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校训
励志笃学 德厚技强
励志:振奋精神,励练意志,树立明确而坚定的志向,做一名有志气、有理想的人;
笃学:勤于思考,专心好学,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做一名勤奋学习的人;
德厚:崇尚道德修养,培育高尚情操和职业道德,修身养德,做一名诚信敬业、道德高尚的人;
技强:突出培养实践能力,强化训练职业技能,自觉学技术、练本领,做一名德才兼备、有所作为的人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精神
艰苦奋斗 求实创新
敬业奉献 和谐发展
艰苦奋斗——农垦职业学院人创业立院的光荣传统;
求实创新——农垦职业学院人自强不息的精神风貌;
敬业奉献——农垦职业学院人舍身忘我的高尚情操;
和谐发展——农垦职业学院人奋发向上的执著追求。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津;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扬北大荒精神,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学院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其它相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报到时,由学院招生部门负责组织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身份证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和征兵入伍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因疾病不能按期报到及时参加教学活动的新生,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由学生本人申请并经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于下年度新生报到前两个月向学院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应征入伍,需要持当地县级征兵办己盖章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一式两份、学生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录取通知书、入伍通知书到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新生退伍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学生应向招生部门提出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工作由学生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招生部门、教务部门、总务部门和各分院配合。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所列情形的,学院按规定予以处理。
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出处理的由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和取消学籍决定,须经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课前两天,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逾期无故未报到注册者,取消注册资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院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各专业考试、考查课程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课程考核方式为过程考核,成绩评定由学生考勤和课堂表现、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三部分构成,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学生考勤和课堂表现占20%左右、平时成绩占40%左右、期末考试成绩占40%左右。课程考核的具体方案由各分院制订,并报教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参加补考或重修。补考合格后的成绩按“60分”计。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按照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依据学院《体育课程考核办法》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不及格课程未达到四门者,准予升级;
学生一学年内经补考后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者,予以留(降)级跟班试读处理。如果学生在留(降)级跟班试读期结束后,累计不合格课程门数低于四门者,则解除试读,恢复正常学习,累计不合格课程达到四门及以上者,给予留(降)级处理。留(降)级的学生编到下一个年级学习,按照新班级参加各项学习和活动,同时按编入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留(降)级学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应办理完成留(降)级手续,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留(降)级手续者,予以退学处理。学生在校期间最多留(降)级两次,超过两次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与学院签定协议的学校,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部分课程,具体按照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技能大赛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条学院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每年毕业生成绩单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两份,一份装入学生档案,另一份存放学院档案室。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实际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该门课程按不及格计,需重修或改修;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实际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该门课程按不及格计,需重修或改修。
第二十二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按0分计,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病或其它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应在考试前向分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经教务部门审核,符合缓考要求的方可缓考,否则视为旷考,旷考课程须重修。缓考随下学期补考进行,缓考成绩按照该课程正常考核成绩记录。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院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学生成长档案的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确实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在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申请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单独招生、中高职衔接、中职对口升学、联合办学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二)艺术类、体育类学生跨科类转入其它普通类专业;
(三)招生时对文、理科有特殊约定的;
(四)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
(五)其它不符合学院转专业条件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确实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且思想品德考核成绩良好以上、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5%以内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院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后原专业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六条转专业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辅导员审查签字后报分院;
(二)由所在分院专题会议审核研究,并由分院院长签批后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
(三)学院学籍管理部门会同教务部门对学生提交的转专业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提交院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
(四)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缴。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学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四)单独招生、中高职衔接、中职对口升学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处于休学期间者;
(六)应予退学者;
(七)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八)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者;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院出具证明,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转学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说明理由,填写《学生转学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院、拟转入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有效证明),经分院院长审查签字后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
(二)学生管理部门对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符合转学条件同意转学的,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商函拟转入学校,并提供学生在校期间的成绩单、录取三联单、在校期间综合鉴定等材料;
(四)拟转入学校复函同意后,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院转学备案表》,并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转学手续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六)拟转入我院就读的学生,收到拟转出学校商函和相关佐证材料后,由学院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教务部门、招生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审核,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七)同意转入的公示五个工作日;
(八)公示无异议的,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复函拟转出学校并办理转学手续,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学院对经审批通过的转专业和转学学生在原专业和原学校所学课程及所获得的成绩均予以承认,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转专业和转学后相关课程补修或免修要求按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高中起点高职学生学制为三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不能超过2次,每次休学期限为一学年。创业休学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病、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课时1/3以上者;
(二)在校生因创业需要休学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确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二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应持入伍通知书或县级征兵办提供的入伍证明到学院办理保留学籍和离校手续,学籍保留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生管理部门(各分院)与其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及时掌握学生在部队服役、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修业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办理程序:
(一)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休学审批表》,并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营业执照等必要的证明材料,由辅导员审查签字后报分院;
(二)经分院专题会议研究后,由分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
(三)学院学籍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报学院分管领导签批。
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在学院批准休学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分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本人应持相关材料(复学申请书、休学(保留学籍)审批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到各分院申请复学,各分院审核后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
(二)学籍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学生提交的复学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学院分管领导签批;
(三)学籍管理部门、教务部门、分院为复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因学院专业调整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复学及再休学申请的,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80及以上学时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留(降)级手续和在校期间留(降)级超过两次者;
(七)学院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退学处理的程序
(一)对于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分院提出退学处理意见,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并告知学生家长;
(二)学院学籍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分院提交的退学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退学处理要求的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由学生所在分院负责按要求送达退学处理决定,如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选择留置、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填写《退学审批表》,由辅导员、分院、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退学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院。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退学的学生学费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第四十三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六章办理。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达到学院提前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二年内可向学院申请重修,重修考核合格,符合学院毕业要求的,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重修学费按学院相关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结业后二年内不重修或重修考核不合格者,不再准许重修,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对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以上的,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一年的,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辅导员报分院审查后,报学院学生管理部门核准。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办理。
第五十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己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己注册的,学院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办公室和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后,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学院、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代会、团代会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七条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八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学生团体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学生社团管理部门(团委)核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分院、学生管理部门(团委)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分院报学生管理部门(团委)批准。
