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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办法

2015年05月30日  点击:[]

为了规范学院票据行为,强化收费管理,维护经济秩序,严格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收费票据是收费时开具的收费凭证,是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是学院财务部门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学院计财处作为学院业务主管部门,要配备专人负责收据的购买、保管、发放和核验工作。

一、票据种类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电脑三联据)

(二)单位往来结算票据(电脑三联据)

(三)普通高中等院校收费专用收据(电脑打印二联据)

二、票据使用范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用于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确定的项目(培训费等)。

(二)单位往来结算票据:

1、单位与单位之间往来款项的结算;

2、单位内部暂存、暂付、押金等往来款项的结算;

3、按规定收取的党团费、工会会费、饮食服务中心管理费结算等;

4、按工本费核收的内部刊物、文件汇编、资料、书籍费等结算;

(三)普通高中等院校收费收据:《收费许可证》确定的学费、宿费项目。

三、票据发放管理办法

(一)领用票据部门应有专人负责领取,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二)发放票据应记录发放日期、起始号码、终止号码、票据份数。

(三)发放记录须有领用人核对后签字。

四、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一)票据管理实行登记制度,票据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票据登记簿,详细记录票据的入库、发放、核销以及结存情况,并按总局非税收入管理局票据管理的要求及时编制报表。

(二)收费票据必须按规定内容填写齐全(如:开票日期、交款单位、专业、交款人姓名、收费项目、金额以及大小写累计金额、经手人等),同时应在收据联加盖公章。填错的废票联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好保存备查。

(三)收据不得转借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丢失、损坏收据应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票据复核查验、注销管理办法

(一)学院实行票据复核查验制度,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按票据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是否齐全,全部联次是否一次复写,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金额是否涂改过,是否执行核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办人是否签章等。

(二)学院执行总局非税收入管理局收据注销制度,收费人员在收费票据用完或收费结束后,要按收据封面要求填写好使用张数、作废张数、实收金额、应缴财政金额等,持收据存根到总局非税收入管理局办理注销。

(三)学院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局收据交旧(收据存根)领新制度,缴销一本换发一本,前次缴销不清的不得再次领用。

(四)年终按总局非税收入管理局票据监管的要求,使用收据单位交回所有当年收据(所有收费收据实行年票制,当年票据年终作废),如不能按时返还注销,继续使用作废收据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六、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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