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舞蹈竞赛规则
规则1 管辖组织
国际舞蹈运动总会(IDSF是管辖国际业余舞蹈运动竞赛的机构,以下简称总会)。
规则2 规则适用
2.1本规则适用于本会所属会员协会,所举办之国际舞蹈运动竞赛,含标准舞、拉丁美洲舞、新姿舞、美式风格舞、摇滚舞、古典传统舞、现代传统舞、拉丁传统舞。
2.2国际舞蹈运动总会执行委员会(Presidium),负责监督本规则之遵守。
2.3执行委员会可对竞赛规则或筹办单位之特殊事宜,订定补充规定。
规则3 业余规则
3.1 业余的定义
3.1.1只有国际舞蹈运动总会会员组织,登记之业余选手才能参赛。
3.1.2业余者旅费、生活费之补助和参与比赛、训练营、表演之所得,和总会同意颁发之奖金,不视为职业上之收益。
3.1.3赋与业余选手之其它款项,应经由会员协会,核可之信托基金转发,则此笔款项不视为职业上之收益。
3.2奖金
任何筹办单位所举办竞赛奖金项目,必须事先获相当的总会会员协会书面同意函。国际竞赛奖金金额不得多于世界公开赛之标准。
3.3竞赛服装上的广告总会授权之比赛项目,其赞助厂商的广告,允许缝制在选手的服装上,约40平方公分。印制在选手背号上的广告,则以长21公分、高5公分,成一线排列,大小不得超过号码之20%。
规则4 业余身分的恢复
国际舞蹈运动总会执行委员会,得依会员国协会之要求对某人之业余身分重新恢复。
规则5 赛级区分
5.1世界锦标赛
5.1.1成人与青年
a)世界锦标赛举办之种类计有
aa)标准舞(华尔兹、探戈、维也纳华尔兹、慢狐步和快步舞)。
ab)拉丁美洲舞(森巴、恰恰恰、伦巴、斗牛舞和捷舞)。
ac)十项舞全能(标准舞和拉丁美洲舞) (限成人)。
ad)队型舞(标准舞和拉丁美洲舞)遵照本规则14之2-13办理一(限成人)。
b)邀请:
邀请函应送至总会所有会员国协会。
c)参赛权利:
每一总会会员国协会,有权提名两对选手参与比赛。
世界十项舞全能锦标赛:
每一会员国协会,仅能派一对代表参加。
世界队型舞锦标赛:
每一会员国,必须邀请每一会员国,每个种类派一团队参加。去年进入决赛之会员国及地主国,可派遣第二团队参加。
d)费用补助:
见规则8费用补助规定。
5.1.2壮年
a)世界壮年锦标赛竞赛之种类:世界壮年锦标赛仅举办标准舞(华尔兹、探戈、维也纳华尔兹、慢狐步和快步舞)。
b)邀请:邀请函应送至总会所有会员国协会。
c)参赛权利:每一总会会员国协会,有权提名两对选手参与比赛。
d)费用补助:不补助旅行费用,筹办国补助会员国一对选手一夜之住宿。裁判长和裁判员则依规则8规定办理。
e)年龄限制:国际壮年组锦标赛选手,男女必须在参赛当年年满35足岁。
5.2洲际锦标赛
a)洲际锦标赛的种类:
洲际锦标赛计有
aa)标准舞(华尔兹、探戈、维也纳华尔兹、慢狐步和快步舞)。
ab)拉丁美洲舞(森巴、恰恰恰、伦巴、斗牛舞和捷舞)。
ac)十项舞全能(标准舞和拉丁美洲舞)。
ad)队型舞(标准舞和拉丁美洲舞)必须遵照本规则14之2一13办理。
b)邀请
邀请函应送至总会在该洲所属的所有会员国协会。以色列属于欧洲。
c)参赛权利:
每一总会会员国协会,有权提名两对选手参与比赛。
洲际十项全能舞锦标赛:
每一会员国协会仅能派一对代表参加。
洲际队型舞锦标赛:
必须邀请该洲每一会员国,每个种类派一团队参加。去年进入决赛之会员国及地主国,可派遣第二团队参加。
d)费用补助
见规则8费用补助规定。
5.3区域锦标赛
区域锦标赛的种类:
区域锦标赛计有
aa)标准舞(华尔兹、探戈、维也纳华尔兹、慢狐步和快步舞)。
ab)拉丁美洲舞(森巴、恰恰恰、伦巴、斗牛舞和捷舞)。
邀请:
邀请函应送至至少四个总会会员协会。
参赛权利:
每一个受邀的会员协会,有权提名两对选手参与比赛。举办国另可再对每个参赛国额外邀请一对选手参与比赛。