第五十九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一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向学生管理部门申请,需要报有关部门审批的,须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得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三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积极维护良好的公寓管理秩序;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等方式,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四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奖励按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办法》的规定、程序选拔,对学生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十佳学子、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六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有违法、犯罪行为时,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十七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毕业设计(论文)、买卖毕业设计(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九条学院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给予学生的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条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一条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对学生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分院或学生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和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二)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分院、部门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和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三)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分院、部门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合法性审查,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报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四)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分院负责按要求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如不能直接送达的,可选择留置、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
(五)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10日内提出申诉。对学生申诉的处理,按照本规定第六章办理;
(六)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院。
第七十二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或处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三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
(一)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七十四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可在处分期满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分院或学生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请给予回复。对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要求的,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五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七十六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七十七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院相关领导、学院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团委、教务部门、保卫部门、总务部门、分院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以及学院聘请的法律顾问组成。
第七十八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十九条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生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申述。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学生申诉后15日内,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复查意见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及时送达申诉人。复查意见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一条申诉学生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二条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附 则
第八十三条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省教育厅备案后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收集反映学生在校期间的政治思想、品德作风、学识水平等内容的文件材料,并进行规范化管理,使之有效地为国家和社会选拔人才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认真、细致、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将档案带出档案室,不得向外人透漏档案内容,确保档案室安全;
(三)接收新生档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生资格审查工作;
(四)做好学籍变动学生档案的调整和处理;
(五)及时提供符合规定的档案查阅工作;
(六)负责毕业生档案材料的整理、审查、归档和转递工作;
(七)积极开展科研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和现代化。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
(一)新生入学时把档案交给辅导员,由辅导员统一审核本班学生档案,新生档案内容包括:报考档案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登记表、普通高校招生体格检查表、普通高中毕业生登记表、考试成绩单,催促未交档案或档案内容不全的学生及时补交档案。
(二)以分院为单位到学生工作处领取我院档案袋,以班级为单位建立学生档案,上附学生花名册。
(三)以分院为单位把按班级整理好的学生档案交到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统一保管。
(四)归档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由承办部门盖章,注明形成材料的时间。
三、归档材料的主要内容:
(一)学生报考档案;
(二)高中学籍;
(三)入学通知书;
(四)学生登记表;
(五)毕业生登记表;
(六)入党(团)材料;
(七)奖学金登记表;
(八)在校期间奖励、表彰以及惩处决定;
(九)体检表;
(十)学生在校期间成绩单;
(十一)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获得的实习单位或学院颁发的考评证书及学院证明;
(十二)毕业生报到证;
(十三)体质健康卡;
(十四)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四、毕业生档案装封及邮寄
学生毕业时由分院安排专门人员装封学生档案。
具体步骤如下:
(一)以分院为单位到学生工作处领取学生档案。
(二)由辅导员和学生填写学生登记表及毕业生登记表,由辅导员统一到分院、学院盖章后装入学生档案。
(三)各辅导员自行打印学生成绩单,由教务处审核盖章后装入学生档案。
(四)装入其它学生在校时的可供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五)填写档案袋内容。
(六)由分院将学生报到证底联装入档案,以报到地址为依据填写档案邮寄地点。
(七)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封档盖章统一邮寄。
五、毕业生档案转递须知
(一)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学籍档案转换而来,是指毕业生毕业后,在其学籍档案中放入该毕业生的报到证,然后由学校将档案转交毕业生就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这时的学籍档案正式成为人事档案,它是通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签订就业协议,然后履行相关毕业程序并取得报到证后的档案。
(二)毕业生档案是就业、工作调动、办理户口、出国政审、职称评审、工资调整、入党(团)、离退休手续的办理、各项证明的出具的重要依据。
(三)毕业生档案转递时间为毕业当年7月初,档案材料的转递由“邮政EMS标准快递”形式转递,转递时档案材料要用统一的信封封装后,再装入专门制作有“高校学生档案专用”标志的统一封套,在封套表面填写寄出单位和寄往单位信息,并在封口处加盖寄出单位骑缝章。
(四)毕业生档案邮寄地址按照就业报到证左上角地址或调档函(原件)显示单位(加盖公章)即红章地址邮寄。有严格交接签收程序,一般情况下不会遗失。毕业生档案邮出三天内,学院会把邮寄单号发给分院辅导员,由辅导员通知毕业生,毕业生应主动尽快到EMS查询档案是否寄到该单位并到该单位办理相关存档手续,查询时限一般为一年,超过一年EMS不再办理档案查询业务。
(五)结业的学生档案装入结业成绩单,与毕业生转递程序一样按报到证地址邮寄,也要按报到证规定时间到报到地报到,办理档案相关手续。
六、档案的查阅方法
(一)因考察任用学生干部、新生复查、学籍变动、组织发展、推荐就业、起草奖惩文件、写亡故人员生平介绍等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学生档案。其他需要或校外单位因公需要查阅学生档案的,经学院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可根据需要提供部分或全部档案材料。
(二)学生档案一般应由学生所在分院行政办公室老师查阅,如确系工作需要,校内其他党政部门也可查阅。
(三)学院以外单位需要查阅毕业生档案时,须持有单位所在地县、团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查阅档案介绍信,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
七、档案室要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腐。
八、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创建良好的教风和学风,保证人才培养质量,逐步实现课程考核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成绩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学院根据学生参加的课程考核所取得的学分决定其升级、留(降)级、退学、结业、毕业等学籍问题。
二、课程考核
(一)考核方式
1.根据课程不同特点及其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和地位,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各专业考试、考查课程由各分院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考试安排在课程结束后或学期末进行,时间为1.5小时。课程考核方式为过程考核,成绩评定由学生考勤和课堂表现、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三部分构成,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学生考勤和课堂表现占20%左右、平时成绩占40%左右、期末考试成绩占40%左右。课堂表现主要包括学习态度、课堂纪律、课堂讨论、课堂笔记等,平时成绩主要根据测验、课内外作业、实训(实验)、短期实习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课程考核的具体方案由各分院制订,并报教务处备案。
2.体育课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依据学院《体育课程考核办法》综合评定。
3.公共选修课成绩不及格,可重修本门课程也可另选修其他课程。
4.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和答辩委员会依据评阅和答辩标准评定,并应写出评语。
5.分几个学期讲授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顶岗实习按一门课程管理。
6.顶岗实习成绩为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成绩与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成绩相加得分,学生顶岗实习成绩不合格者须重修合格后方可毕业。
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表现(包括出勤率、工作态度、劳动纪律、沟通合作、业务能力、创新能力、工作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级。考核等级要进行折算,其中优秀按90分计,良好按80分计,中等按70分计,合格按60分计,不合格按0分计(实习单位考核具有一票否决权)。考核成绩占顶岗实习成绩的50%。
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顶岗实习表现(包括顶岗实习态度、顶岗实习纪律、材料上交、实习报告、实习周志等完成情况)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占顶岗实习成绩的50%。
7.学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高中毕业当兵,退役后入学学生按在校生顶岗实习规定管理;学生在校完成一年学业,大二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按在校生顶岗实习规定管理;学生在校完成两年学业,第三年实习期参军入伍,顶岗实习成绩按60分计。
8.学生考试时必须携带一卡通,如一卡通丢失的可在卡务中心补办,否则取消其考试资格。
(二)考试资格
学生如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按0分计,成绩认定为不及格。
1.学生因故(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
2.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三)缓考
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应当事先向辅导员递交《缓考申请表》,如因病还需提供医院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分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缓考,否则视为旷考。缓考随下学期补考进行,缓考成绩按照该课程正常考试成绩记录。缓考不合格者,只能参加重修。
(四)补考
补考由教务处组织,于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完成。补考成绩仅以卷面成绩计算,不包含平时成绩,补考合格的成绩按60分计,并予以标注。经补考后不合格课程未达到四门者,可予重修,如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者,不予重修,按留(降)级或退学处理。
(五)旷考及违纪
1.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视为旷考,该门课程按0分计,不允许参加下学期开学初补考,只能申请重修,经重修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成绩和学分。
2.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按0分计,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重修,在毕业前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六)成绩复议
学生如对考核所得分数有异议要求复查试卷时,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出复查试卷申请,经分院汇总报送至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督导室及课程所属教研室主任组织核查,复查结果由教务处通知相关分院,并由辅导员通知学生本人。
三、课程重修
(一)重修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重修。
1.学生因故(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3.学生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者;
4.转学及转专业学生。
(二)重修方式
1.每学期补考结束后,辅导员组织应重修的学生填写《课程重修登记表》,由分院统一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参加网络教学平台重修学习,并进行过程考核。
2.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重修课程的学习并参加重修考试,重修成绩按学生实际考试成绩记录。
3.转学及转专业学生在转入后,须补修转入之前未修读的课程,补修方式与重修方式相同,过去所修课程成绩仍做有效记载。
4.重修学生需按照相应规定缴纳重修费用。
四、学业预警与升、留(降)级
(一)学业预警援助
每学期学业考核后,分院应根据《学院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方案》开展预警与援助。
(二)升级
学生学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不及格课程未达到四门者,准予升级。
(三)留(降)级
学生一学年内经补考后有四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者,予以留(降)级跟班试读处理。
1.留(降)级跟班试读期为一学年,试读期间应完成重修课程学习,参加期末前组织的重修考试。
2.如果学生在留(降)级跟班试读期结束后,累计不合格课程门数低于四门者,则解除试读,恢复正常学习,累计不合格课程达到四门及以上者,给予留(降)级处理。
3.留(降)级的学生编到下一个年级学习,按照新班级参加各项学习和活动,同时按编入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4.各分院于补考成绩公布一周内将核定后的留(降)级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及时上报主管院长,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在三个工作日内转送各分院及学工处。由各分院将留(降)级通知送达学生本人,并安排到同一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同时将该生编班情况报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留(降)级学生须按本专业规定交纳留(降)级学年学费。
5.留(降)级学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应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留(降)级手续,填写《留(降)级学生登记表》,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留(降)级手续者,予以退学处理。学生在校期间最多留(降)级两次,超过两次予以退学处理。
五、免修
(一)免修
1.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全国大学生外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可以免修《外语》课程,不用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免修须学生本人申请,分院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外语四六级考试通过按90分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优秀按80分计、成绩合格按60分计。
2.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黑龙江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可以免修《信息技术》课程,不用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免修须学生本人申请,分院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和黑龙江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优秀按80分计,成绩合格按60分计。
3.对学习成绩优良或学有专长的学生,可以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提出免修申请,经分院审核、教务处批准,须参加所申请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含有实训(实验)的课程,还应完成规定的实训(实验)并获得通过后,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4.学生退役复学(入学)可免修军事理论课、体育课程及相关专业课程,不用参加课程的考核,其它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实践课、公共选修课不得申请免修。
5.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可申请已修读过的合格课程免修。
六、学分转换
1.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最多不超过4学分,具体按《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管理办法》办理。
