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对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按学院退学流程进行办理退学手续。
八、凡超过规定时间未到校参加教学活动,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如本人不到学校办理退学手续,由班主任代替办理,同时报学工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