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保证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实施,帮助学院经济困难的在校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适用于学院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高职(不含五年制)学生的助学贷款。其目的是帮助学院经济确实困难的高职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顺利完成学业。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院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借款人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不含五年制),贷款人指由省教育厅指定的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
第二章 贷款管理
第四条 成立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洪亮,副组长:刘陆军、李敬华,成员:孙冀红、于忠华、郝雅慧、于文双、郝树臣、于 铁、张景华、潘海波。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主任:刘陆军,副主任:于忠华、陈 凤,成 员:赵清爽、何水延、陈伟。各班级辅导员为本班该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学生工作处、团委、计财处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各分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层层落实,各负其责。
第五条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本院的助学贷款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工作。在每年录取新生时,应同时随录取通知书夹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资料。在学院开学期间,应通过海报、校刊、黑板报及校园广播、电视等形式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
(三)组织本院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初审。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册》,负责证实借款学生身份,协助经办银行了解情况;
(四)负责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以及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及时统计并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情况;
(五)负责按照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确认和拨付等工作;
(六)负责建立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档案,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回收、变动的微机化管理;
(七)负责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广大师生进行诚实守信及个人诚信系统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借款学生建立诚信档案,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增强信用意识,强化信用观念;
(八)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本息收回和逾期贷款催收工作。负责在一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联系地址,并在其就业报到的有关文件中记录贷款信息。
第六条 各分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提供并初审本分院申请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 , 包括家庭情况、困难程度、家庭收入状况、学生本人日常表现、学习情况等等。
第七条 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借款学生毕业时,学院有关部门要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贷款对象是学院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高职(不含五年制)在校学生。
第九条 贫困学生的界定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单亲或父母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三)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四)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五)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七)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第十条 申请贷款的贫困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在校期间没有受过警告(含警告)以上违纪处分;
(三)学习刻苦,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学生德育考核合格;
(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及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贷款并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六)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及用途
第十一条 学院每年的贷款额度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在上级下达的贷款规模内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系的实际情况确定下达。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贷款额度为每年不超过8000元(含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十三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 基本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学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五章 贷款申请、审查
第十四条 学院与经办银行每学年集中审批一次,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受信,分期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并在新学年开学后 15 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借款人须先向所在分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分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合格后,于开学后两周内将贷款申请及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材料送交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对学生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合格的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经办银行。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证明);
(三)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本年度开据的村、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的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五)家庭户口首页、本人页、家长页复印件、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及由家长填写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
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须经学院介绍人和见证人推荐,并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承诺书》。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中的介绍人为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人(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见证人是各班级辅导员和学生家长),见证人不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人全面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填写《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推荐人承诺书》;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等。
第二十条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学生的借款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审查,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审核工作无误后,学院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同时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学院留存,一份交经办银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收到经办银行批准的借款学生名册后,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一式二份),并提交给经办银行,学院在接到银行审批签字后的借款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订合同,分学年发放学费、住宿费贷款,分学期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院指定的账户,每学年发放一次;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存款账户,每学年按 10 个月发放,每学期开学后发放。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须在每次贷款发放后的 15 日内核对款额,发现问题,及时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提出,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查对,并通过经办银行更正。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须通过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要追加贷款金额的,可与经办银行协商另行办理增加贷款的有关手续。
第七章 贷款的变更及终止
第二十六条 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休学中止合同的,休学期满后可正式恢复贷款。
第二十七条 在借款期间,借款人有如下行为之一者,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可建议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本息: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院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四)借款人中途转学、退学、被校方开除、取消学籍或死亡的;
(五)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有重修科目者;
(六)在校期间消费与收入不相符,有挥霍浪费,不勤俭节约现象者;
(七)参军、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八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还贷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 6 年。 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内开始还贷、毕业后6年内还清。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现行贷款年利率为:一至三年为5.76%;三至五年为5.85%;五年以上为6.12%。
第三十条 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全额承担,毕业后开始记付利息,并全部自负。
第三十一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款,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在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和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提前归还的部分,由经办银行按规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不加收除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财政不再贴息。
第三十三条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签订还款确认书,还款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保证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转学或出国留学、定居,必须还清贷款,方予以办理手续。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后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向贷款人及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九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贷款学生的考核及教育
(一)各分院对贷款学生获贷后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品德等方面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和是否继续发放该生贷款意见上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二)学院、各分院要对获得贷款的学生进行多渠道、多形式的诚信教育(每学年不少于2次),培养广大学生树立较强的信誉意识,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七条 贷款学生档案的建立
(一)各分院要组织贷款学生分别与分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见证人签定《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保证书》,每年末要将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表现情况,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个人素质综合量化考评情况表》,并统计上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二)贷款学生若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居住变更、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其中对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居住、退学、开除的贷款学生有关部门必须在其离校前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并对贷款学生的档案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八条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见证人档案的建立
(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见证人由各班级辅导员和学生家长担任,各分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根据贷款学生见证人的情况建立档案,并将情况上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二)学生的见证人若出现调离、出国、死亡、失踪等变动情况要及时上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督促学生更换新的见证人,对贷款学生的见证人档案进行相应调整,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将有关情况告知经办银行。
第三十九条 获贷毕业生离校前应办理的手续及跟踪管理
(一)贷款毕业生离校前必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书,确保毕业后按借款合同要求履行还款协议。
(二)各分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在获贷毕业生离校前应对其进行还款知识和诚信教育,并组织贷款学生、见证人签订还款《承诺书》。
(三)获贷毕业生未办理以上手续或未提交上述资料的,学院暂缓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四)获贷毕业生毕业后的贷款是按季度还款,学院每季度按经办银行统计的未还款学生情况下发通告,各分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应根据情况及时协助催收贷款。
第四十条 获贷毕业生毕业离校后,不履行贷款合同按时还款者,学院将配合有关部门,并将其资料输入国家助学贷款咨询系统,向社会、新闻媒体公告其违约行为。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有权对违约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对违约的借款学生依据借款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将违约借款学生的违约记录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建立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院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的修改权、解释权归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校园地助学贷款申报流程图.docx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省内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授理工作流程图.docx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省外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授理工作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