2.学生在国家级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三、二、一等奖励者,经本人申请,分院审核,可以折算为2、3、4学分,等同于一门相同分值的专业课;非专业技能竞赛可以折算为2学分,性质等同于一门相同分值的公共选修课。
3.学生在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经分院审核,可以折算2学分,等同于一门专业课学分;非专业技能竞赛可以折算为1学分,性质等同于一门相同分值的公共选修课。
七、毕业考核
学生在校期间经过学期补考和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给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二年内可向学院申请重修,重修考核合格,符合学院毕业要求的,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重修学费按学院相关专业收费标准收取。结业后二年内不申请重修或重修考核不合格者,不再准许重修。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推卸责任、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明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三)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四)伪造、销毁、藏匿违纪证据的;
(五)包庇共同违纪人的;
(六)串供或者阻止、威胁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
(七)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八)有其他故意干扰、妨碍、查处工作行为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或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配合学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或态度积极;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学生的一个违纪行为违反本规定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三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违反学院教学纪律、扰乱教学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累计旷课6至1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19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31至4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43至7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连续旷课两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80或以上学时,给予退学处理。
学生无故不参加学院规定的集体活动,每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上课、参加学院规定的集体活动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二)代替他人上课或由他人代替本人上课的,给予双方当事人记过或以上处分;组织他人代替上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干部知情不报、刻意隐瞒的,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干部职务。
(三)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试秩序,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进入考场后不执行监考人员指令,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交卷后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3、违反考场纪律,发生侮辱、谩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四)学生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进入考场实施作弊的、在桌面或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为他人传递试题答案供他人抄袭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以各种手段窃取试题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毕业设计(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买卖毕业设计(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参与打架、提供器械、出据伪证或肇事、策划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造成打架的肇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或在打架现场站脚助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持械打架或为他人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策划打架者或打群架(三人以上)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到校打架或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偷窃、骗取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偷窃、骗取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偷窃、骗取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含1000元),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在调查案件过程中,知情不报或出伪证影响案件调查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下同)外,并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损失金额1000元以下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损失金额10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破坏消防设施,予以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参与或组织赌博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组织聚众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对聚众赌博视而不见、不劝告不报告或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博工具、场所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多次参与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园内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违反寝室管理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无故不按时归寝,一月内累计达三次以上(含三次)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晚归滋事扰乱公寓管理秩序、替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在公寓内饲养宠物,经劝阻仍继续饲养者,没收宠物并妥当处置,同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擅自留宿校外人员住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学生寝室内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学生公寓违禁品者,私拉乱接电线造成安全隐患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寝室,或强占寝室、床位,经教育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不按规定刷卡进入学生公寓且不听管理人员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无故夜不归寝者,给予记过处分;处分期内再次发生无故夜不归寝者,或逃寝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八)在寝室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妨碍学院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食堂、学生公寓、教室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摔砸酒瓶等爆响物及燃烧物品,扰乱校园秩序的;
(二)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写、张贴大字报的;
(三)侮辱、谩骂、诽谤、造谣、诬陷、恐吓等侵犯他人人格的;
(四)拒绝、妨碍学院教育、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五)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或签字的;
(六)在实习期间,违反学院实习纪律或者违反实习单位纪律的;
(七)纠缠或者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八)冒充家长请假、提供虚假诊断等故意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违背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凡参与观看淫秽书、画、淫秽录像片等淫秽物品或隐匿不交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调戏、侮辱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给予纪过以上处分;
(三)产生校园欺凌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产生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扰乱网络、通讯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蓄意更改、盗用公共或他人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秩序的;
(二)盗用或利用他人账号进行非法操作,故意制作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及学院机密信息的活动,以及制作、传播危害社会治安及侮辱、诽谤他人等违法信息的。
第十八条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安全的,视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加传销、邪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策划非法罢课、集会、游行、静坐、绝食或聚众冲击党、政、军等机关或严重阻碍交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或参与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涉外活动纪律,其行为对国家尊严或学院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受到纪律处分学生,同时取消其奖助学金评选、评优、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第四章 处分期限、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条纪律处分期限:
(一)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二十一条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进行取证和查实:
(一)学院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应当收集证据,调查核实,证据包括:
1、当事人陈述、目击者陈述、执法/管理者(指监考人员、行政、后勤、学生管理人员、保卫处人员、学生等)陈述。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2、相关原始记录(指考试违纪登记表,学生考勤记录,行政、后勤管理方面的记录和登记材料等);
3、录像、照片、录音等;
4、相关其他物证。
(二)对违规、违纪事实确凿并有明确依据的,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可以由分院或学生工作处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对事实较为复杂或者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在做出纪律处分之前,分院或学生工作处须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应为两人以上,调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调查人员的姓名和职务、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单位、专业、学号等以及事实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材料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材料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三)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事件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工作;情节复杂、后果严重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完成调查核实的,可延后七个工作日完成。
第二十二条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处理)决定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院充分听取当事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作好笔录。结束时,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并由见证人签名。
对当事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院须进行复核。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分院或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按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分院、部门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按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分院、部门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合法性审查,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报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分院负责按要求将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签收单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如不能直接送达的,可以选择留置、邮寄或公告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分院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当事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当事学生仍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在处分决定书签收单上记明拒收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处分决定书签收单。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处分决定书签收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无法联系,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六条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天内办理完离校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院。
第二十七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听证与申诉
第二十八条学院拟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告知当事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要求听证的,须在得知拟被处分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接到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起3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受处分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后,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接到学生的书面申诉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处理学生申诉依据《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申诉学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处分解除的要求与程序
第三十五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前一个月内,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拟解除处分的学生,应向辅导员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书,并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经辅导员审查签字后,报分院或学生工作处;分院或学生工作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师生民主评议,对拟解除处分学生进行考核评价,并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分院或学生工作处专题会议研究,作出解除处分或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学生。
第三十七条按照学生违纪处分权限,记过及以下处分的解除申请,由分院受理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申请,分院报学生工作处受理审批。
第三十八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各方面表现突出,且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的期限不能超过处分期的一半,提前解除处分的程序与正常解除处分程序相同。
第三十九条学生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学院对学生的处分解除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是《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配套文件,相关条款与学生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学生管理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后,于2017年9月1日实施。原《黑龙江省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依法治校的原则,防止和纠正不当处分(处理)学生的行为,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公正、准确行使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学生申诉处理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院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决定,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留(降)级等处理决定后,学生认为本人受到学院的处分或处理行为失当从而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个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申诉人须是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在籍学生。
