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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的审签制度

2015年08月27日  点击:[]

为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规定,对学院经济合同签订前的审签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经济合同范围

本规定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文本。主要包括:学院及所属各部门组织签订的建设(修缮)工程、买卖、借款、融资、租赁、承揽、技术(开发、转让)、委托、赠与等经济合同。

二、拟订合同文本审签

(一)学院所属各部门在签订正式经济合同前,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经济合同审签意见书》,与拟订的经济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一并报送计财处审核,经法律顾问把关后,报主管副院长、院长审签。

(二)报送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修缮项目审签文件和相关的技术资料;

2、采购物资审签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等资料,以及采购多方案选择的可能性,市场调研报告,价格分析;

3、资金落实情况说明;

4、投标单位资料,招标工作记录,供货方咨询调查等签订合同的依据等;

5、借款、融资原因说明,以及对方详细情况说明和资质证明;

6、租赁原因说明,以及双方安全保证说明;

7、承揽原因说明,承揽技术指标,安全保证说明;

8、技术开发、转让说明和相关技术指标等资料;

9、委托审签文件和相关资料;

10、赠与说明,赠与的资产或资金来源。

(三)学院签订经济合同,所属各部门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完整。对于资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计财处有权拒绝审签;对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计财处接到拟订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后,成立具备相应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员组成的审计组,在5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间。

(五)经济合同拟订各部门根据《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经济合同审签意见书》,签订正式规范文本合同。如对审签结果有意见的,可申请复审。

三、审签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标的是否清楚,有无歧义,数量、质量是否明确并符合要求;

(三)价款或酬金是否公允;

(四)需求论证是否科学、充分,有无功能浪费或超标准购买问题;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

(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

(七)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八)合同未尽事宜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九)合同订立是否合法,有无欺诈行为;

(十)合同的担保及抵押是否合规合法;

(十一)合同生效及终止日期;

(十二)对于变更的合同除审核上述内容外,还应就变更的原因进行审核。

四、履行程序

(一)计财处依据加盖公章的经济合同书和《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经济合同审签意见书》预付和结算款项。凡未签订正式合同或未经审签,未按审签意见修改文本的,计财处不予支付价款和财务结算。

(二)对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变更、撤销、解除等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纪检监察处审核确认。

(三)经济合同的履行由合同签订系、部、处组织实施,实行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的各部门联合验收制度。工程竣工交付、设备安装完工、材料采购进场等都要履行验收手续,并将检验结果报计财处备案。

五、审签要求

(一)计财处必须依法对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科学性、效益性、合法性等进行的审计签证,保证工作质量,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避免因工作失误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

(二)对于违反经济合同签订程序或擅自变更经济合同条款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情节严重,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如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

六、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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