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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暂行规定

2012年06月13日 00:00 郝树臣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严格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建立良好教学、工作秩序,促使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办学效率,保障教职工劳动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院声誉,提高综合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出勤纪律

第四条 学院的作息时间以学院办公室通知为准,教职工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课),不迟到、不早退,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条 专任教师的出勤纪律

一、专任教师实行不坐班制,但每学期开学至上课后第一周,期末考试前一周至学期结束,全体教师必须坐班。

二、每周一、三为全体教师到校日,作息时间按学院统一规定执行。下午为政治理论与业务学习、教研活动时间,全体教师必须参加。

三、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干事)、实习就业干事实行坐班制。其他专任教师在非上课时间、非到校日、非学院要求到校的时间可以不到校。新到学院工作的教师第一年内实行坐班。

四、因课程安排而轮空或课时少的专任教师,分院(教学部)应安排其参加业务进修、调研、到企事业单位实习等,或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它应坐班的工作,并按所从事的工作计发学院岗位津贴。

五、任课教师必须按时到达教学现场,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违者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试行)》处理。

第六条 非专任教师的出勤纪律

一、非专任教师(学院的党政管理人员、教管教辅人员、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后勤工作人员、工勤人员等)实行坐班制,寒暑假必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可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实行弹性工作制。

二、非专任教师要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不得外出兼课(兼职);不能办私事,不能擅自离岗。出差或外出办事要事先向部门领导或学院领导报告(学院处级干部向分管领导和书记、院长报告)。

三、院内兼课教师(指由分院、教学部聘任的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学院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应按分院(教学部)要求参加教研活动。

第七条 迟到早退处理

一、坐班人员当月上班迟到或早退1-2次,按次扣发当日学院岗位津贴;累计3次,扣发当月学院岗位津贴的1/4;累计4-6次扣发当月学院岗位津贴的1/2;累计7次以上按旷工1天处理;教师上课迟到早退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并参照本规定处理。

二、政治业务学习,各类会议及活动等迟到、早退按出勤迟到早退处理;无故缺席1-2次,按旷工半天处理;无故缺席3次以上,按旷工1天处理。当日已批准病事假等除外。

第八条 旷工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请假或虽已请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者;

2、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不上班者;

3、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接受工作任务,不按组织指定的日期到岗工作者;

4、脱产外出(含出国)培训、学习、开会等期满,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5、旷教者;

6、在请病、事假或病休期间从事盈利性活动者;

7、上班时间不到工作岗位连续2小时以上,及遇到特殊情况未能事先请假,缺岗2小时以上,事后一天内又未补假或补假未被批准者;

8、已通知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或在集体固定活动时间未经批准,缺席2小时以上者。

9、上述缺岗2小时以上,记旷工半天;缺岗4小时以上记旷工一天。

二、旷工处理。教职工当年有旷工1天以内,扣发当月学院岗位津贴。旷工1天以上者,单位对其批评教育,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旷工1-2天,扣发当月工资中岗位津贴、绩效奖金和误餐费;连续或累计旷工3-9天,按日扣发工资;扣发全年工资中岗位津贴、绩效奖金和误餐费,并从第4天起,每增加旷工1天,依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留用期间,学院安排相应工作,只发最低生活费,最低生活费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

三、教师旷工(旷课)处理,参照本规定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章 请假制度

第九条 事 假

一、教职工办理私事,原则上利用节假日来处理。工作期间内一般不准请事假。教职工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重病或其他特殊事由,必需本人亲赴处理的,凭有关证明,可酌情准予请事假,但必需按准假权限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二、当年事假6天以内,按日扣发学院岗位津贴和误餐费;

当年事假累计7-15天,按日扣发学院岗位津贴和误餐费,并扣发工资中岗位津贴和绩效奖金的10%;

当年事假累计16-22天,按日扣发学院岗位津贴和误餐费,并扣发工资中岗位津贴和绩效奖金的20%,年度考核档次为合格以下(含合格)。

三、教职工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月工资按下式发放:实发月工资+学院岗位津贴=月应发工资与学院岗位津贴之和×(1-n/30),式中“n”为事假天数。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以下(含基本合格)

第十条 病 假

一、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凭医院诊断证明,按准假权限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可酌情准予请病假。

二、当年累计病假5天以上2个月以内,按日扣发学院岗位津贴和误餐费;

三、病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需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经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病假期间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发给病休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9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癌症等重症患者可适当延长),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80%发给;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90%发给。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应予办理退休。

五、病休人员恢复工作后,不是因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不满1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六、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婚 假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给予婚假5天,晚婚增加婚假1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学院岗位津贴和误餐费按日扣发。婚假在结婚当年一次休完(一般应在寒暑假休假)。婚假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产 假

女职工产假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男方享受看护假5天,在产假第一个月内休完。产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学院岗位津贴和误餐费按日扣发。产假、看护假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假

已婚未育自然流产,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有关规定核定休假天数。育龄夫妇上环、结扎、第一次人工流产等落实节育措施及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学院岗位津贴和误餐费按日扣发。第二次人工流产则按病假处理。计划生育假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丧 假

教职工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死亡,给予丧假三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学院岗位津贴和误餐费按日扣发。路费自理。丧假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探亲假

教职工的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路费,按照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习假

凡经学院同意参加的自费学习(含各级各类学历培训、短训、继续教育等),学习期间工资照发,但不享受学院岗位津贴。未经学院批准的学习按事假处理。

第十七条 准假权限

一、1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2-4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三、5天及以上,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

四、学院副处级以上干部请假,2天以内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并报告党委书记、院长;3天及以上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委书记、院长批准。

五、教职工一次请事假不许超出20天,如极特殊情况必需超出20天,或全年事假累计已超过22天仍请事假者,职工所在部门,教务处、组织人事部与学院分管领导要认真分析请假事由,审查相关佐证材料,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后由院长审批。

第十八条 请假手续

一、需请假的教职工事先由本人提出并填写学院统一制定的标准格式的请假条,按上述权限批准后生效。

二、需请病假的教职工,在学院卫生所就诊的,开据诊断书,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后附考勤上交。在外就诊的,需带就诊时相关材料,如:挂号收据、病历、检查结果等到学院卫生所签字确认后附考勤上交。请病假根据病情需要开据病假诊断。每张诊断最长不得超过15天。

三、教师请假得到批准后必须办理调课手续,安排好工作。

四、请假期满如需续假,必须按请假权限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连续请假期间遇公休日、法定节假日,计入请假时间。

第四章 工伤管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因公负伤,必须在第一时间按程序逐级报告。工伤人员所在部门需向组织人事部提交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报告和县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材料。未按规定报告或未经批准的,不享受工伤待遇。

第二十条 因工致伤、残或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正常上班考勤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各部门要设考勤员,按日如实填写考勤,考勤汇总表由学院统一印发。各部门考勤人员于每月25日前填写考勤汇总表,并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签字后送组织人事部审核。组织人事部依据考勤审核情况兑现当月工资和院内津贴(课时费)等。

第二十二条 考勤必须实事求是,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责任人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下(含合格),并按虚报天数扣发责任人(部门负责人、考勤员)和当事人的岗位津贴。

第六章 解聘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聘任)条件;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院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给学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

5、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教职工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院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很大变化,致使原聘用(聘任)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聘任)合同达成协议的。

4、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用(聘任)合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没有列出的或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的,均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本规定与国家新出台政策、法规不符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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