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院的内部审计监督,维护学院正常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各项经济活动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收支审计及内容
(一)定期对学院的预算内外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二)定期对财务收支计划、经费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
(三)定期对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会计基础工作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二、基建维修工程审计及内容
(一)学院的基建、维修工程招标后,必须在开工十五日前将预算报审计部门审计。
(二)对合同、协议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保修等进行审计。
(三)对工程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四)对交付使用工程的真实、完整性、移交手续的齐全合规性进行审计。
三、承包部门经济合同执行情况审计
(一)参与制定学院各项承包部门的经济合同的定立。
(二)定期对承包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承包期结束后,对整个承包期的经营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审计部门的独立性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
五、相关部门和人员的义务
有关部门和人员有义务向审计人员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簿、凭证、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等。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六、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