第四条学生要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院相关领导、学院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团委、教务部门、保卫部门、总务部门、分院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以及学院聘请的法律顾问组成。
第六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调查审理学生的申诉事项;
(三)做出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变更原处分、处理决定;撤销原处分、处理决定的建议。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学生在接到学院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提出申诉,处分或处理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分或处理决定之日算起,但最长不得超过去6个月。学生申诉时应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书,并附上学院的处分决定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申诉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分院、班级、学号等;
(二)申诉人由其他人代理的,应注明申诉人与其代理人的关系及代理人的现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
(三)被申诉人名称,申诉理由及请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申诉人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二)申诉人委托代理人申诉的,需要申诉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和代理申诉人委托书;
(三)被申诉人对申诉人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书的复印件(查验原件);
(四)申诉人能证明被申诉人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是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申诉受理条件: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二)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
(三)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原处分或处理过重;
(五)有证据证明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符合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受理条件;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的;
(三)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五)已经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予受理:
(一)申诉材料中无学院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书;
(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书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一般程序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决定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申诉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申诉复查小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采取一般程序审查方式的,申诉复查小组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参与申诉复查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
(二)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是处分或处理决定的调查人员的;
(四)申诉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十七条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一)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二)审查原处分或处理的相关原始材料和佐证材料,对原处分或处理予以复查和实地调查;
(三)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证据和新情况予以核实和查证;(四)听取被申诉人的答辩举证;
(四)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八条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分或处理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分院或其他相关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复查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做出复查结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的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其做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能有效,否则为无效结论。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分、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过罚适当,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或撤消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建议,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 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及时送达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停止复查。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在接到学生申诉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延缓执行有关处分或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申诉人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诉复查结论未告知学生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复查结论之日算起,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投诉。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学院拟对学生处以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告知当事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学生要求听证的,必须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以下两种情况适用于听证:
(一)申诉人受到学院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
(二)申诉人受到学院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条听证会主持人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当,听证会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会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当事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认真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三十二条听证会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事件调查人员提出学生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处理)建议;
(三)当事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拟被处分、处理学生的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是《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配套文件,相关条款与学生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学生管理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后,于2017年9月1日实施。原《黑龙江省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学院对学生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十佳学子、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条凡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在籍学生均有资格参评。
第四条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进行考评,坚决遵守评选条件,严格履行评审程序。
第二章 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第五条奖学金分为学年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三类。
第一节 学年奖学金
第六条学年奖学金,每年九月份集中评选一次,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三个等级,每个等级按比例评定,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七条学年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或受到的纪律处分在评选学年前已解除;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
(四)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爱劳动;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学年体能测试成绩在合格以上(含合格);
(六)评选学年两学期德育考核平均成绩在75分(良好)以上,且每学期都得及格。
第八条学年奖学金各等级的学习成绩条件:
(一)一等:技能考核为优秀,本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专业选修课)各科平均成绩(算术平均分)在85分以上。
(二)二等:技能考核为优秀,本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专业选修课)各科平均成绩(算术平均分)在80分以上。
(三)三等:技能考核为优良,本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专业选修课)各科平均成绩(算术平均分)在75分以上。
第九条学年奖学金各等级的人数评选比例和奖金标准:
(一)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评比,每班级(或专业)获奖学生总人数占学生总人数的15%;
(二)一等奖学金:占学生总人数的3%;每人1000元;
(三)二等奖学金:占学生总人数的5%;每人800元;
(四)三等奖学金:占学生总人数的7%;每人500元;
备注:班级总人数≤15人的,按15%评选比例计算总评选名额,并按学年奖学金各等级的评选条件严格评选,无符合条件者不评选。
第二节 单项奖学金
第十条我院在保证学年奖学金的主导地位前提下,为鼓励创新,注重个性发展,激励各类人才脱颖而出,设立单项奖学金。对于在创新创业、文艺活动、体育活动、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实践和见义勇为等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个人,给予单项奖励。
第十一条单项奖学金包括创新创业奖、文艺活动优秀奖、体育活动优秀奖、精神文明奖、社会实践优秀奖和见义勇为奖,每年九月份集中评选一次。
第十二条单项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和金额:
各单项奖可以兼得,总评奖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4%。
创新创业奖,每人1000元;
文艺活动优秀奖,每人500元;
体育活动优秀奖,每人500元;
精神文明奖,每人500元;
社会实践优秀奖,每人500元;
见义勇为奖,每人1000元;
第十三条单项奖学金申报条件: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能坚持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规校纪,较好地完成正常的学习任务, 体能测试和德育考核成绩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报参加单项奖学金的评选。
(一)创新创业奖:在全国、省、市创新创业相关比赛中获奖,在科研创新、发明创造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获得国家专利,具有重大意义和推广价值者;在参加科技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在国内外正式刊物(具备CN或ISSN刊号)发表科研论文、调查报告或出版专著者;
(二)文艺活动优秀奖:凡参加校级以上(不含校级)文艺比赛或演出获得一、二、三等奖者或为学院争得荣誉者,经审定可获得。
(三)体育活动优秀奖:凡在体育比赛中,获得国家级比赛前八名、省级比赛前五名、市级(含总局级)比赛前三名的队员,经审定可获得;在学校运动会中打破校级记录者。
(四)精神文明奖: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表现突出,在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助学助困、热心公益事业、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并在校内外产生较好影响,促进校风、学风、精神文明建设提升者,受到学院或社会有关部门表彰的学生,可获得。
(五)社会实践优秀奖: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社会工作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者;写出有价值的调查报告、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受到省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者。
(六)见义勇为奖:在与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或者为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以及他人人身安全而做出贡献者,可获得。
第三节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我院在校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国家奖学金每年10月份集中评选一次,名额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划定,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注:每年国家奖学金评选前,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基本申请条件进行细化和具体化的分解诠释。
第十七条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学院授予“十佳学子”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依据《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节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10月份集中评选一次,名额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划定,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注:每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前,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基本申请条件进行细化和具体化的分解诠释。
第二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依据《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章
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和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的评选
第二十三条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健康成才、奉献社会,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院每年9月份集中评选一次“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每年5月份集中评选一次“优秀毕业生”。
第二十四条评选名额和原则:
优秀学生干部占学生干部总数10%(约每班1名);校级三好学生占学生总数的8%;优秀毕业生占毕业学生总数的8%;先进班集体占班级总数的20%。
校级优秀团干部人数按照全院上一学年在校团支部个数确定;校级优秀团员的评选比例为全院上一学年在校团员总数的10%;优秀团支部的评选比例为全院上一学年在校团支部总数的20%。
第二十五条评选条件:
(一)校级“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或受到的纪律处分在评选学年前已解除;
3、尊师爱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评选学年两学期德育考核达到评选要求;
3、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科目,评选学年技能考核为优良,必修课和限选课(专业选修课)各科平均成绩达到评选要求。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评选学年体能测试成绩在合格以上(含合格);
5、积极参加劳动、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或受到的纪律处分在评选学年前已解除;
3、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工作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胜任承担的社会工作,并起到骨干带头作用;热心为同学服务,主动帮助同学解决困难,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4、学习刻苦努力,态度端正,勇于进取,无不及格科目;评选学年两学期德育考核平均成绩达到评选要求;
5、评选学年体能测试成绩在合格以上(含合格),带动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6、评选范围为任期满一年的学生总会、分院学生会、班委会等各级学生干部;
(三)校级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校级优秀团干部人数按照全院上一学年在校团支部个数确定,各分院分配比例根据上一学年参与“青年大学习”情况进行核定;
1、政治信仰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思想要求上进,关心国家大事和国际时事,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记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关心帮助他人;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德育考核平均分在80分以上;
4、注重文体素质修养,积极参与学院组织各项活动,表现突出;
5、在共青团工作开展中起到积极作用,在团内担任职务,熟悉团的业务,善于配合和协调团组织的工作,在同学中具有影响力;
6、积极参加各类志愿者服务,在活动表现优异,获得表彰;
7、 年度团员教育评议等级为优秀;
8、积极参与“青年大学习”
9、在同等条件下,有参加学院及院级以上相关部门举办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培训班经历、并取得结业证书者优先参评。
(四)校级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校级优秀团员的评选比例为全院上一学年在校团员总数的10%,各分院分配比例根据上一学年参与“青年大学习”情况进行核定;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思想要求上进,关心国家大事和国际时事,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记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关心帮助他人;
