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的经费管理,明确经费审批权限,规范经费审批程序,落实经济责任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支出审批办法是落实学院经济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各部门负责人是落实本部门经济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在开展各项工作的同时必须按照财权和事权统一的原则,在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指导下,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正确行使职权。
第三条 学院根据各项支出的不同情况,逐级审批。各级经费负责人在规定的权限内对审批经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第四条 学院会计人员在保证专款专用的前提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对各项支出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责规定予以纠正。
第五条 学院财务管理遵循“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原则,财务收支坚持“统一安排,收支平衡”的办法。
第六条 经费审批实行院长“一支笔”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七条 计财处编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需经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执行。计财处要严格执行学院年度预算方案,原则上不得超预算开支。
第八条 学院5000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条 资产设备采购支出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标准执行。
第十条 各项经费支出审批,应严格控制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邮电费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规定,不得将单项支出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财务监督。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按照经办人——部门领导——计财处处长——分管院长——院长依次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