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 2012年度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通知》(教职成〔2011〕11号)精神,教育部、财政部于2011年启动了“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实施工作。各地已按批准执行的本省份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发展与项目建设规划,开展了项目建设工作。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度项目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部、财政部对2012年各地高等职业学校项目实施资格进行了复查,全国共有969所学校具备项目实施资格(具体变更情况详见附件1)。
二、为满足国防建设需要,培养部队紧缺、技术复杂、培训周期较长的专业技能人才,教育部、财政部决定,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教育部联合认定,开展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详见附件2)纳入项目支持范围。
三、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应根据变更情况,以及2012年度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分配方案(另行通知),及时调整本省份项目支持学校和立项专业名单及建设经费安排。拟新增支持学校和立项专业按1年建设期制定方案。请将支持学校变更名单、新立项专业建设信息表及建设方案,按教职成〔2011〕11号文件的附件2和附件3要求,于7月27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一式3份报至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同时完成信息提交工作。变更方案经教育部、财政部审验、公示,无异议后执行。有关信息可登录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www.tech.net.cn)“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发展”专栏(以下简称专业建设专栏)查询。
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有关学校务必于7月27日前登录专业建设专栏,将2004-2012年期间所有已列入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建设、国家示范(骨干)高职学校重点建设、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专业的相关信息,加入专业建设与职业发展管理平台,记录日常教学活动。教育部、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定期分析专业建设专栏记录的信息,形成对各类项目建设的省级、学校绩效分析报告,并作为今后对各地项目布局和支持的重要依据。
各地要切实落实规划中所制定的各项支持承诺;应切实履行“统筹协调、科学管理”责任,加强对支持学校和立项专业建设过程的指导和管理,确保顺利推进年度建设。
电话:010 6609 6232,电子邮箱:sfgz@moe.edu.cn
电话:010 6855 1282,电子邮箱:jkwsjyc@yahoo.com.cn
附件:1.2012年各省份具备项目实施资格的学校情况汇总表
2.开展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部分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