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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2016年08月25日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我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两周无故未报到注册或逾期两周的,取消入学或注册资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按《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将被视为旷考,该门课程记“0”分。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经学院同意,学生在其他学院修读的课程所取得学院成绩由本校予以承认后,即可按必修课或选修课成绩计入总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学生上课、学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 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其参加课程考核,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院和专业完成学业。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确有特殊专长,以及因身体原因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学院或本专业学习的,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或有特殊困难的确凿证据证明,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予以转专业或转学。

第二十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1.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2.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3.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4.遵循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5.遵循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的基本要求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学院其它专业学习的;

3.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及入伍转业复员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的;

5.学生根据劳动市场人才需求和本人实际情况,转专业更有利学习或就业,转入的专业与原就读专业类别相同或相近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1.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普通定向、国防定向、免费医学生、免费师范生、贫困地区专项生、保送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2.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

3.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不能转专业;

4.国际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原则上在本专业完成学业,也可根据学院办学情况、学生志愿,在符合学院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转入相关专业;

5.按大类招生的高校学生在分专业时,原则上只能在该大类下的专业目录中选择专业;

6.实行学年制的不同学制之间的专业;

7.未办理转专业审批手续自行到拟转入专业就读的;

8.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程序

1.学生本人按照学院具体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2.《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由经办人签字确认、招生就业处处长审批、院长审批,《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由学院主管学籍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由学籍管理部门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的相关规定

1.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

2.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时限为第一学期末至第二学期初;

3.转专业的具体工作由学籍学历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录取通知书与教育部录取数据不一致的,一律以教育部录取数据为准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4.学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5.学籍学历管理部门按照“严格、规范、准确、及时”的要求,做好专业调整后的备案审核及电子注册工作。

第二十四条 转学的基本原则

1.遵循理由充分、证据充实、以人为本、保障学习的原则;

2.遵循严格控制、从严管理、审慎处理、集中受理的原则;

3.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转学的基本要求: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1.未在录取学院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者;

2.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3.第三学期以后的;

4.不同学历层次之间者;

5.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的;

6.转出学院专业录取分数低于转入学院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者;

7.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8.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免费医学生、免费师范生、贫困地区专项生、保送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等;

9.处于休学期间者;

10.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11.应予退学者;

12.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者;

13.己转学一次者;

14.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转学的程序

1.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转学申请,并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转学审批表》,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可办理转学的相关手续;

2.转出学院商函转入学院、转入学院复函转出学院,转入学院考核拟转入学生具体情况并形成考核材料;

3.转出学院持转入学院复函、拟转学学生鉴定以及转出学院的转学请示(学院以正式文件呈报《关于XXX同学转学的请示》),到省教育厅学生处领取《黑龙江省高等学院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4.《黑龙江省高等学院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转出和转入学院主管学籍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由转入或转出学院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持此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教育厅学生处;

5.《高等学院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省教育厅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学院申请、审核发放;

6.转学由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分期办理、会议研究、领导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转学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书;

2.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高等学院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3.经所在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

4.加盖转出学院公章的申请转学学生己修课程成绩单;

5.加盖转出学院公章的拟转学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6.拟转入学院考核证明;

7.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

8.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9.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转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函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和转学必须通过学院相关部门审批,各班级、辅导员在没有接到审批手续前不能擅自接收和批准学生离开,凡私自变动学籍(无审批手续转班、转专业、转学)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取消学籍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经审批通过的转专业和转学学生在原学院和原专业所学课程及所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承认,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条 转专业和转学等学籍异动工作实行具体负责学籍学历管理的校领导签批制度,必要时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和转学等学籍异动事项由学院负责学籍学历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到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段完成学业。高中起点高职学生在校年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初中起点高职学生在校年限一般为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修业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予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病、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课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数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手续的办理:

(一)欲休学的学生要填写《休学审批表》,并附必要的证明,经分院同意,学工处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

(二)经批准休学的学生要及时办理离校手续,从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必须离校,回家休养、治疗。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件(复学申请书、休学证书、医院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

(二)复学须经本分院同意、报学工处审批,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级学习,如没有原专业,则转入原专业相近的专业学习。

第五节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院,因非法滞留学院而引起一切后果由学生和本人家长负责。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申请退学的学生学费按下列原则退还: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要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考试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考试及格或论文设计答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学生所在分院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四)结业后一年内不重修或重修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按入学时确定的学历类型获得学历证书。

第五十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级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有权利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学籍处理程序

第五十三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变化的,或在学习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习正常进行的,以及涉及学生自身学习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辅导员初审,分院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学工处或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十四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院各分院学生办,也可向学院学工处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分院,审定部门为学院学工处(学籍处理工作联席会),并上报主管院长批准,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学工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各分院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班级辅导员及学生本人。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六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代会、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一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按《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生表彰奖励按《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表彰奖励条例》执行。

