成绩公示。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评分、评等标准
第八条 “系统”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考核的评分、评等主要从思想政治及道德修养表现、学习态度、参加劳动情况、遵守校规校纪情况、参加课外活动和社会工作情况、学生干部任职情况、作息出勤情况、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情况、参加课外竞赛活动情况、评优评奖情况和日常行为表现情况等方面进行。
第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评分等采取加分和减分两种记分方式进行,每学期起评分为60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成绩分为四个等级:优秀(85分以上)、良好(75—84分)、合格(60—74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及加分和减分标准:
(一)思想政治及道德修养表现
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积极要求进步,主动靠近党组织,积极参加学校各级党、团组织的学习和活动;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倡导文明、礼貌,诚信、友善。
1.学校、各学院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及党、团组织生活,无故迟到、早退者,每次减1分;
2.参加学校、各学院、班级组织的精神文明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减2分;
3.积极参加学校、各学院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及党、团组织生活,无故缺席者,每次减2分;
4.违反诚信道德,隐瞒自身或家庭真实信息和实际情况,造成不良后果者,减10分;
5.欺骗家长和老师,不按时、按标准缴纳学费者,每次减10分;
6.故意损害他人名誉,侮辱他人人格未造成后果者,减10分;造成后果受到学校纪律处理的执行违反校规校纪减分标准;
7.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钉乱挂、乱张贴,违反者认错态度好且自行修复的,每次减5分;情节严重者按违反校规校纪处理,给予减分;
8.故意破坏学校公物,受到纪律处分的,执行违反校规校纪减分标准;
9.男女生有不文明交往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减5分;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执行违反校规校纪减分标准;
10.助人为乐,做好人好事,受到通报表扬者,按通报单位等级加分(校级以上加10分,校级加5分,学院级加2分,班级表扬加1分);
11.拾金不昧,捡到财物,主动寻找失主或上交学校相关部门者,金额500元以内加2分/每次,金额500元以上加5分/每次;
12.弘扬正气,见义勇为,受到政府、教育部门、学校确认并表彰者,加10分;
13.自愿积极参加无偿献血者,每次加5分;参加体检但非本人原因未献血者,加2分;以无偿献血证登记为准,每学年最多加10分且登记时间间隔六个月以上加5-10分。
(二)学习态度
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热爱所学专业,努力勤奋、刻苦钻研。
1.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努力勤奋学习,比较上学期,学生综合成绩在班级排名进步20个以上名次,加10分;
2.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努力勤奋学习,比较上学期,学生综合成绩在班级排名进步11-20个名次,加5分;
3.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努力勤奋学习,比较上学期,学生综合成绩在班级排名进步5-10个名次,加2分;
4.学习态度未端正,不能认真努力勤奋学习,比较上学期,学生综合成绩在班级排名后退5-10个名次,减2分;
5.学习态度未端正,不能认真努力勤奋学习,比较上学期,学生综合成绩在班级排名后退11-20个名次,减5分;
6.学习态度未端正,不能认真努力勤奋学习,比较上学期,学生综合成绩在班级排名后退20个以上名次,减10分;
7.在正常上课、早(晚)自习期间,有大声说话、打闹、玩手机、接听电话等与学习无关的行为的,每次减1分;不听劝阻影响检查人员正常工作者,每次减5分;
8.在学习、休息期间,无正当理由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者,每次减1分;不听劝阻者且影响正常工作者,每次减5分;
9.在课堂上影响教师正常教学,受到任课教师批评者,每次减5分。
(三)参加劳动情况
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意识,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养成良好生活、劳动习惯,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文明班级、文明寝室”创建活动各种劳动。
1.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劳动,无故迟到(劳动开始10分后)、早退(劳动结束前10分内)者,每次减1分;无故不参加劳动者,每次减2分;
2.在教室或寝室做卫生打扫值日不合格者,每次减1分;无故不参加卫生打扫值日劳动者,每次减2分;
3.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集体劳动,在劳动中表现突出,受到表扬者,学校表扬加5分,学院表扬加3分,班级表扬加2分;
4.故意损坏劳动工具视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且执行违反校规校纪减分标准;
5.认真履行值日生职责,学校、学院检查卫生结果为优秀的班级,其值日生每人次加1分;
6.积极主动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临时性劳动者,以相关部门考勤记录为准,劳动每课时加1分;学期累计不超过10课时 。
(四)遵守校规校纪情况
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加强学生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1.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寝室如有私自换锁行为的,在检查中以差寝考核,其寝室成员每人次减4分;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警告处分”处理者,每次减15分;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处分”处理者,每次减20分;