3、认真履行团员义务,在团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4、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德育考核平均分在75分以上;
5、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各类志愿者服务,在活动中表现突出;
6、关心团组织建设,经常为团建工作出谋划策,诚恳提出宝贵意见;
7、 年度团员教育评议等级为优秀;
8、积极参与“青年大学习”;
9、按时交纳团费,无拖欠现象;
10、在同等条件下,有参加学院及院级以上相关部门举办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培训班经历、并取得结业证书者优先参评。
(五)校级优秀团支部评选条件:
优秀团支部的评选比例为全院上一学年在校团支部总数的20%,各分院分配比例根据上一学年参与“青年大学习”情况进行核定;
1、团支部组织健全,团干部分工明确并能各司其职,能够正常开展组织生活和履行组织规程;
2、按照团委要求召开主题团活、团课等,形式新颖,紧密围绕主题开展活动,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并做好团活记录;
3、支部严格遵守团的“三会两制一课”制度,按要求召开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 ,落实团员教育评议、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团课制度,认真参与团课培训,团费收缴、团支部手册填写等工作执行正常;
4、团支部内无团员受学院级处分的;
5、 团支部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团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积极参与青年大学习活动,是班集体中政治、思想核心;
6、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在各项活动中获奖的团支部优先参评;
7、团支部参与“青年大学习”踊跃积极。
(六)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或受到的纪律处分在评选学年前已解除;
3、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团干”等荣誉称号和一次三等以上奖学金(包括三等)或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的荣誉,或在有关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4、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在校期间前两学年体能测试成绩均在合格以上(含合格);
5、在校期间前两学年,每学年的德育考核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且每学期的成绩等级都在合格以上(含合格)。
(四)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级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班级学生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或受到的纪律处分在评选学年前已解除;
2、班委会成员精干团结,有凝聚力、号召力,密切联系同学,积极肯干,以身作则,班级管理成绩显著;班级学生思想活跃,积极上进,团结互助,关心集体,热爱劳动,文明向上,爱护公物。
3、班级学生学习目的明确,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学风,同学互帮互学,共同提高,全班各学生评选学年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平均成绩良好率达70%以上,不及格率低。(成绩良好指70分以上(含70分);不及格率指不及格科目数/总科目数)
4、班级学生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院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卫生,班级寝室整齐干净,积极参加分院、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成绩突出,班级各学学生评选学年德育考核平均成绩良好率达60%以上,无不及格学生。
5、课余文化生活健康丰富,大多数同学能坚持经常性的体育锻炼,评选学年各学生体能测试成绩合格率在90%以上。
第四章评选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各分院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任组员的学生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院学生先优的评选工作。学生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在学生工作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院学生先优的评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分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任组员的分院学生评奖评优工作小组,负责分院学生先优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开展。
第二十八条 各分院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委会干部3人以及3名普通学生代表担任组员的班级(或专业)学生评奖评优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不应包含申请先优学生。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班级(或专业)学生评奖评优工作小组负责对本班级(或专业)申请评选先优学生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和民主评议。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二十九条评选程序
(一)学院学生先优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每年9月份学生工作处(团委)向各分院、各班级下发“评选工作通知”,并在全院公布各项先优的申请条件、名额及评审程序等工作事项,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第三十条各分院评选工作小组以班级为单位向每个学生传达“评选工作通知”精神。并监督、督促各班级(或专业)成立班级(或专业)评奖评优工作小组。
第三十一条学生本人向班级(或专业)评奖评优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班级(或专业)评选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条件审核,提出候选人名单,推荐到分院评选工作小组。
第三十三条分院评选工作小组对班级(或专业)评选小组评选推荐的候选人申请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等额确定本分院的评选推荐名单,在分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生工作处提交评选推荐的名单。
第三十四条学生工作处对各分院评选工作小组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申请条件复核,并将复核合格的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院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正式确定先优学生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对在评奖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收回所获奖金、奖品、证书,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拟获奖学生,在学院发文之前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拟获奖项。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文明班级评选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创造一个有利于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特开展文明班级评比活动,具体办法如下。
一、评比条件
1.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班同学在班、团干部的带领下,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团结友爱,比学赶帮,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2.有一支热爱工作,团结协作,业绩突出的班、团干部队伍。
3.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评比期内全班无一人受行政处分。
4.教学秩序良好,课堂出勤率高,教师评课优秀率85%;
5.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全班同学体育课考试成绩必须有70%在良好以上。
6.认真遵守“教室文明守则”,健全教室管理和卫生值日制度,室内环境整齐、清洁、明亮,无损害公物现象。
7.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注意寝室整洁、卫生,评比期内每班须有两个以上寝室被评为“文明寝室”。
二、评比办法
1.“文明班级”评选工作由各分院负责。
2.评比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次学年初(9月)进行。
3.评比工作由各分院负责根据评比条件提出初评名单,报学工处审核、批准。
三、奖励办法
凡被评为“文明班级”,由学院授予荣誉称号,并辅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大学生礼仪与行为规范文明公约
谨言慎行 修身养性 健康尊重 文明规范
谨言:说话得体、谨慎,注意场合和言谈对象;
慎行:做事把握分寸,行为检点;
修身:修养身心,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养性:使本性不受损害;通过自我反省体察,使身心达到完美的境界;
健康:在身体、心理、精神和社会等方面都处于良好的状态;
尊重:孝敬父母,尊敬师长,与同学和睦相处;
文明:言谈举止文明,做文明大学生,营造良好校园环境;
规范:行为规范,符合社会要求及个人身份。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大学文明礼仪与行为规范手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提升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形象、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适用于在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综合素质良好的人才为目标,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举止,杜绝不文明现象的发生,提高管理质量,为社会输送合格的建设者。
第四条 学生应认真学习并严格要求自己,实现全方面发展的最终要求。
第二章 日常礼仪
第五条 仪容卫生。个人良好的仪容卫生,能够给人以端庄、稳重、大方的印象,既能体现自尊自爱,又能表示对他人的尊重与礼貌。做好个人仪容卫生的基本要求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头发要勤于梳洗,发型要朴素大方。男生头发不应盖过耳部,不触及后衣领,也尽量避免染烫;女生头发不应遮住脸部,前面留海不要过低。
(二)面部要注意清洁与适当的修饰。男生要剃净胡须、刮齐鬓角、剪短鼻毛,不留小胡子;女生可适当化妆,但以浅妆、淡妆为宜,不可浓妆艳抹,并避免使用气味浓烈的化妆品。
(三)做到勤洗澡、勤换衣袜、勤剪指甲、勤漱口,上课前最好不要吃大葱、大蒜之类有异味的食物,必要时可含一点茶叶或嚼口香糖,以去除异味。
第六条表情礼仪。表情可以反映出人们的思想、情感以及心理活动与变化。眼神、笑容是表达感情最主要的两个方面,也是人际交往、相互沟通、形象树立的重要形式。
(一)眼睛:身份、地位平等的人进行交往时应注视对方的双眼,眼神注视的时间约占全部相处时间的1/3左右,目光平视;与身份、地位高于自己的人进行交往时,应主动抬眼向上注视对方的眼部与唇部,以表示尊重、敬畏,注视的时间约占相处时间的2/3。
(二)笑容:在人际交往中,合乎礼仪的笑容大致可分作以下几种:
1、含笑。不出声、不露齿,只是面带笑意,表示接受对方,待人友善,适用范围较广泛。
2、微笑。唇部向上移动,略呈弧形,但牙齿不外露,表示自信、充实、满意、友好,具有一种磁性的魅力,适用范围最广。
3、轻笑。嘴巴微微张开一些,上齿显露在外,不发出声响,表示欣喜、愉快,多用于会面、向熟人打招呼等情况。笑的时候要自然大方,使笑容与自己的举止、谈吐有很好的呼应。
第七条 举止礼仪
(一)正确的站姿
1、男生的站姿:男生在站立时,一般应双脚平行,大致与肩同宽,通常可采取双手相握、叠放于腹前的前腹式站姿;或将双手背于身后,两手相握的后背式站姿,双脚可稍放开叉,与肩部同宽为限,显示出英俊洒脱、挺拔精神的美感。如果站立时间过久,可以将左脚或右脚交替后撤一步,其身体的重心分别落在另一只脚上。但是上身仍须挺直,伸出的脚不可伸得太远,双腿不可叉开过大。
2、女生的站姿:女生脚位应与服装相适应,穿休闲、运动装可直立,双手自然下垂或前腹、后背式站姿均可;穿裙装时,脚跟靠近,脚掌分开呈“V”状或“Y”状。
(二)正确的坐姿。坐姿要端正,上身应挺直稍向前倾,摆正肩头,两臂自然下垂,两手随意放在腿上,两腿间距与肩宽大致相等,两脚自然着地。不应两腿叉开,腿在地上抖个不停,不宜跷二郎腿。
(三)正确的走姿。
1、男生走姿。昂首、闭口,两眼平视前方,挺胸、收腹、上身不动、两肩不摇,两臂在身体两侧自然摆,两腿有节奏地交替向前迈进,步态稳健有力。
2、女生走姿。头部端正,不宜抬得过高,两眼直视前方,上身自然挺直收腹,两手前后摆动幅度要小,以含蓄为美,两腿并拢,匀速前行,走成直线,步态要自如、匀称、轻盈。
(四)正确的蹲姿。在下蹲时,不要速度过快,在他人身边下蹲时,应和身边的人保持一定距离,最好是和他人侧身相向;不要有蹲在凳子或椅子上的生活习惯。
(五)手势的运用。要使人看清、看懂,能根据你的手势领会你的心理,运动轨迹柔和协调,一般来说,手势的活动范围大体有三个区域:上区(肩部以上),表达出一种理想、希冀等积极肯定的思想;中区(肩部至腰部),多表示叙事和说明等比较平静的思想;下区(腰部以下),通常表示否定、消极的思想。手势的动幅过大或过多,会使人觉得浮躁张扬,过小又会显得暧昧不堪,手势太生硬会使人敬而远之。
第八条 服饰礼仪
服饰是一种文化,它可以反映一个人的文化素养、精神面貌;服饰又是一种语言,它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人的爱好、个性和审美品位,是一种特殊的“身份证”
(一)体现个性,适应环境。体现个性风格,并非随心所欲,服饰要与整体环境相协调。日常生活中,着装应大方得体,以缩短彼此之间的距离,创造和谐融洽的氛围;在正式场合,以职业装为主,表示对场合的重视与对他人的尊重;在运动场上,则要穿着适合运动的服装。
(二)服饰穿戴应注重自身条件。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希望自身的服饰能给人美的享受,所以千方百计地追求服饰美。为了达到美化的目的,着装应和自身的肤色、形体、年龄相协调。比如,较胖的人不宜穿横格的衣服和紧身的服装,颈短的人可选择无领或低领款式的上衣等。总之,服饰的穿戴应注重自己的身体条件,做到扬长避短。如此,才会增加魅力、焕发光彩。
(三)服饰穿戴要注意季节因素。一般说来,春秋季气候不冷不热,适宜穿着浅色调的薄厚适中的衣服;而冬、夏季就偏冷或偏热了,与之相适应,我们的着装则应该相应地偏厚或偏薄。如同样是裙装,夏天应着薄型面料的,而冬天则应该穿厚面料的裙子。且夏季服装颜色以浅色、淡雅为主,冬季以偏深色为主,如深蓝、藏青、咖啡等色。
第三章 学生基本礼仪
第九条 仪容仪表。女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以不化妆为宜;在社交娱乐活动中,可以化淡妆。化妆的时候,应以自然、清淡为主,切忌人工痕迹过重。那会丧失年轻人自然的美感。男生不可以穿背心光膀子,穿短裤拖鞋在外面活动。
第十条 语言文明。现在的社会,说粗话、脏话成了很多人的习惯甚至是时尚,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也无所谓。学生是民族的希望、国家的未来,在大学生身上体现的应该是积极的一面、阳光的一面,代表先进方向的事物。所以,学生首先必须做到语言文明,和脏话、粗话、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说“再见”。
第十一条 人际交往应注意。和自己的老师、同学交往,不要以为都是熟人,一切都无所谓。起码的礼貌、尊重,任何时候都不可以丢,即使是对自己至亲的人。因为这些体现了你的素养,体现你对他人的敬重与尊重。还有诚信、守时、守约等,都应该严格做到。
第十二条 沟通不可小视。和同学、老师之间,一旦有任何事情,包括学习、生活上的事情,在不违反原则的前提下,都应该及时与他们沟通,以求得理解和支持。
第十三条 尊重教师的礼仪。
(一)尊重教师的劳动。教师的劳动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周期,才能看到“劳动产品”的大致情况。把一个人培养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需要耗费教师多少劳动啊!从劳动对象某一知识的掌握和品行的形成过程看,也往往要经历一个长期反复的艰巨过程,特别是对那些适应不良的学生,教师的反复劳动、超额劳动,更是没办法找到一种计算劳动量的精确办法。作为学生,理解与尊重教师是十分必要的。
(二)尊重教师的人格。学生在心中设计理想教师的形象并无不对,但不能以之作为评判教师现实形象的唯一尺度,更不能简单化地进行情感上的褒贬。自然,校园中也确实存在部分教学能力低、师德水准不尽人意的教师,但绝大部分教师在专业上都比学生懂得多、钻得深,都有可学习的地方。因此,一旦发现教师的不足,并不需要大惊小怪,也不用失望埋怨,更不应随便给取个不雅的绰号,而应以谅解的态度与人为善。千万不要在课堂内外,以不良的言行损害教师的人格。当然,在机会、场合适当的情况下,可以向教师委婉提出。但尊重每位教师应是不变的前提,否则,易于造成对教师人格的伤害。
(三)关心教师的健康。对于师生关系有两个误区不要进入。一是把教和被教、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看成是对立的关系,对教师有戒心,和教师保持距离;二是只看到教师关心学生的一面,其实教师也是需要关心的,特别在教师的健康方面,更需要多加关心。因为学校的老教师多,女教师多,他们体质较弱,而为了搞好教学,他们往往没有更多的精力注意自己,这就需要学生的细心关照。有些细心的同学在秋冬开窗流通空气时,注意提前把讲台一侧的窗户先关上;有的教师带病来上课,同学们就特别为他准备一瓶矿泉水……这些看起来是小事,但带来的热情却能使教师感到暖融融的关怀。
在现代社会里,每个人的成长都离不开学校,离不开教师。正在学校学习的学生要关心他人,首先便应该关心自己的教师。除上述以外,学生遇到教师时,还应彬彬有礼地主动打招呼、问候,并积极协助其搞好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同学间的礼仪
(一)每天早晨同学相见时,应互相致意问好。同学间可彼此直呼其名,但不能用“喂”、“哎”等不礼貌用语称呼同学。在有求于同学时,需用“请”、“谢谢”、“麻烦你”等礼貌用语。借用学习和生活用品时,应先征得同意后再拿,用后及时归还,并要致谢。
(二)在教室里要随时保持安静、整洁,维护教室良好的学习环境。课间不要追跑、打闹,以免教室桌椅歪斜、尘土飞扬,影响同学的学习、休息及身心健康。课间休息时,在楼道内行走要靠右慢行,不要快速奔跑猛拐,遇到同学时放慢脚步慢行礼让。
(三)对于同学遭遇的不幸、偶尔的失败、学习上暂时的落后等,不但不应嘲笑、冷落、歧视,而且应该热情帮助。
(四)不能随意议论同学。对同学的相貌、体态、衣着不能评头论足,也不能给同学起有侮辱性的绰号,绝对不能嘲笑同学的生理、身体缺陷。
(五)说话态度。与同学说话要态度诚恳、谦虚;要语调平和,不可装腔作势;还要关心听自己说话同学的兴趣和情绪。听同学说话时,态度要认真,不可做其他事,不可表示倦怠、打哈欠或焦急地看钟表;不要轻易打断别人的话,要插话或提问一定要先打招呼;若同学说话欠妥或说错了,应在不伤害同学自尊心的情况下,恳切、委婉地指出。
(六)说话内容。与同学说话的内容要真诚实在,要实事求是地谈出自己对事物的看法。不说胡乱恭维别人的话,也不说使别人感到伤心、羞愧的事,更不要说不文明的污言秽语。
第四章 校园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上课的行为规范
(一)严格按照作息时间表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课等,请假需履行正规请假手续。
(二)学生应提前进入教室,对教师应该虚心诚实、言行有礼,在行动上尊重教师。
(三)学生上课,衣着要整洁,不穿拖鞋、背心,不敞胸露怀,不穿大衣,不戴帽子、口罩、围巾、手套,听课要专心致志,不做小动作。不吃东西、不喝水、不嚼口香糖,不玩手机等东西,不听音乐等。不交头接耳、不打哈欠、不睡觉。
(四)学生如遇到特殊情况,不得已而在教师开始上课后才进入教室,应先停下脚步,轻轻扣门并喊“报告”,得到教师的允许之后,才能进入教室;向教师说明迟到的原因,说话态度要诚实,得到教师谅解和允许后,方可入座;走向自己的座位时,速度要快,脚步要轻,动作幅度要小;坐下后应立即将注意力集中起来,端坐静听教师讲课。
(五)上课要专心听讲,不做与课本无关的事,有礼貌地回答教师的提问,对教师讲授的内容有疑问,不要随便打断教师的讲课,可先将疑点记录下来,待教师讲授告一段落后,再举手提问,亦可在课后或辅导课时向教师请教。
(六)爱护教室内的照明设备、桌椅、讲台、黑板、多媒体等设施,不在墙壁上乱涂乱画,不在课桌上刻、写,杜绝“教室文化”和“课桌文化”现象。
(七)教室内外要保持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等杂物,下课清理好教室卫生。
(八)节约用电,离开教室时应随手关灯。
第十六条 待人接物的行为规范
(一)与他人交谈时应避免不礼貌的口头语,应注意谈吐文明,措词雅洁,行为雅观。
(二)男女生之间要文明交往、举止得体,不得在公共场合过分亲密、搂抱拉扯。
(三)他人的信函、电子邮件、短信息不要偷看或强行拆阅,不要随便打听来信的对象和内容,不要私拆他人信件。
(四)尊重同学,不嘲笑有口音、有方言的同学,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
