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帮助和鼓励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努力改正错误,奋发向上,本着育人为本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考察期三个月
(二)严重警告 考察期半年
(三)记过 考察期一年
(四)留校察看 原则上不解除处分
第三条解除处分条件:
(一)警告处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解除
1、获系(部)表彰2次或院表彰1次。(以证书为准)
2、学生日常操行分在班级排名前10名。
3、参加青年志愿者和学雷锋活动时间累积6小时。
4、有见义勇为行为或为系里、学院做出重大贡献者。(需要书面证明材料)
5、班级学生超过2/3同意解除。(需同意学生签字)
6、3名任课教师同意解除。(需任课教师签字)
(二)严重警告处分 同时符合下列2个条件可以申请解除
1、获系(部)表彰2次获院表彰1次。(以证书为准)
2、学生日常操行分在班级排名前10名。
3、参加青年志愿者和学雷锋活动时间累积12小时以上。(具体如何累积)
4、有见义勇为行为或为系里、学院做出重大贡献者。(需要书面证明材料)
5、班级学生超过2/3同意解除。(需同意学生签字)
6、3名任课教师同意解除。(需任课教师签字)
(三)记过处分 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可以申请解除
1、获系(部)表彰2次获院表彰1次。(以证书为准)
2、学生日常操行分在班级排名前10名。
3、参加青年志愿者和学雷锋活动时间累积20小时以上。(具体咨询团委)
4、有见义勇为行为或为系里、学院做出重大贡献者。(需要书面证明材料)
5、班级学生超过2/3同意解除。(需同意学生签字)
6、3名任课教师同意解除。(需任课教师签字)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原则上不予解除处分。
除非有重大贡献,可以单独研究解除。
第四条因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受到纪律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 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聚众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 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 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四) 毕业学年受纪律处分者;
(五) 在校期间受两次以上纪律处分者;
(六)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
(七)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与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受处分学生根据解除处分的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解除处分审批表》(附件1)交班主任审核。
(二)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交系领导审查。
(三)系领导提出意见,报送学生处。
(四)由学工处提出解除意见,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六条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资格。
第七条学生处分解除后,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不再受解除前所受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学生原处分文件及解除处分文件一并如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九条每年学院于6月上旬和12月上旬分两次集中受理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由系部汇总成统计表,统一上报院学工处。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