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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省“十二五”期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 2011年05月24日 10:21  何水延 ]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卫生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黑龙江省委员会

黑人社发〔2011〕82号

关于做好我省“十二五”期间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农委、卫生局、扶贫办、团委,省直有关部门,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组织召开的“2011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号)、《黑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十二五”期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决定从2011年起,每年招募1000名左右、五年内招募5000名左右农村基层急需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曾参加过该项目的大学生),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

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2006年以来,我省选拔了近7000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对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加强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培养一支心向基层、服务基层、扎根基层的青年人才队伍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后一段时期,继续做好“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财政保障力度,主动发挥职能作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适应这项工作的新任务、新特点、新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我省“三支一扶”工作深入开展。

二、规范程序,严格选拔招募

(一)征集和公布岗位需求信息。各市(地)要于每年初征集所属乡镇基层岗位需求信息,按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支一扶’办”)下达的招募计划,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具体招募岗位,以便及时在指定网站上公布。

(二)组织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查。继续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组织志愿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上网报名。各市(地)要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有条件的也可组织现场资格确认,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报送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三)考试、体检和公示。根据网站公布的名单、时间和地点,组织考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笔试,并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就近的市级医院进行体检。各市(地)根据考试、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三支一扶”办核准、公示。

(四)报到和岗前培训。公示后,新录用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持《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报到通知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服务单位报到。各市(地)、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要指导各服务单位做好接收工作,并利用一定时间集中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三农”及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本地区基层工作的现状、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乡镇共青团有关工作等,帮助“三支一扶”大学生更好更快地适应基层工作。

三、完善机制,注重使用培养

(一)落实考核制度。要落实以工作表现、服务业绩等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制度,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其中,服务单位负责日常考核,县(市、区)“三支一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年度考核(对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毕业生要进行专门考核)。对即将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要从工作、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填写《黑龙江省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考核表》,装入本人档案。评为“优秀”等次的,各市(地)按10%的比例掌握。

(二)注意使用培养。要积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成长成才搭建平台,县(市、区)要择优选拔1至2名条件适宜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并协助县团委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对已是中共预备党员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及时做好转正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由各乡镇党委及时纳入党员发展计划。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三支一扶”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政策和取得的成效,确保广大毕业生能及时了解相关情况,为我省“十二五”期间“三支一扶”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完善激励机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优秀‘三支一扶’大学生和‘三支一扶’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宣传表彰活动。

四、保障到位,强化政策落实

(一)“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生活费补贴标准、相关保险政策和所需资金来源,按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提高“三支一扶”计划和“村村大学生计划”等志愿者生活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教〔2009〕96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以及同岗位人员待遇水平等情况,适当调整“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

(二)“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考研究生、参加我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06〕3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时,要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号)有关规定,拿出专门计划定向考录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为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三)“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可由学校迁转到省人才服务局,或根据本人意愿迁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一律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林场、农场人事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要转至服务单位,服务期间的党费、团费参照当地农村党员、团员的标准缴纳。服务期满并已落实了接收单位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其户口、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暂未就业的,户口应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代理。

(四)对进入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其服务年限计算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回生源地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凭《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同等享受生源地相关优惠政策。

五、明确责任,狠抓管理服务

(一)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财政局,将在岗和新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每人每月工作、生活补贴补助及社保缴费情况,于每年8月5日前分别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加大对有关经费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各市(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办法,全面加强其服务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他们的安全和健康。要加强与“三支一扶”大学生的联系,公布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并随时掌握其动态信息。要根据《全国“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要求,做到人机到位,专人负责,认真做好信息采集,及时更新,确保数据准确、完整,并于每年7月20日前完成本年度实际选拔人员信息上报工作。“三支一扶”大学生如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省“三支一扶”办批准方可离开服务单位,服务期未满离开的,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确保“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生活补贴能够按月足额发放,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拖欠和弄虚作假等违纪问题的发生。要指导服务单位落实服务岗位、食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服务单位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工作岗位,安排好食宿及日常生活,承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提供业务培训,想方设法创造条件,方便“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和生活。

(五)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加强沟通与服务衔接,设立专门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创业绿色通道窗口,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今年是我省“十二五”期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开局之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完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宣传动员、招募选拔、岗前培训、管理服务、就业服务等工作,按期完成今年“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任务,为新一轮“三支一扶”计划的启动开好头、起好步。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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