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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生的“六不准”和“十条禁令”

2012年07月04日 00:00 郝树臣 点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和全体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和“十条禁令”,对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在招生工作中,六不准:

1、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2、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4、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5、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6、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在招生工作中,十条禁令:

1、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

2、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

3、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4、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5、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

6、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7、严禁高等学校恶性竞争生源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8、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9、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10、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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