第六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按《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七十一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副院长、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六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我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两周无故未报到注册或逾期两周的,取消入学或注册资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实行学分制的学生按《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将被视为旷考,该门课程记“0”分。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经学院同意,学生在其他学院修读的课程所取得学院成绩由本校予以承认后,即可按必修课或选修课成绩计入总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课外活动。学生上课、学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 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其参加课程考核,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院和专业完成学业。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确有特殊专长,以及因身体原因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学院或本专业学习的,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或有特殊困难的确凿证据证明,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予以转专业或转学。

第二十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1.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2.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3.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4.遵循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5.遵循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的基本要求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学院其它专业学习的;

3.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及入伍转业复员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的;

5.学生根据劳动市场人才需求和本人实际情况,转专业更有利学习或就业,转入的专业与原就读专业类别相同或相近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1.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普通定向、国防定向、免费医学生、免费师范生、贫困地区专项生、保送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2.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

3.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不能转专业;

4.国际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原则上在本专业完成学业,也可根据学院办学情况、学生志愿,在符合学院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转入相关专业;

5.按大类招生的高校学生在分专业时,原则上只能在该大类下的专业目录中选择专业;

6.实行学年制的不同学制之间的专业;

7.未办理转专业审批手续自行到拟转入专业就读的;

8.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程序

1.学生本人按照学院具体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转专业申请表》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2.《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由经办人签字确认、招生就业处处长审批、院长审批,《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由学院主管学籍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由学籍管理部门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的相关规定

1.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

2.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时限为第一学期末至第二学期初;

3.转专业的具体工作由学籍学历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录取通知书与教育部录取数据不一致的,一律以教育部录取数据为准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4.学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5.学籍学历管理部门按照“严格、规范、准确、及时”的要求,做好专业调整后的备案审核及电子注册工作。

第二十四条 转学的基本原则

1.遵循理由充分、证据充实、以人为本、保障学习的原则;

2.遵循严格控制、从严管理、审慎处理、集中受理的原则;

3.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转学的基本要求: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1.未在录取学院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者;

2.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3.第三学期以后的;

4.不同学历层次之间者;

5.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的;

6.转出学院专业录取分数低于转入学院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者;

7.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8.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免费医学生、免费师范生、贫困地区专项生、保送生、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等;

9.处于休学期间者;

10.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11.应予退学者;

12.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者;

13.己转学一次者;

14.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转学的程序

1.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转学申请,并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转学审批表》,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可办理转学的相关手续;

2.转出学院商函转入学院、转入学院复函转出学院,转入学院考核拟转入学生具体情况并形成考核材料;

3.转出学院持转入学院复函、拟转学学生鉴定以及转出学院的转学请示(学院以正式文件呈报《关于XXX同学转学的请示》),到省教育厅学生处领取《黑龙江省高等学院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4.《黑龙江省高等学院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转出和转入学院主管学籍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由转入或转出学院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持此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教育厅学生处;

5.《高等学院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省教育厅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管理、学院申请、审核发放;

6.转学由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分期办理、会议研究、领导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转学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书;

2.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高等学院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3.经所在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

4.加盖转出学院公章的申请转学学生己修课程成绩单;

5.加盖转出学院公章的拟转学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6.拟转入学院考核证明;

7.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

8.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9.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转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函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和转学必须通过学院相关部门审批,各班级、辅导员在没有接到审批手续前不能擅自接收和批准学生离开,凡私自变动学籍(无审批手续转班、转专业、转学)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取消学籍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经审批通过的转专业和转学学生在原学院和原专业所学课程及所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承认,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条 转专业和转学等学籍异动工作实行具体负责学籍学历管理的校领导签批制度,必要时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和转学等学籍异动事项由学院负责学籍学历管理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到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段完成学业。高中起点高职学生在校年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初中起点高职学生在校年限一般为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修业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予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病、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课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数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手续的办理:

(一)欲休学的学生要填写《休学审批表》,并附必要的证明,经分院同意,学工处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

(二)经批准休学的学生要及时办理离校手续,从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必须离校,回家休养、治疗。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件(复学申请书、休学证书、医院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

(二)复学须经本分院同意、报学工处审批,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级学习,如没有原专业,则转入原专业相近的专业学习。

第五节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院,因非法滞留学院而引起一切后果由学生和本人家长负责。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申请退学的学生学费按下列原则退还: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要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考试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考试及格或论文设计答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

(二)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学生所在分院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四)结业后一年内不重修或重修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按入学时确定的学历类型获得学历证书。

第五十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级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有权利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学籍处理程序

第五十三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变化的,或在学习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习正常进行的,以及涉及学生自身学习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辅导员初审,分院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学工处或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十四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院各分院学生办,也可向学院学工处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分院,审定部门为学院学工处(学籍处理工作联席会),并上报主管院长批准,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学工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各分院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班级辅导员及学生本人。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六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代会、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一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按《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生表彰奖励按《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表彰奖励条例》执行。

第六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按《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七十一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副院长、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六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另附相关细则,是细化管理制度,细则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省教育厅准予备案后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另附相关细则,是细化管理制度,细则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省教育厅准予备案后于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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