(五)遇有问路人,认真指引。
(六)维护国家荣誉和学校形象,遇见外宾,以礼相待,不卑不亢;遇见上级领导或来访者,主动让路、问好。
第十七条 在食堂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有秩序地进入食堂,不要冲、跑、挤;要遵守食堂就餐时间,要自觉排队,不得插队和拥挤。
(二)就餐时不要将脚跷在凳子上,不准在桌凳上乱写乱划,要讲究卫生,保持食堂清洁。
(三)应该爱惜食物,不要随便剩饭、剩菜。如果有无法吃完的饭、菜,要倒进指定的泔水桶里,不要往洗碗池、洗手池里倒。不要将饭菜端回宿舍用餐。
(四)骨、刺以及无法吃的其他东西,不要随地乱吐,可以放到餐具里,或吐到自己准备的其他盛具里。
(五)学生要尊重工人的劳动,平时见到工人要热情地招呼,要配合和帮助工人师傅搞好食堂工作。
(六)就餐完毕后,将餐具放到指定位置,不要将餐具私自带走使用。
第十八条 在公寓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主动配合有关人员的检查。
(二)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按时就寝,杜绝晚归、逃寝和夜不归寝现象;晚间迟归要主动进行登记、不要和检查人员或楼长等发生矛盾。
(三)注意公共卫生和寝室卫生,起身后要及时叠好被子,注意床上整洁,床下鞋子要放整齐。不要随地吐痰,随地小便,乱抛果皮纸屑,更不得将剩饭菜、瓜果皮壳倒在水池里、室内外、走廊里,垃圾一律倒入垃圾篓,禁止往窗台及窗外扔垃圾、倒水;寝室卫生值周工作要正常。
(四)公寓内要加强团结,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相邻寝室的同学要互相尊重、友好交往。
(五)在别人学习或休息时,动作要轻,打电话时要节约时间、控制音量。
(六)学生公寓里要注意语言美,不讲脏话、粗野的话,不喧哗、打闹,不得放大播放器的音量,严禁偷听敌台,严禁看不健康影片。
(七)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警惕,防火防盗;休息或外出时要关、锁好门、窗,玻璃坏了要及时报修;发现可疑人员要立即询问、报告,确保公寓治安安全。
(八)严禁将易燃、易爆的物品、酒、管制刀具等带入公寓。
(九)严禁烧酒精炉、煤油炉、点蜡烛,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板等电热设备,严禁私接电源。
(十)遇到停水停电等突发事件时要保持安静和冷静,通过学生干部或管理、值班人员及时解决问题,严禁起哄滋事,严防发生意外。
(十一)不得在公寓赌博、吸烟、酗酒等。
(十二)不在公寓饲养宠物。
(十三)严禁在公寓内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十四)不准自行留客住宿,若必须留宿,要履行正规的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校园环境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要爱护公共财物,爱护学校的一草一木,不折花,不践踏草坪,自觉维护校园绿化、美化、香化、净化。
(二)保持校内环境的安静,不在公寓和教学、科研、办公区内进行影响师生工作、学习和休息的体育、文娱活动,午休、晚自习和上课时间不在教室或宿舍举办舞会。
(三)要珍惜学校的荣誉,不做有损学校荣誉的事,毕业离校时,要做到文明离校。在校学生要爱护校友毕业前留下的纪念标志。
(四)同学之间,每日初次见面,也要以礼相待,相互问好;师生见面,应主动打招呼行礼,如“老师好”、“您好”; 同教师相遇,应让教师先行;遇到年老体弱的教师在做较重的体力劳动时,应主动帮忙。
(五)不在教室、寝室、卫生间、操场等校园公共场合吸烟。
第二十条 进办公室的行为规范。
学生进入办公室必须敲门,或喊“报告”,要事先征得同意后方能进入;另外,老师有些东西在一定程度上是保密的,例如:未启用的试卷,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资料,不公开的学生成绩等,所以进入办公室后不可乱翻、电脑也不能随便使用;学生在办公室不宜逗留过久,以免影响老师办公或备课。
第二十一条 在图书馆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图书馆开放时要有秩序地进馆,将背包等不允许带入馆内的东西存放在储物柜里;夏天不准穿背心、三角裤头、拖鞋等进阅览室,如果穿硬底钉有铁掌的皮鞋入室时,要尽量放轻脚步,以免影响他人。
(二)借阅图书时不要乱翻乱扔,保持原有摆放顺序;对于阅览室里的书刊,阅后应及时插入原处,不要一人同时占用几本杂志,以妨碍其他同学借阅;不在图书杂志上乱写乱画,更不得拆、撕书刊。
(三)不要替他人代占座位,也不要强占暂时离开的读者的座位。
(四)不在图书馆内接打电话。
第二十二条 进入会场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准时参加会议,不迟到、不无故缺席。
(二)自觉维护会场秩序,服从会议统一指挥,遵守会场纪律,尊重讲话人、报告人的劳动,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三)爱护公共设施,保持会场清洁卫生,不吃果壳食物,不随地吐痰和口香糖,不乱扔废弃物。
(四)因故迟到或中途出场时动作要轻,不弄响座椅,以免影响他人。
(五)散会时,有秩序地离开会场,不要抢先、拥挤,避免造成混乱和意外事故。
第二十三条 在运动场、体育馆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参观比赛要遵守有关运动规则。
(二)做文明观众,观看球赛或其它比赛时,要尊重裁判和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并维护运动场的秩序,要为双方的精彩表演鼓掌,不要鼓倒掌、喝倒彩。
(三)进入体育馆指定场地时,不穿皮鞋、高跟鞋等,应主动穿好鞋套。
第二十四条 信息网络行为规范
(一)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不散布、传播谣言,不浏览、发布不良信息。
(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遵守网络道德规范,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和诽谤他人,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三)自觉维护公共信息安全,维护公共网络安全,不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不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四)正确运用网络资源,善于网上学习,不沉溺于虚拟时空,不在网上进行色情活动,保持身心健康。
(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在网上公开个人资料,不随意约见网友,不参加无益身心健康的网络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其他行为规范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积极要求进步。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严格要求自己。
(三)孝敬父母,注重和父母之间的情感交流。
(四)在公共场所做文明大学生,严禁起哄滋事。
(五)乘公共汽车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妇及师长让路、让座,不争抢座位。
(六)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
(七)遵守公共秩序,购票购物按顺序,对营业人员有礼貌。
(八)参观博物馆、纪念馆要遵守秩序,未经同意,不可触摸设备和展品;瞻仰烈士陵墓应保持肃穆。
(九)爱护公共设施、文明古迹;爱护庄稼、花草、树木;保护有益动物。
(十)节制浪费,穿戴整洁,朴素大方。
(十一)见义勇为,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使学生品德行为的考核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促进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提高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德育总体目标的原则;坚持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原则;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民主、客观、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的依据: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考核周期为一学期,采取评分、评等与学生学期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评分和评等工作依托“学生德育操行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实时评分,“系统”自动实时评等。
每学期末,学生要从“现思想状况、思想上取得的进步和收获、思想上存在的问题和针对问题的端正措施”四个方面进行学期思想小结。
每学期末,由辅导员组织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结合“系统”中评分和学生提交的思想小结,对学生的思想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写出学期学生思想品德鉴定评语,连同学生的思想小结装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处主管,分院学生管理工作主管领导监督指导政治辅导员具体执行。辅导员具体负责根据学生日常表现,在“系统”中录入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评分。
第七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评分评等结果实行月公示制度,每月25日至下月1日前为成绩公示期,接受同班学生的监督。学生可凭借学号和密码登录“系统”,查询本人思想品德考核成绩、加减分明细及班级其他学生成绩公示。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评分、评等标准
第八条“系统”中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考核的评分、评等主要从思想政治及道德修养表现、学习态度、参加劳动情况、遵守校规校纪情况、参加课外活动和社会工作情况、学生干部任职情况、作息出勤情况、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情况、参加课外竞赛活动情况、评优评奖情况和日常行为表现情况等方面进行。
第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评分等采取加分和减分两种记分方式进行,每学期起评分为60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第十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成绩分为四个等级:优秀(85分以上)、良好(75—84分)、合格(60—74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加分和减分标准:
(一)思想政治及道德修养表现
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积极要求进步,主动靠近党组织,积极参加学院各级党、团组织的学习和活动;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倡导文明、礼貌,诚信、友善。
1、学院、分院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及党、团组织生活,无故迟到、早退者,每次减1分;
2、参加学院、分院、班级组织的精神文明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减2分;
3、积极参加学院、分院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及党、团组织生活,无故缺席者,每次减2分;
4、违反诚信道德,隐瞒自身或家庭真实信息和实际情况,造成不良后果者,减10分;
5、欺骗家长和学院老师,不按时、按标准缴纳学费者,每次减10分;
6、故意损害他人名誉,侮辱他人人格未造成后果者,减10分;造成后果受到学院纪律处理的执行违反校规校纪减分标准;
7、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钉乱挂、乱张贴,违反者认错态度好且自行修复的,每次减5分;情节严重者按违反校规校纪处理,给予减分;
8、故意破坏学院公物,受到纪律处分的,执行违反校规校纪减分标准;
9、男女生有不文明交往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每次减5分;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执行违反校规校纪减分标准;
10、助人为乐,做好人好事,受到通报表扬者,按通报单位等级加分【校级以上加10分,校级加5分,分院级加2分,班级表扬加1分】;
11、拾金不昧,捡到财物,主动寻找失主或上交学院相关部门者,金额500元以内加2分/每次,金额500元以上加5分/每次;
12、弘扬正气,见义勇为,受到政府、教育部门、学院确认并表彰者,加10分。
13、自愿积极参加无偿献血者,每次加5分;参加体检但非本人原因未献血者,加2分;以无偿献血证登记为准,每学年最多加10分且登记时间间隔六个月以上加5-10分。
(二)学习态度
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热爱所学专业,努力勤奋、刻苦钻研。
1、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努力勤奋学习,比较上学期,学生综合成绩在班级排名进步20个以上名次,加10分;
2、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努力勤奋学习,比较上学期,学生综合成绩在班级排名进步11-20个名次,加5分;
3、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努力勤奋学习,比较上学期,学生综合成绩在班级排名进步5-10个名次,加2分;
4、学习态度未端正,不能认真努力勤奋学习,比较上学期,学生综合成绩在班级排名后退5-10个名次,减2分;
5、学习态度未端正,不能认真努力勤奋学习,比较上学期,学生综合成绩在班级排名后退11-20个名次,减5分;
6、学习态度未端正,不能认真努力勤奋学习,比较上学期,学生综合成绩在班级排名后退20个以上名次,减10分;
7、在正常上课、早(晚)自习期间,有大声说话、打闹、玩手机、接听电话等与学习无关的行为的,每次减1分;不听劝阻影响检查人员正常工作者,每次减5分;
8、在学习、休息期间,无正当理由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者,每次减1分;不听劝阻者且影响正常工作者,每次减5分;
9、在课堂上影响教师正常教学,受到任课教师批评者,每次减5分。
(三)参加劳动情况
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意识,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养成良好生活、劳动习惯,积极参加学院、分院、班级组织的“文明班级、文明寝室”创建活动各种劳动。
1、参加学院、分院、班级组织的集体劳动,无故迟到(劳动开始10分后)、早退(劳动结束前10分内)者,每次减1分;无故不参加劳动者,每次减2分;
2、在教室或寝室做卫生打扫值日不合格者,每次减1分;无故不参加卫生打扫值日劳动者,每次减2分;
3、参加学院、分院、班级组织的集体劳动,在劳动中表现突出,受到表扬者,学院表扬加5分,分院表扬加3分,班级表扬加2分;
4、故意损坏劳动工具视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且执行违反校规校纪减分标准;
5、认真履行值日生职责,分院、学院检查卫生结果为优秀的班级,其值日生每人次加1分;
6、积极主动参加学院、分院、班级组织的临时性劳动者,以相关部门考勤记录为准,劳动每课时加1分;学期累计不超过10课时 。
(四)遵守校规校纪情况
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性,加强学生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1、遵守公寓管理规定,寝室如有未私自换锁行为的,在检查中以差寝考核,其寝室成员每人次减4分;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警告处分”处理者,每次减15分;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严重警告处分”处理者,每次减20分;
4、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记过处分”处理者,每次减25分;
5、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处理者,每次减30分。
(五)参加课外活动和社会工作情况
培养学生的集体荣誉感,树立服务意识,强化团队意识,关心集体,热爱学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积极引导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活动。
1、积极参加学院、分院组织的节能环保等社会公益活动,为学院、分院争得荣誉的,每人次【受到学院通报表扬的加5分,受到分院通报表扬的加2分】;
2、积极参加学院、分院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者,每次加2分;
3、积极参与社团组建工作,并积极规范的开展社团活动,取得良好效果,受到院团委、分院团总支通报表扬的社团,其骨干成员加5分;
4、参加学院、分院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后勤保障工作者,每次按组织单位分别加3分和2分,学期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学生干部工作职责内不加分;
5、参加学院组织的临时性值班者,每次加2分,以相关部门考勤记录为准,学期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
6、向国家级期刊、杂志、报纸等投稿被录用,每次加20分;
7、向省级以上期刊、杂志、报纸等投稿被录用,每次加15分;
8、向农垦总局级、市(县)级期刊、杂志、报纸等投稿被录用,每次加10分;
9、向校刊、校报投稿被录用,每次加3分,一学期最高加分不超过12分;
10、向校园广播站投稿被录用,每次加1分,一学期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11、学院、分院、班级组织的课外实践活动中,无故不参加者,每次减2分;
12、活动中听从安排、服从指挥,违反者每次减1分;经劝告仍不改正不良行为者,每次减3分;
13、在学院和分院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中,担任主持人或特邀表演嘉宾者,每次加2分;
14、积极参加学院、分院组织的大型团体操等形式的表演者,每次加8分;
15、积极参加学院和分院组织的各类晚会、联谊等文艺演出活动及其它文化体育活动,做到认真完成工作任务,表现良好者每次加3分;
16、积极参加分院、班级组织的班会、团活教育活动,活动中表现积极且受到通报表扬者,每次加1分;
17、积极参加学生社团活动,表现良好,学期末被评为优秀社员,加5分。
18、在学院和分院组织的各类学生活动中担任礼仪人员,完成工作任务表现出色,每次加2分,学期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19、在学院组织的运动会等大型体育竞赛活动中担任裁判或其他工作人员,表现良好者加5分,学期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六)学生干部任职情况
1、担任院学生总会、团委干部,任职一学期,根据工作表现和成绩,依据考评结果加分,优秀加15分、良好加12分、合格加10分、基本合格加8分;
2、担任分院学生会、团总支干部,任职一学期,根据工作表现和成绩,依据考评结果加分,优秀加13分、良好加10分、合格加8分、基本合格加5分;
3、担任各教学班班长、团支书、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任职一学期,根据工作表现和成绩,依据考评结果加分,优秀加10分、良好加8分、合格加6分、基本合格加4分;
4、获得校级颁发的先进荣誉称号获得者,每次加8分;
5、获农垦总局级和市、县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先进荣誉称号获得者,每次加10分;
6、荣获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先进荣誉称号获得者,每次加15分;
7、获国家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先进荣誉称号获得者,每次加20分;
8、担任院学生总会、团委干部,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减10分;
9、担任分院学生会、团委干部、各教学班班长、团支书,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减8分;
10、担任各教学班班长、团支书,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减5分;
11、学生干部例会、临时会议或组织活动,无故缺席会议、活动者,每次减2分;
12、学生干部在学生日常管理中徇私舞弊或失职者,情节轻未造成影响者,每次减5分;
13、学院或分院为学生干部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学生干部没有履行职责,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者,未落实者减6分、应付未合格者减4分、人为因素影响进度减2分;
14、担任正规学生社团学生干部任职一学期,由学院相关主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表现和成绩正式考核,依据考评结果,优秀加6分、良好加4分、合格加2分;
15、担任辅导员助理职务,任职一学期,根据工作表现和成绩,依据考评结果,优秀加15分、良好加12分、合格加8分;
16、担任学院相关部门指定的学生信息、监督员,任职一学期,根据工作表现,依据考评结果,优秀加6分、良好加4分、合格加2分;
17、担任校国旗班队员,任职一学期,根据工作表现和成绩,依据考评结果,优秀加15分、良好加12分、合格加10分、基本合格加5分。
(七)作息出勤情况
自觉遵守作息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做到课堂、自习、活动无旷课、迟到、早退行为,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
1、上课无故迟到、早退者,每次减1分;无故旷课1学时减2分;旷课6学时以上受到学院纪律处理的按违返校规校纪减分标准执行;