e)费用补助:
见规则8费用补助规定。
5.4世界排名赛
世界排名赛分下列四种
a) IDSF超级世界杯
b) IDSF世界公开赛
由总会执行委员会所主导之一系列的标准舞和拉丁美洲舞的世界公开赛。本竞赛必须是[世界公开]性质的比赛并颁发奖金且积分列入IDSF电脑化世界排名表。
c) IDSF国际公开赛
由总会执行委员会所主导之一系列的标准舞和拉丁美洲舞的国际公开赛,其积分列入IDSF电脑化世界排名表。
d)世界公开赛
由有会员协会经总会授权与注册后,皆可举办世界公开赛。根据执行委员会,将积分列入IDSF电脑化世界排名表。
上述比赛细则之规定由执行委员会不定时公布之。
5.5 国际邀请赛
a)邀请:
除非执行委员会决定者外,邀请函仅能送至总会会员协会。
b)费用补助:
参赛者的费用补助由会员协会协议之。
5.6 国际队型舞邀请赛
a)国际队型舞邀请赛的定义:
凡邀请四个以上国家队型舞团队参赛,才称之为[国际队型舞比赛]。
b)邀请:
除执委会决定者外,邀请函仅能送至总会会员协会。
c)费用补助:
参赛者的费用补助由会参赛员协会协议之。
5.7 世界杯
a)竞赛的种类:
世界杯计有
aa)标准舞(华尔兹、探戈、维也纳华尔兹、慢狐步和快步舞)。
ab)拉丁美洲舞(森巴、恰恰恰、伦巴、斗牛舞和捷舞)。
Ac)十项舞全能(标准舞和拉丁美洲舞)。
b)邀请:
至少必须邀请包括三大洲十八个会员协会。在欧洲以外国家订办比赛,执行委员会将作特别安排。
c)参赛权利:
每一个受邀的会员协会,仅能派一对选手参与比赛。
d)费用补助
见规则8费用补助规定。
5.8 洲际杯
a)竞赛的种类:
洲际杯计有
aa)标准舞(华尔兹、探戈 、维也纳华尔兹、慢狐步和快步舞)。
ab)拉丁美洲舞(森巴、恰恰恰、伦巴、斗牛舞和捷舞)。
ac)十项舞全能(标准舞和拉丁美洲舞)。
ad)队型舞(标准舞和拉丁美洲舞)必须遵照本规则14之2一13办理。
b)邀请:
邀请国至少包括本洲十个会员协会。欧洲以外的国家主办比赛,总会执行委员会将作特别安排。
c)参赛权利:
每一个受邀的会员国协会,仅能推派一对选手/队型舞团队参与比赛。
e)费用补助:
见规则8费用补助规定。
5.9 国际团队赛
a)竞赛的种类:
国际团队赛计有
aa)标准舞(华尔兹、探戈、维也纳华尔兹、慢狐步和快步舞)。
ab)拉丁美洲舞(森巴、恰恰恰、伦巴、斗牛舞和捷舞)。
b)邀请:
国际团队赛系会员国协会间安排之比赛,但相同的会员国家协会成员,在同一国家每年只能举行一次团队赛。
c)参赛权利(团队定义):
每一团队必须至少有四对依国家排名次序选手组成,且比赛中不得更换选手
d)费用补助:
由主办单位与参与会员协会自行考虑订定。
5.10 公开赛
仅允许会会员协会的选手参加,非会员协会成员之选手欲参加比赛,则由总会执行委员会考虑决定之。
5.11 赛曲时间与节拍规定
在比赛时的舞曲如华尔兹、探戈、慢狐步、快步舞、森巴、恰恰恰、伦巴和斗牛舞,其音乐至少得播放一分半钟,维也纳华尔兹和捷舞则最少一分钟。每种舞曲的节拍规定 :华尔兹 30小节/分钟
探戈 33小节/分钟
维也纳华尔兹 60小节/分钟
慢狐步 30小节/分钟
快步舞 50小节/分钟
森巴 50小节/分钟
恰恰恰 30小节/分钟
伦巴 27小节/分钟
斗牛舞 62小节/分钟
音乐的种类捷舞44小节/分钟
在总会所属之比赛里,每种音乐均须具备其舞蹈特色。例如拉丁美洲舞就不宜使用迪司科音乐。
规则6 筹办权
6.1筹办权由执行委员会依规则5之1、2、3、4、6、7和8授与并得徽收权利金。见财务规则(见章程附录)。
所有比赛除了规则5之5和6外必须事先通告所有会员协会。
6.2规则5之5所列之竞赛必须先向总会注册登记
注册费用为二十瑞士法朗。会员协会可自行决定筹备事宜。
规则7 邀请
有关国际邀请赛之邀请事宜须由相关会员协会之间作安排,邀请函须含总会注册日期。
规则8 费用之补助(见附录)