4.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记过处分”处理者,每次减25分;
5.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处理者,每次减30分。
(五)参加课外活动和社会工作情况
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树立服务意识,强化团队意识,关心集体,热爱学校;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积极引导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活动。
1.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节能环保等社会公益活动,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的,每人次(受到学校通报表扬的加5分,受到学院通报表扬的加2分);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者,每次加2分;
3.积极参与社团组建工作,并积极规范的开展社团活动,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学校、学院团总支通报表扬的社团,其骨干成员加5分;
4.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后勤保障工作者,每次按组织单位分别加3分和2分,学期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学生干部工作职责内不加分;
5.参加学校组织的临时性值班者,每次加2分,以相关部门考勤记录为准,学期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
6.向国家级期刊、杂志、报纸等投稿被录用,每次加20分;
7.向省级以上期刊、杂志、报纸等投稿被录用,每次加15分;
8.向北大荒集团、市(县)级期刊、杂志、报纸等投稿被录用,每次加10分;
9.向校刊、校报投稿被录用,每次加3分,一学期最高加分不超过12分;
10.向校园广播站投稿被录用,每次加1分,一学期最高不超过10分;
11.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课外实践活动中,无故不参加者,每次减2分;
12.活动中听从安排、服从指挥,违反者每次减1分;经劝告仍不改正不良行为者,每次减3分;
13.在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中,担任主持人或特邀表演嘉宾者,每次加2分;
14.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大型团体操等形式的表演者,每次加8分;
15.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晚会、联谊等文艺演出活动及其它文化体育活动,做到认真完成工作任务,表现良好者每次加3分;
16.积极参加学院、班级组织的班会、团活教育活动,活动中表现积极且受到通报表扬者,每次加1分;
17.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表现良好,学期末被评为优秀社员,加5分;
18.在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生活动中担任礼仪人员,完成工作任务表现出色,每次加2分,学期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19.在学校组织的运动会等大型体育竞赛活动中担任裁判或其他工作人员,表现良好者加5分,学期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六)学生干部任职情况
1.担任校学生总会、团委干部,任职一学期,根据工作表现和成绩,依据考评结果加分,优秀加15分、良好加12分、合格加10分、基本合格加8分;
2.担任学院学生会、团总支干部,任职一学期,根据工作表现和成绩,依据考评结果加分,优秀加13分、良好加10分、合格加8分、基本合格加5分;
3.担任各教学班班长、团支书、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任职一学期,根据工作表现和成绩,依据考评结果加分,优秀加10分、良好加8分、合格加6分、基本合格加4分;
4.获得校级颁发的先进荣誉称号获得者,每次加8分;
5.获北大荒集团级和市、县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先进荣誉称号获得者,每次加10分;
6.荣获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先进荣誉称号获得者,每次加15分;
7.获国家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先进荣誉称号获得者,每次加20分;
8.担任校学生总会、团委干部,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减10分;
9.担任学院学生会、团委干部、各教学班班长、团支书,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减8分;
10.担任各教学班班长、团支书,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减5分;
11.学生干部例会、临时会议或组织活动,无故缺席会议、活动者,每次减2分;
12.学生干部在学生日常管理中徇私舞弊或失职者,情节轻未造成影响者,每次减5分;
13.学校、学院为学生干部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学生干部没有履行职责,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者,未落实者减6分、应付未合格者减4分、人为因素影响进度减2分;
14.担任正规学生社团学生干部任职一学期,由学校相关主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表现和成绩正式考核,依据考评结果,优秀加6分、良好加4分、合格加2分;
15.担任辅导员助理职务,任职一学期,根据工作表现和成绩,依据考评结果,优秀加15分、良好加12分、合格加8分;
16.担任学校相关部门指定的学生信息、监督员,任职一学期,根据工作表现,依据考评结果,优秀加6分、良好加4分、合格加2分;
