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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评估回访工作的通知

2010年05月07日 00:00 督导科研处 点击:[]

关于开展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评估回访工作的通知

黑教高处函[2009]21号

各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2009—2013年总体规划》(黑教高[2008]47号文),拟从2010年3月起开展全省高等职业院校评估回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1.完善评估工作程序,建立评估回访制度,完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保障措施。

2.检查和督促全省高等职业院校的评估整改工作,巩固评估工作成效。

3.指导和帮助全省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内涵建设,为下一步评估奠定基础。

二、人员组成

由省教育厅组成评估回访专家组,一般为3-5人。

三、回访对象

本次回访工作的对象是2004年至2008年进行评估工作的高职院校,共计26所。

四、时间安排

视实际情况,每所院校接受评估回访的时间一般为1天。各院校时间安排如下:

2010年3月-4月: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华夏计算机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艺术职业学院、黑龙江生物科技职业学院、黑龙江农垦农业职业学院、黑龙江旅游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2010年5月:牡丹江大学、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鸡西大学、伊春职业学院、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鹤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0年6月:大庆职业学院、齐齐哈尔职业学院、齐齐哈尔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大兴安岭职业学院。

五、工作程序

1.院校负责人作评估整改工作汇报,并接受专家组有关质询;

2.专家组通过实地考察、谈访及召开交流会议等形式,考察院校评估整改工作成效;

3.专家组宣布回访结论。

评估回访工作是我省高职院校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各院校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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