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工作论文:浅谈学生管理工作中违纪行为处理-辅导员论坛

2012年12月31日 00:00 学工处 

师范教育分院 崔美晶

近年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发展势头迅猛,为社会输送了大批人才,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近几年我院在招生上处在困难时期,每招一个学生都是很不容易的。然而作为学院基层管理人员的辅导员老师,在学生管理工作过程中处理学生违纪事情时有发生,是辅导员时刻要面对的问题,不能因为招生不易而对学生违纪事情宽松处理,相反,只有处理好学生违纪问题,才能大幅提升学生素质,树立学院管理制度的威严,才能培养出更多的优秀人才,扩大招生,回报社会。

本学期我分院有32人次解除处分,但仍有18名学生存在违纪记录,这18名违纪的学生根据《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手册》的相关章程做出了处罚。学院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维护学院教学秩序和教育管理的需要,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基本行为规范的一种约束,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学生在校求学阶段没有校纪校规的约束,任由其个性发展,待步入社会后,部分学生将会成为社会的“危险品”,所以针对学生违纪的处理必须慎之又慎,即起到惩罚的目的,又要适度。作为分院负责学生违纪处理的辅导员,我觉得有必要谈一下在辅导员管理工作中对于学生违纪问题处理的认识。

常见的学生违纪行为主要包括:旷课、旷寝、打架、考试作弊等。上述行为会对其他学生和校园正常的学习风气造成各种程度的负面影响。为了创造优良的校园学习氛围,必须对上述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在现实生活中,高校管理者经常因为学生违纪行为的“恶劣”、“出格”,仅仅从其声誉、生存及其发展着想,或者意图杀鸡警猴,震慑后来者,而对违纪学生做出从严加重处理。这种处理是不适当的,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首先,高校管理者在对学生进行违纪处理时必须清醒地意识到,惩处是手段,教育才是最终目的。惩处只是为了起到教育、帮助学生及时认识和改正错误以及警示他人的作用。不适当的、过度的惩处,会对教育对象产生负面的影响,不但达不到助人、育人的目的,反而会适得其反,让违纪学生背上沉重点心理包袱,增加其叛逆心理,推动其向错误的方向越行越远。

其次,罪罚相当是现代法律思想的重要原则。从严从重可以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实施,但过严、过重,罚过其罪则违反了依法管理的原则,过犹不及,随意执法也就意味着不能严格执法。这不仅对违纪学生不公平,也会对高校管理者的权威性和管理行为的合法性造成伤害。

比方说,常常见诸报端的,有的高校作出诸如“凡学生恋爱越轨者一律开除;凡考试舞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等规定。而这些规定与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比,明显量刑过重,如果由此而发生纠纷乃至诉讼,学校难免陷入被动、败诉的境地。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校方败诉的原因之一,就是法院认定校方制定的“凡考试舞弊者,一律按勒令退学处理”的规定,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9条相抵触。

所以,学校管理者在依据国法、校规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罚时,也要谨慎量刑、适度处理,不要越过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近年来,大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件时有发生,且多以大学生的胜诉而告终。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有关法律规定来看,大学生的权利应该说是有保障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高校在行使自己的管理职权,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时,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在违纪处理结果执行的过程中,高校管理者一定要谨言慎行,把握分寸,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切实维护好学生权益。

综上所述,依法管理就是学校根据我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制定校纪校规,实施管理,使学生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在处理学生违纪工作中,必须要把教育引导和行政惩处有机的结合起来,用思想政治教育晓之以理,以行政惩处敦之以行,以教育为目的,以惩处为手段,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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