2、早晚自习无故迟到、早退者,每次减1分;无故不出勤者(早自习1学时、晚自习2学时),每学时减2分;
3、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请病假每2学时减0.5分(全天按6课时计算),请病假一周以上,履行正常长假手续,不予减分;
4、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请事假每2学时减1分(全天按6课时计算),请事假一周以上,履行正常长假手续,不予减分;
5、早操无故迟到、早退者,每次减1分;无故不出勤者,每次减2分;
6、升国旗仪式无故迟到、早退者,每次减1分;无故不出勤者每次减2分;
7、晚间未按规定时间回到寝室者,每次减5分;
8、学院、分院或学生会、团委(团总支)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故迟到(活动开始10分后)、早退(活动结束前10分内)者,每次减1分;无故不出勤者,每次减2分。
(八)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情况
1、学期荣获“文明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加4分;寝室长加5分;
2、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日常卫生检查优秀的寝室(即优寝),寝室成员每人次加1分;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日常卫生检查优秀的个人(即优床),每次加1分;
4、学期“文明寝室”活动中,检查评比为差寝的寝室成员每人减4分;寝室长减5分;
5、日常卫生检查不合格的寝室(即差寝),寝室成员每人次减1分;
6、寝室日常卫生检查不合格的个人(即差床)每次减1分;
7、日常检查中发现所在寝室门外有垃圾的,明确值日生者,每次减2分;未明确值日生的寝室成员每人次减1分;
8、如有人离寝而电脑未关闭电源或充电设备未断电,未造成安全事故者,每次减5分;
9、寝室如存在使用不合规定的插座或私拉乱扯布置网线或电线的造成安全隐患的检查每次减2分;
10、如有人离寝后而室内仍长明灯的现象,明确责任人者每次减2分;未明确责任人的寝室成员每人次减1分;
11、新生军训内务评比中,评为优秀寝室的寝室成员每人加2分。
(九)参加课外竞赛活动情况
1、参加国家级文化艺术类比赛,荣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20分、15分、12分;参赛者加10分;
2、参加省级文化艺术类比赛,荣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2分、10分;参赛者加8分;
3、参加市级文化艺术类比赛, 荣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7分;参赛者加5分;
4、参加学院级文化艺术类比赛, 荣获一、二、三、纪念或排名奖的分别加8分、6分、5分、4分;参赛者加2分;
5、参加分院级各类比赛, 荣获一、二、三、纪念或排名奖分别加6分、4分、3分、2分;参赛者加1分;
6、参加国家级体育类比赛,荣获第1名、第2-4名、第5-8名奖的分别加20分、15分、12分;参赛者加10分;
7、参加省级体育类比赛,荣获第1名、第2-4名、第5-8名奖的分别加15分、12分、10分;参赛者加8分;
8、参加市级体育类比赛, 荣获第1名、第2-4名、第5-8名奖的分别加10分、8分、7分;参赛者加5分;
9、参加学院级体育类比赛, 荣获第1名、第2-4名、第5-8名奖的分别加8分、6分、5分;参赛者加2分;
10、积极参加并坚持长年训练的学院代表队成员,连续在队训练3个月以上时间,在队期间,每学期加4分;
11、在校期间晋升为国家一级运动员者加20分;晋升为国家二级的运动员者加15分。
(十)评优评奖情况
1、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努力勤奋刻苦学习,获得国家奖学金者每次加20分;
2、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努力勤奋刻苦学习,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每次加15分;
3、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努力勤奋刻苦学习,获得校内一等奖学金者每次加10分;
4、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努力勤奋刻苦学习,获得校内二等奖学金者每次加7分;
5、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努力勤奋刻苦学习,获得校内三等奖学金者每次加5分;
6、荣获校级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每次加8分,如上述荣誉兼得,只加一项分;
7、荣获省级“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每次加15分,如有荣誉兼得,只加一项分。;
8、荣获农垦总局、市、县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每次加10分,如上述荣誉兼得,只加一项分;
9、荣获国家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先进荣誉称号,每次加20分;
10、在军训过程中表现突出,被评选为“军训先进个人”,加8分;
11、荣获分院级阶段评选的“集体”荣誉称号,参与活动的集体成员每次每人加2分;
12、荣获分院级阶段评选的“个人”荣誉称号者每次加5分;
13、荣获校级“阳光体育青年”荣誉称号,每次加5分。
(十一)日常行为表现情况
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学院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的校园环境。
1、积极自愿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较好地完成任务,受到学院表扬通报者,每次加6分;
2、积极自愿参加分院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较好地安成任务,受到分院表扬通报者,每次加4分;
3、积极自愿参加学院、分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能认真完成工作、活动任务者,每次加2分,学院、分院或班级组织安排的不加分。
4、遵守公共秩序,禁止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如有违反者每人次减2分;经多次劝告仍不改或与管理人员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按程度给予违纪处理;
5、遵守公共道德,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如有违反者每人次减5分;
6、遵守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违反者视情节受到学院纪律处理的执行违反校规校纪减分标准;
7、注重个人仪表,倡导文明着装,严禁校园内敞胸露怀、穿拖鞋、短裤、背心、配戴不雅饰物,男生留奇异或长发等,违反者每人次减5分;
8、如有随意乱扔杂物、踩踏草坪、损坏植被者每人次减2分;经多次劝告仍不改或与管理人员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按程度给予违纪处理;
9、在集会、活动期间鼓倒掌、喝倒彩、嘘口哨者每人次减5分;经多次劝告仍不改或与管理人员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按程度给予违纪处理;
10、严禁酗酒、在公寓喝酒或将酒带入、存放在公寓,违反者每人次减5分;受到学院纪律处理的执行违反校规校纪减分标准;
11、遵守公共卫生秩序,倡导文明生活习惯,严禁从窗户向楼下泼水、抛洒废弃物等行为,明确责任人的违反者每次减5分,找不到责任人的寝室成员每人次减2分;
12、遵守学院安全管理规定,违反相关规定但未造成后果者每次减5分;造成后果受到学院纪律处理的执行违反校规校纪减分标准;
13、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严禁私存棍棒等打架工具,违反者每次减5分 ;严禁私存管制刀具等打架工具,违反者每次减10分;
14、维护学院正常的管理秩序,无故干扰学生干部正常工作且未造成后果者,每次减2分;造成后果者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且执行违反校规校纪减分标准;
15、遵守学院的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管理秩序,学生在校内期间应按学院规定佩戴校徽,未按规定佩戴校徽者检查发现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起每次减1分;
16、遵守学院的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管理秩序,自觉遵守学院校徽及胸牌管理规定,月考核中正常佩戴校徽、胸牌满勤或20天及以上者(以考勤形式考核),加3分。
17、主动无偿上交废旧塑料瓶等可回收废品,达到规定数量的,加2分。(每月限加一次)
第四章 考核评定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成绩是评奖评优、竟聘选拔、推荐就业和择优参加校外实习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作为学生学业成绩的一部分,学生在学校规定的考核年限内,思想品德考核成绩等级有“不合格”等级,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不予毕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德育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学业危机预警与援助干预工作方案
(试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教育厅下发的《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习预警与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教[2013]232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我院学生学业危机预警与援助干预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学业预警与援助是一种由原来的事后处理变为事前、事中预防的新型高等教育管理方式。主要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在读全日制学生的教育管理过程中,针对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出现的不良情况,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全员参与协作,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预警和援助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教育手段和干预机制。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完善高校学生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学校、学生、家庭的合力育人作用,推动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切实提升育人工作的效果和水平,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刚性管理与柔性服务相结合原则。既要严格执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也要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既要关注学生学业水平,又要关注学生品德发展和身心健康;以人为本,促进师生间情感交融与默契。
2.坚持静态管理与动态跟踪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学生学业预警与援助档案资料,同时注重对工作效果的跟踪、评价和反馈,实现对学生学业过程的有效监管。
3.坚持学校培养与家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学校、学生、家庭三方联动的预警与援助工作模式,共同督促教育、帮扶转化学习困难或有其他学业问题的学生,形成育人合力。
4.坚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科学的工作机制和评价方法,注重激励与约束的协调与平衡,形成长效机制,保证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工作目标及预警分类
(一)工作目标
1.加强学风建设。督促学生按照学院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增强学习动力,提高素质修养,促进学风建设,避免、减少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2.优化育人环境。建立健全由学院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干部以及“学困生”家长组成的预警与帮扶体系,充分发挥合力育人作用。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实现对学生成长的全面关注、尊重和爱护,使学生、家长和学校间的人际关系更加和谐。
3.维护校园稳定。通过加强多方联动协作,适时引导和及时干预,减少可能因学籍异动而产生的各类不稳定因素;通过学业预警的警示作用,减少学生的不及格率、降级率、违纪率等,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4、构建三全育人体系,营造好育人氛围。学院出台“三全育人”的工作制度和方案,调动起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结合各自的工作岗位,分担育人职能,确保成人成才的育人效果。
(二)预警对象及分类
学业预警对象分类:一是学习困难学生,成绩突然下滑触及留降级或退学规定;二是违纪学生,因受到纪律处分影响正常学业学习;三是学生出现心理危机状态与倾向,无法正常完成学业。
学生一旦符合预警规定,要立即进入相应预警工作流程。学业预警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三)细化分类制定援助工作
学习困难学生预警分类
1.蓝色预警
(1)学生一学期有必修课成绩不及格;
(2)学生一学期内单门课程缺课累计达到1/4学时;
2.黄色预警
(1)学生一学期有两门必修课或限定选修课在重修考试后仍不及格;
(2)学生在年级或专业学习成绩同比前一学期下降幅度较大;
3.橙色预警
(1)累计有3门必修课或限定选修课在重修考试后仍不及格;
(2)在校学习期间未取得应修学分,可能导致无法正常毕业;
4.红色预警
(1)累计5门必修课或限定选修课在重修考试后仍不及格;
(2)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修业年限1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仍未完成学业,触及退学规定;
违纪学生预警分类
1.蓝色预警
(1)学生出现旷课或经常迟到、早退的行为;
(2)学生病、事假超过一周且无特殊情况;
(3)学生受到分院、学院通报批评;
2.黄色预警
(1)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6学时;
(2)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3.橙色预警
(1)学生受到记过处分;
4.红色预警
(1)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多次违反校规校纪触及退学规定;
(2)学生一学期连续旷课近两周或累计旷课达到72学时触及退学规定。
心理危机学生预警分类
1.蓝色预警
(1)学生心理普查结果出现一般心理问题;
(2)日常生活中筛查出心理卫生方面需重点关注学生;
2.黄色预警
(1)学生突发性情绪波动显著、沉溺于网络或其它影响正常学习、生活情况;
3.橙色预警
(1)学生经专科医院或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诊断评估,确定患严重心理问题、神经症或人格障碍,近期症状加重;
4.红色预警
(1)近期直接或间接显现有自杀倾向的同学;
(2)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如严重抑郁症、恐惧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疾病,近期症状加重。
三、工作运行机制
学院学工处和教务处共为预警与援助工作指导和督查部门,教务处负责指导分院做好学习困难学生成绩筛查,督促分院落实任课教师、学业导师做好被预警学生的学业帮扶工作。学生处负责学业预警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督促分院做好违纪学生和出现心理危机状态无法完成学业被预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1、各分院主要以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在院长的领导下做好工作的分工与落实工作
(1)学业导师和任课教师负责制定学习困难学生的援助方案。援助方案以制定学习计划为主要内容,着重督促学生学习计划的落实。
(2)学生辅导员负责制定违纪学生的援助方案。援助方案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规范学生行为为主要内容,着重督促学生加强学习、提高道德修养、认真遵守校规校纪。
(3)学生辅导员配合心理咨询教师制定具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的援助方案。援助方案应因人而异,及时采取朋辈支持、家长陪读、心理咨询、疾病治疗等方式,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心理危机事件,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
2.适时开展援助工作
工作的程序:首先进行学生筛查,确定级别分类。其次根据分类确定工作的责任人。及时进行援助干预工作的开展,并对效果进行跟踪。材料归档。
(1)学生出现蓝色预警状态时,学业导师、辅导员(班主任)、心理老师应及时的开展学生谈心谈话,及时的了解情况,让学生自己写出书面认知,并做好谈话记录,由学生本人签字确定。
(2)学生处于黄色预警状态时,学业导师、辅导员(班主任)心理老师应当在一周内找学生谈话,了解和分析原因,给予改进建议,并要求预警学生写出书面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并及与学生家长沟通联系。做好谈话记录的填写,本人签字,记录好与家长通话记录。
(3)学生处于橙色预警状态时,学业导师和辅导员(班主任)、心理老师应当在两周内向本人送达《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做好谈话记录。并与学生家长电话联系,告知学生在校具体表现,听取家长意见并取得家长支持;同时分院党总支副书记或副院长应当及时找相应学生谈话,了解和分析原因,并协助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方案。
(4)学生处于红色预警状态时,学业导师、辅导员(班主任)心理老师在两周内向学生本人送达《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应当及时电话通知学生家长来校,书面告知家长学能面对的不良后果,共同商讨帮扶方案;分院领导应当参与学生和家长谈话,了解和分析原因,并参与援助方案制定与实施,跟踪援助效果。同时报告学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请求参与帮扶。
(5)高一级预警工作应当在低一级预警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各级各类谈话以及与家长联系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存好预警通知单,存档备查。
四、建立工作档案
学习困难学生预警和违纪学生预警的材料由辅导员归档送交到各分院存档,心理危机学生预警材料由心理老师归档送到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进行归档,并整理好后在年末送交学院档案中心保存。
学生学业预警档案应包含《学生档案交接清单》、《学籍预警通知书》、《学生预警谈话记录表》、《学生学业预警援助方案》等内容,学生学业预警档案材料由学院留存。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院把学业危机预警与援助干预工作作为当前加强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到学院工作日程;把学业危机预警和援助干预工作与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与人才培养质量,以及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分工到人,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成立学院学业危机预警和援助干预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以学院书记和院长为组长,副书记、副院长为副组长,各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工处长兼任,部门副职为副主任,成员由教务处和学工处相关人员构成。
各个分院要相应设立学业危机预警和援助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学院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指导部门为学生工作部门和教务部门,责任主体部门为各分院。各分院应制订学业危机预警与干预援助实施方案,报学生处与教务处备案。
(二)完善制度保障。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为实施学生学业预警与援助计划提供制度保证。要加强校内各部门与学院之间的工作统筹和衔接配合,确保各部门严格执行有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扎实开展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学习困难学生预警应在每学期考完试,成绩出来后进行筛查,违纪学生和心理危机学生预警分院应每月月末做一次筛查和定类,并进行预警分类的调整升级和相关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学期或学年末)对学业预警与援助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加强实施过程效果监控,并通过档案抽查、座谈访谈、家访回访等方式不定期进行抽查,考核实施效果,确保此项工作落实执行到位,取得真正实效。学业危机预警与援助干预工作要纳入学院学生工作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学生工作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校徽佩戴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校徽是学校的象征和标志,是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和标识。