17.担任校国旗班队员,任职一学期,根据工作表现和成绩,依据考评结果,优秀加15分、良好加12分、合格加10分、基本合格加5分;
18.担任国旗护卫队队员,按要求执行升国旗任务,出色完成工作,每次加2分。
(七) 作息出勤情况
自觉遵守作息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做到课堂、自习、活动无旷课、迟到、早退行为,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
1.上课无故迟到、早退者,每次减1分;无故旷课1学时减2分;旷课6学时以上受到学校纪律处理的按违返校规校纪减分标准执行;
2.早晚自习无故迟到、早退者,每次减1分;无故不出勤者(早自习1学时、晚自习2学时),每学时减2分;
3.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请病假每2学时减0.5分(全天按6课时计算),请病假一周以上,履行正常长假手续,不予减分;
4.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请事假每2学时减1分(全天按6课时计算),请事假一周以上,履行正常长假手续,不予减分;
5.早操无故迟到、早退者,每次减1分;无故不出勤者,每次减2分;
6.升国旗仪式无故迟到、早退者,每次减1分;无故不出勤者每次减2分;
7.晚间未按规定时间回到寝室者,每次减5分;
8.学校、学院或学生会、团委(团总支)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故迟到(活动开始10分后)、早退(活动结束前10分内)者,每次减1分;无故不出勤者,每次减2分。
(八)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情况
1.学期荣获“文明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加4分;寝室长加5分;
2.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日常卫生检查优秀的寝室(即优寝),寝室成员每人次加1分;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日常卫生检查优秀的个人(即优床),每次加1分;
4.学期“文明寝室”活动中,检查评比为差寝的寝室成员每人减4分;寝室长减5分;
5.日常卫生检查不合格的寝室(即差寝),寝室成员每人次减1分;
6.寝室日常卫生检查不合格的个人(即差床)每次减1分;
7.日常检查中发现所在寝室门外有垃圾的,明确值日生者,每次减2分;未明确值日生的寝室成员每人次减1分;
8.如有人离寝而电脑未关闭电源或充电设备未断电,未造成安全事故者,每次减5分;
9.寝室如存在使用不合规定的插座或私拉乱扯布置网线或电线的造成安全隐患的检查每次减2分;
10.如有人离寝后而室内仍长明灯的现象,明确责任人者每次减2分;未明确责任人的寝室成员每人次减1分;
11.新生军训内务评比中,评为优秀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加2分。
(九)参加课外竞赛活动情况
1.参加国家级文化艺术类比赛,荣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20分、15分、12分;参赛者加10分;
2.参加省级文化艺术类比赛,荣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2分、10分;参赛者加8分;
3.参加市级文化艺术类比赛, 荣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7分;参赛者加5分;
4.参加学校级文化艺术类比赛, 荣获一、二、三、纪念或排名奖的分别加8分、6分、5分、4分;参赛者加2分;
5.参加学院级各类比赛, 荣获一、二、三、纪念或排名奖分别加6分、4分、3分、2分;参赛者加1分;
6.参加国家级体育类比赛,荣获第1名、第2-4名、第5-8名奖的分别加20分、15分、12分;参赛者加10分;
7.参加省级体育类比赛,荣获第1名、第2-4名、第5-8名奖的分别加15分、12分、10分;参赛者加8分;
8.参加市级体育类比赛, 荣获第1名、第2-4名、第5-8名奖的分别加10分、8分、7分;参赛者加5分;
9.参加学校级体育类比赛, 荣获第1名、第2-4名、第5-8名奖的分别加8分、6分、5分;参赛者加2分;
10.积极参加并坚持长年训练的学校代表队成员,连续在队训练3个月以上时间,在队期间,每学期加4分;
11.在校期间晋升为国家一级运动员者加20分;晋升为国家二级的运动员者加15分。
(十)评优评奖情况
1.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努力勤奋刻苦学习,获得国家奖学金者每次加20分;
2.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努力勤奋刻苦学习,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每次加15分;
3.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努力勤奋刻苦学习,获得校内一等奖学金者每次加10分;
4.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努力勤奋刻苦学习,获得校内二等奖学金者每次加7分;
5.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努力勤奋刻苦学习,获得校内三等奖学金者每次加5分;
6.荣获校级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每次加8分,如上述荣誉兼得,只加一项分;
7.荣获省级“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每次加15分,如有荣誉兼得,只加一项分;
8.荣获北大荒集团、市、县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每次加10分,如上述荣誉兼得,只加一项分;
9.荣获国家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先进荣誉称号,每次加20分;
10.在军训过程中表现突出,被评选为“军训先进个人”,加8分;
11.荣获学院级阶段评选的“集体”荣誉称号,参与活动的集体成员每次每人加2分;
12.荣获学院级阶段评选的“个人”荣誉称号者每次加5分;
13.荣获校级“阳光体育青年”荣誉称号,每次加5分。
(十一)日常行为表现情况
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的校园环境。
1.积极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较好地完成任务,受到学校表扬通报者,每次加6分;
