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整治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出租(借)微信QQ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保护广大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民应妥善保管自身名下所有手机卡、银行卡、三方支付账号及微信QQ等通讯工具,严禁非法向他人出售、转让、出租、出借。凡是参与售卡、贩卡构成犯罪的,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处理,对直接与诈骗团伙勾连的,按照诈骗罪共犯依法处理。
二、严禁冒充他人身份进行推广刷单、贷款、投资,严禁以牟利为目的拉人进群或转发朋友圈指导他人添加不明微信QQ,严禁以兼职、贷款为由诱导他人添加不明微信QQ。如有上述行为,将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意见》之规定,依法严惩。
三、经此次告知后,依然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且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暂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顶格执行惩戒——对行为人将实施五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禁止开立新户,封停名下手机卡、宽带等移动业务,禁止两年内开办通讯行业各类业务,并将其纳入通讯行业管理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公安机关提醒,刷单就是诈骗,请拒绝一切刷单行为,谨防刷单诈骗;合理消费,拒绝网贷,谨防贷款诈骗;谨慎网恋,拒绝裸聊,谨防裸聊敲诈;拒绝出售、收购银行卡、手机卡,切勿走上助长网络信息诈骗犯罪的不归路。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