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评估回访工作的通知
黑教高处函[2009]21号
各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2009—2013年总体规划》(黑教高[2008]47号文),拟从2010年3月起开展全省高等职业院校评估回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1.完善评估工作程序,建立评估回访制度,完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保障措施。
2.检查和督促全省高等职业院校的评估整改工作,巩固评估工作成效。
3.指导和帮助全省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为下一步评估奠定基础。
二、人员组成
由省教育厅组成评估回访专家组,一般为3-5人。
三、回访对象
本次回访工作的对象是2004年至2008年进行评估工作的高职院校,共计26所。
四、时间安排
视实际情况,每所院校接受评估回访的时间一般为1天。各院校时间安排如下:
2010年3月-4月: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华夏计算机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黑龙江生物科技职业学院、黑龙江农垦农业职业学院、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2010年5月:牡丹江大学、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鸡西大学、伊春职业学院、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0年6月:大庆职业学院、齐齐哈尔职业学院、齐齐哈尔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大兴安岭职业学院。
五、工作程序
1.院校负责人作评估整改工作汇报,并接受专家组有关质询;
2.专家组通过实地考察、谈访及召开交流会议等形式,考察院校评估整改工作成效;
3.专家组宣布回访结论。
评估回访工作是我省高职院校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各院校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