2.积极自愿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较好地安成任务,受到学院表扬通报者,每次加4分;
3.积极自愿参加学校、学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能认真完成工作、活动任务者,每次加2分,学校、学院或班级组织安排的不加分;
4.遵守公共秩序,禁止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如有违反者每人次减2分;经多次劝告仍不改或与管理人员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按程度给予违纪处理;
5.遵守公共道德,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如有违反者每人次减5分;
6.遵守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违反者视情节受到学校纪律处理的执行违反校规校纪减分标准;
7.注重个人仪表,倡导文明着装,严禁校园内敞胸露怀、穿拖鞋、短裤、背心、配戴不雅饰物,男生留奇异或长发等,违反者每人次减5分;
8.如有随意乱扔杂物、踩踏草坪、损坏植被者每人次减2分;经多次劝告仍不改或与管理人员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按程度给予违纪处理;
9.在集会、活动期间鼓倒掌、喝倒彩、嘘口哨者每人次减5分;经多次劝告仍不改或与管理人员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按程度给予违纪处理;
10.严禁酗酒、在公寓喝酒或将酒带入、存放在公寓,违反者每人次减5分;受到学校纪律处理的执行违反校规校纪减分标准;
11.遵守公共卫生秩序,倡导文明生活习惯,严禁从窗户向楼下泼水、抛洒废弃物等行为,明确责任人的违反者每次减5分,找不到责任人的寝室成员每人次减2分;
12.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违反相关规定但未造成后果者每次减5分;造成后果受到学校纪律处理的执行违反校规校纪减分标准;
13.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严禁私存棍棒等打架工具,违反者每次减5分 ;严禁私存管制刀具等打架工具,违反者每次减10分;
14.维护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无故干扰学生干部正常工作且未造成后果者,每次减2分;造成后果者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且执行违反校规校纪减分标准;
15.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管理秩序,学生在校内期间应按学校规定佩戴校徽,未按规定佩戴校徽者检查发现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起每次减1分;
16.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管理秩序,自觉遵守学校校徽及胸牌管理规定,月考核中正常佩戴校徽、胸牌满勤或20天及以上者(以考勤形式考核),加3分;
17.主动无偿上交废旧塑料瓶等可回收废品,达到规定数量的,加2分(每月限加一次);
18.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表现突出,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受到学校或学院表扬的,每次分别加2分和5分;
19.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未厉行节约,发生严重浪费行为,受到学校或学院批评的,每次分别减2分和5分。
(十二)校外实习学生管理
1.严格遵守实习基地(企业)出勤制度,当月出勤考核满勤的,加2分;
2.严格遵守实习基地(企业)出勤制度,请病假的,每天扣0.5分;
3.严格遵守实习基地(企业)出勤制度,请事假的,每天扣1分;
4.严格遵守实习基地(企业)出勤制度,无故旷工的,每天扣5分;
5.在实习基地(企业)表现突出,职务级别得到晋升的,每晋升一级,加5分;
6.在实习基地(企业)表现良好,受到通报表扬的,每次加2分;
7.担任实习队队长,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效果较好的,每学期加5分;
8.担任实习队队长,因不能认真履行职责,被撤职的,扣5分;
9.在实习基地(企业)表现极差,不能很好的履行工作职责,被实习单位开除的,扣5分;
10.不遵守实习基地(企业)相关制度,不服从正常岗位调配的,每次扣1分;
11.不遵守实习基地(企业)合法、合理相关制度的,每次扣1分。
(十三)创新创业
1.大学生创新创业“发明专利”,每项加30分;
2.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结题项目,每个项目加25分;
3.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类项目:
(1)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荣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20分、15分、12分;参赛者加10分;
(2)参加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荣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2分、10分;参赛者加8分;
(3)参加市级创新创业大赛, 荣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7分;参赛者加5分;
(4)参加校级创新创业大赛, 荣获一、二、三、纪念或排名奖的分别加8分、6分、5分、4分;参赛者加2分;
竞赛类项目成果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核算一次加分,不重复加分。
第四章 考核评定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成绩是评奖评优、竟聘选拔、推荐就业和择优参加校外实习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作为学生学业成绩的一部分,学生在学校规定的考核年限内,思想品德考核成绩等级有“不合格”等级,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不予毕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德育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