依据规则5之14、7和8总会执行委员会可调整参赛之选手、裁判长、裁判员之最低补助费用,由执行委员会决定。应事先告知会员协会。
规则9 禁药滥用
9.1严格禁止使用禁药,服用或是提供禁药给舞者均违背国际奥会之规定。
9.2国家业余协会所指定代表得对舞者提出禁药检验之要求,该舞者必须遵照指示接受检验,若拒做测试则视为阳性反应,并依有关规定处理。
9.3任何呈阳性反应的检验结果必须呈报总会执行委员会,并裁定罚则后交由国家协会执行。
9.4任何帮助或诱使他人违反禁药规定者,应视做违规并交付惩戒。
规则10 国际竞赛程序
10.1裁判长
裁判长(无评分权)由总会执行委员会派任,负责控制授权比赛的执行。在国际性的竞赛,裁判长未能由总会执行委员会派任时,则由主办单位任命裁判长(无评分权)。
10.2裁判员
国际竞赛,依据规则5之1、2、4、7之比赛,应有七位裁判员执法。规则5之3、8之比赛,应有五位裁判员执法,团队赛则至少应有三位裁判员执法。
10.3依据规则5之1、2之比赛,裁判员必须多数合格之职业裁判员担任。总会之裁判员必须持有总会之裁判证书。
10.4依据规则5之1一4a+b、7、8之比赛,裁判员由总会执行委员会任命。
10.5依据规则5之1—4、7、8之比赛,所邀请之裁判员均必须来自不同的国家。
10.6对于所有国际竞赛,聘请之裁判员均必须经总会执行委员会之认可。
附录一
规则8费用之补助
在所有总会主导的竞赛,选手、裁判长、裁判员的最低额度的补助费用,由执行委员会决定应事先告知会员协会。
8.1裁判长和裁判员
交通费:头等舱火车来回票,或最高额折合2,000瑞士法朗流通货币的飞机票,惟必须运用周末之有利费率或同类之价目表。
住宿费:两夜住宿并附早餐的旅馆。
零用费:50瑞士法朗。
8.2参赛选手(系指规则5之1、2、3、5、7、8之竞赛)
交通费:不强制提供补助费用。
主办单位可自行考量是否补助费用。
住宿费:两夜住宿并附早餐的旅馆。
必须给付每一对选手100瑞士法朗之零用金。
8.3队型舞竞赛(系指规则5之1、2之竞赛)
交通费:不强制提供补助费用。主办单位可自行考量是否补助费用。
住宿费:必须提供每一队两夜旅馆住宿并附早餐。(每队最多以二十人计算)
国际邀请赛(系指规则5之6之竞赛)
参加队伍的补助费用应由各会员协会协议约定之。
附录二 裁判规则
1依据竞赛规则5之1、2、3。4、7、8和10,国际竞赛赛程至少包括初赛、准决赛和决赛。准决赛必须分成两个梯次比赛,决赛时应公开评分。
2世界锦标赛、洲际锦标赛和世界排名积分赛,如有24对以上之选手参赛,在初赛时采双淘汰制(Re一danceSystem),此两回合资格初赛可让每对选手有二次的机会,双淘汰之参赛队数应由裁判长决定之。
3在决赛之前的复赛至少有百分之五十的选手要进入下一回合的比赛。本条款不适用放世界排名赛。
4国际十项舞全能锦标赛包括预赛、复赛、准决赛和决赛,上述第三款不适用放本条款。5决赛时裁判员须判定选手名次,1是代表第一名的成绩,必须分出高下,不可有同名次之事件发生。
6依据竞赛规则5之1、2、3、4、7、8和10,国际赛仅能有六对选手进入决赛,如果有六对以上之选手具备资格,则由大会裁判长来决定参加决赛的对数。
7总会采用[运动舞蹈计分法](IDSF-SkatingSystem)计算成绩。依据竞赛规则5之1、2、3、4、7和8,在国际赛之决赛时裁判应公开评分。
8依据竞赛规则5之1、2、3、4、和8,在国际锦标赛时,筹办单位放比赛总结时,必须公布成绩评分表。
9团队赛(包括国际团队赛)评分:
每一回合应采公开评分,其成绩评定以[1]、[11/2]、[2]、[21/2]、[2]、[3]之方式记录。[n]代表最好的成绩 实力相同可以给相同成绩。在竞赛过程中,依排序竞赛,不准更换选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