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通知-通知公告

2017年11月14日 09:10  

学工处[2017]16号

各分院: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和黑龙江农垦总局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材料报送等有关工作指示精神,学院将开展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为及时、公平、公正、公开的做好评选工作,按照《国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就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项目:

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二、评选范围: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包括2015级和2016级学生)的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一年级以上(含一年级,包括2015级、2016级和2017级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评选名额及奖励标准: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我院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名额为215名,奖励金额为5000元/生。

(二)国家助学金:我院2017年国家助学金评选名额为2104名,资助金额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为4000元/生,原则上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可申请;第二档为3000元/生,原则上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第三档为2000元/生,原则上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可申请。

四、申请评选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到过学院、分院纪律处分或受到的纪律处分在评选学年前(2016年9月1日前)已解除;

3、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评选学年(2016-2017)两学期德育考核平均成绩在75分(良好)以上,且每学期都得及格,本学期目前德育操行考核成绩等级为合格(含合格)以上.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评选学年(2016-2017)每学期必修课和限选课(专业选修课)各科平均成绩(算术平均分)在80分及以上,同等条件下平均成绩高者优先评选;

5、曾获得过学院奖学金,同时荣获学院或上级部门的其它“先优”奖励(如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以及活动中院级(含院级)以上的荣誉等);

6、家庭经济困难,应是已在学院贫困生档案中登记备案的,平时生活俭朴,无与家庭经济情况不符的奢侈消费品和奢侈消费行为,积极参加勤工俭学工作;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认定量化评分高者在以上条件同等情况下优先评选;

7、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校内的各项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到过学院、分院纪律处分或受到的纪律处分在评选学年前(2016年9月1日前)已解除;

3、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评选学年(2016-2017)两学期德育考核成绩都在60分以上(含60分),本学期目前德育操行考核成绩为60分以上(含60分);

4、勤奋努力学习,积极上进,必修课和限选课(专业选修课)成绩合格。同等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下,2016-2017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专业选修课)各科平均成绩(算术平均分)高者优先评选;

5、家庭经济困难,平时生活俭朴,无与家庭经济情况不符的奢侈消费品和奢侈消费行为,应是已在学院贫困生档案中登记备案的,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认定量化评分高者在以上条件同等情况下优先评选。

四、名额分配:

根据各分院有参评资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以贫困生认定库为准)为基数按比例核算各分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名额。详见“附件1: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各分院名额分配表”。

五、评审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向各分院下发“评选通知”公布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名额及评审程序;【11月14日】

(二)各分院以班级为单位向每个学生传达“通知”精神。学生本人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按评选条件准备的各项佐证材料。【11月14日至15日】

(三)辅导员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班级或专业学生进行民主评议,严格按照条件评审,提出候选人名单,推荐到分院评审小组;【11月16日至17日】

(四)分院评审小组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评选推荐的候选人进行严格审核,等额确定本分院的评选推荐名单,在分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生工作处提交评选推荐的名单;【11月18日至24日】

(五)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各分院推荐的学生,并将评审合格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正式确定的荣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11月25日至12月1日】

(六)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将荣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上报省农垦总局教育局;【12月2日】

(七)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申请。

六、发放办法:

获奖助学生提供本人的中国工行银行卡号,学院计财处将奖、助学金汇入学生本人银行卡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暂停发放奖助学金:

(一)在校评选之后至奖金发放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或处理的;

(二)在校评选之后至奖金发放期间受到学院、分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

(三)对评选资格弄虚作假者。

八、工作要求:

(一)本年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分院领导及相关辅导员老师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分院评审小组;

(二)各分院评审小组严格按评选条件、名额及程序,“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进行评审;

(三)严格按要求(填表说明)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审批表”。

(四)各分院需于11月25日前上报的材料:

1、“附件2: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汇总表”(EXSEL电子版和纸质加盖分院公章、领导签字的报表)。

2、“附件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EXSEL电子版和纸质加盖分院公章、领导签字的报表)。

3、“附件4:国家助学金初审汇总表”(EXSEL电子版和纸质加盖分院公章、领导签字的报表)。

4、“附件5: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纸制一式一份,按“汇总表”名单顺序排放)。

5、“附件6: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纸制一式一份,按“汇总表”名单顺序排放)。

 

附件1:2017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各分院名额分配表

附件2: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汇总表

附件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表

附件4:国家助学金初审汇总表

附件5: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6: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

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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