第二条校徽由学校统一制作、发放、收回,由各分院、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发给校徽一枚,由本人按照规定手续领取,不得代领。
第四条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要爱护校徽,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抵押。
二、佩戴与使用
第五条在校期间全体学生必须正确佩戴校徽。
第六条校徽必须端正佩戴于外衣左胸口前,严禁随意别在书包、衣领、腰间等不正确位置。
第七条校徽是学生进出学校校门、楼宇的凭证,凡不佩戴校徽的人员一律不准随意进出校门和楼宇。
三、管理与检查
第八条佩戴校徽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分院负责管理检查,不定期对学生校徽佩戴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佩戴校徽从进入学校大门起即纳入管理、检查、督促的范围,任何学生均不例外。
第十条学生工作处将佩戴校徽纳入学生德育操行考核工作中,在检查中发现未佩戴或不按要求规范佩戴者,第一次口头警告并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分院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德育操行成绩;第三次全校通报批评,写出书面检查并记入个人德育操行成绩;屡教不改者,情节严重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校徽因保管不善或转借被他人利用而产生不良后果的,须由其本人承担责任。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对未佩戴校徽的出入人员,门卫、值班员有权询问并酌情处理。
第十三条因校徽丢失未及时补办而没佩戴校徽的学生,务必携带本人的学生证;在出入校门、楼宇检查时,请及时出示学生证,积极配合学院的管理。
四、补办与收回
第十四条学生补办校徽程序需本人到辅导员处登记,辅导员统计上报分院统一汇总,分院按规定时间上报学生工作处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工作处补办学生校徽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三,补办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十六条学生的校徽如有损坏或遗失的情况,必须在三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补办,需由本人详细说明损坏或遗失情况,报辅导员统计备案后,及时上报分院汇总办理补办校徽。
第十七条学生办理完所有校徽补办手续后,请到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免费领取学院统一配制的临时校徽牌,并按要求佩戴;待领取补办校徽时,将临时校徽牌交回,如有丢失,请按成本价赔偿。
第十八条学生退学、转学或其他原因(休学除外)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交回学生校徽。学生毕业后校徽可给学生本人留作纪念。
五、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4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学生手机进课堂存放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学风建设,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杜绝学生上课摆弄手机的不良现象,培养学生良好的上课习惯,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保证学生课堂正常的学习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统一为校内所有教学场所配备手机保管袋,固定安装在指定位置;手机保管袋由教学场所管理部门负责保管、使用。
二、课堂内任课教师负责督促管理学生手机的存放;课堂外辅导员负责对学生进行“手机存放”的教育宣传动员和督促管理。
三、手机保管袋编号与学生学号末尾两位数固定对应到人;辅导员负责对应落实,同时指定班委(报备)负责自习和课堂协助教师落实督促管理工作。
四、上课前,学生必须将带入教室的手机关机或设置静音状态,存放到对应编号的手机保管袋内;上课期间不允许任何同学以任何理由取回手机;下课期间手机可以使用,但必须在上课铃响前按要求将手机放回保管袋;指定班委负责全程监督、管理、反馈。
五、指定班委负责协助任课教师督促管理学生手机的存放,并在下课期间负责管理手机,以防手机丢失;下课后,负责检查手机保管袋中的手机领取情况,以防遗落手机。
六、学生上课期间应严格遵守“手机存放管理规定”,对不服从任课教师和班长督促管理,违反规定的学生,未造成影响者,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德育操行成绩扣5分,第三次将给予分院通报批评并扣德育操行成绩10分;三次以上违规者将给予警告纪律处分;造成影响者,直接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纪律处分处理。
七、任课教师、辅导员和指定班委若因履行督促管理和教育宣传动员“手机存放”规定职责不到位,而发生不良事件,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将责任追究。
八、学生要自觉爱护“手机保管袋”,保持其完好和清洁,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需要按价赔偿。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依据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5号)和《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并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指由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的,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学生,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利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学院团委设立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合会),协助学院团委开展学生社团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设立、管理、年审、注册、变更,注销和考评等事务。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类型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等。学生不得组织和参加带有地域倾向或宗亲性质的“同乡会”、“老乡会”以及“XX宗亲会”。
第六条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一定类别向学院团委进行申请登记,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名以上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学生联合发起;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准确反映社团的性质和特征,且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名称统一格式“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XXX社团(协会、俱乐部、社)”;
(三)至少有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学生社团的名称、类别;学生社团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指导教师的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院团委递交下列材料:学生社团成立的申请书、拟成立学生社团的章程、学生社团筹备负责人基本情况、《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附件1)、大型活动策划以及参与的相关证明、关于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模拟大型活动的一份完整策划、团体前期活动的设想以及申请人认为需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学生发起人向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材料,由直属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团委审批。学院团委在收到申请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进行审批。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附件2)、《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年度注册表》(附件3)准予正式登记注册,并将成立材料递交社团联合全归档;未批准成立的,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九条社团成员招募时间为每年9月份,社团联合会负责统筹协调各学生社团新成员招募活动。学生社团招新坚持“四个统一”原则,既: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宣传、统一招新,禁止学生社团私自违规招新。学生社团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纳新申请表》(附件8),经各相关部门审批后交社团联合会,方可参与集体纳新,纳新时应提醒新成员,同类别社团不能重复参加;招募活动结束,各学生社团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附件2)、《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年度注册表》(附件3)交社团联合会转院团委备案后,各学生社团组织成员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社团成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大会形成的各项决议需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后,报学院团委批准。成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审议并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一条社团负责人包括社长(会长)1人、副社长(副会长)1-3人,每届任期1年,期满后由社团指导教师组织召开换届大会并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变更登记表》(附件11)报社团联合会备案。社团负责人享受学生干部待遇,同时须遵守社团章程,实践社团宗旨,安排社团的重要活动。学生社团实行社长(会长)负责制,会长统管社团事务,对外代表社团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如社团中途更换负责人,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变更登记表》(附件11),由学院团委批准,新负责人经社团成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需要变更的需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变更登记表》(附件12)。
第十二条社团负责人享有参加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并有自由发表见解的权利,享有对社团联合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社团联合会召开的会议,及时通报社团活动的开展情况,反馈会员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社团联合会的各种活动,执行社团联合会决议。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违反社团管理规定被免去职务的;
(三)严重失职对社团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
(四)一学年内累计有两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五)已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人职务的;
(六)其它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形。
第十四条校外社会机构要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或者学生社团要成为校外社会机构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须经学院团委审核,报学院党委审批。除学院特定需要,并报学院党委批准的以外,学生社团不得以企业及任何特定校外机构或个人冠名。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人士担任顾问的须向所在部门申请,经学院组宣部批准,在学院团委备案,每年定期审核。未经审核,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必须挂靠1个业务指导单位。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日常业务指导、提供培训场所及器材、指导社团发展规划制定、对社团负责人的选拔给予建议等。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用图形章或艺术章,可以设计使用会徽。图形章或艺术章和会徽须经社团联合会和学院团委审批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纯商业性的活动;学生社团活动包含大型学生社团活动和其他日常学生社团活动,大型学生社团活动包含重大活动、涉外活动和校外活动3种类型,大型学生社团活动需经所在部门批准,再报组宣部审批,在团委备案;日常学生社团活动需经所在部门及团委审批备案;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发生联系,确需联系者须经所在部门批准,再报学院组宣部审批,在团委备案。
(一)大型学生社团活动,应在活动举办前15个工作日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大型学生社团活动项目计划书》(附件4)报所在部门同意后,报学院组宣部审批,在学院团委备案;;大型学生社团活动原则上要求指导教师现场指导,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如邀请校外人员或集体来校开展活动,需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社团邀请校外组织到校内活动申请表》(附近件9);如活动涉及到校外开展,需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赴校外开展活动申请表》(附件10)。
(二)其他日常学生社团活动,应在活动举办前7个工作日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附件5),并附上活动的安全预案,举办演讲会、报告会以及讲座应说明主讲人的相关情况;如涉及经费申请的活动应附报《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物资清单》(附件6)。申报材料由社团联合会审核,提交学院团委审批;如邀请校外人员或集体来校开展活动,需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社团邀请校外组织到校内活动申请表》(附近件9);如活动涉及到校外开展,需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赴校外开展活动申请表》(附件10)。
第十九条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学生社团活动:
(一)参与活动人次400人以上;
(二)活动跨越两个以上(含两个)学期。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来自于学院拨款、成员会费和社会赞助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须遵守《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建立本社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活动限于课余时间进行,不影响学生自身学业的完成,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活动结束后将活动总结、照片电子版、纸制版报送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不得在相关网站上设立公众讨论式的论坛,如需开展网络评选、投票等线上活动应提前1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属部门及学院团委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学生社团年审、注册、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三条学院团委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每年7月份集中公示公告学生社团年审情况:
(一)年审内容包括社团基础材料的完善与更新、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及相关材料、指导教师情况、财务状况、社团工作汇报及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二)年审不合格的社团,将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期间,学生社团需拟定整改计划并执行整改活动,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年审合格的社团必须到社团联合会注册,方能开展活动,注册时间为每年9月份。如不按期注册则不许开展活动,凡未经注册开展活动者,将作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院相关规定的;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章程不符的;
(五)其他原因终止的。
学生社团申请注销,应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将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的书面申请书,经学院团委核准后以公告形式宣布。学生社团因违反相关规定而被撤销的,由学院团委直接做出注销决定;自行申请注销或解散的,需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解散申请表》(附件13);学生社团注销后的资产由学院团委统筹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院团委根据工作实际,可将社团宗旨、任务等相近的社团合并,组建新的社团。合并后的社团需召开成员大会产生新的组织机构以及社团负责人。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学院团委每年12月份组织对学生社团进行工作考核,学生社团考核工作由社团联合会具体负责实施。学生社团考核主要考核其日常活动、内部建设、特色活动、民意测试等,每个学生社团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考核评分表》(附件7),并上交给学生社团联合会,由学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八条学院团委于每年12月份组织评选“优秀学生社团”、“优秀社团指导教师”、“优秀社团干部”若干并予以表彰。优秀学生社团按学生社团总数的15%进行评选,以全年社团总数为评选基数,成立不满1年的社团不予以评选年度优秀社团,单设年度新秀学生社团,不占用优秀社团名额。优秀个人由学院团委出具相关材料至各部门,作为年度综合测评加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学生社团,由学院团委组织整改,整改期三个月,期间只允许按照整改方案开展相关整改活动,停止社团大型活动,整改后需重新注册方可举办活动。同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批评、警告或撤销职务,严重的给予校纪处分。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性质、章程不符的;
(二)财务管理混乱的;
(三)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四)未进行注册的;
(五)连续三次未参加社团例会的;
(六)连续两个月无日常活动的(例如培训、学习、会议);
(七)违规收费或为师生服务收取服务费用的;
(八)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社团联合会报学院团委批准后,责令其停止活动,或依法予以取缔:
(一)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违背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未进行年审的;
(四)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管理混乱的;
(五)社团活动过程中出现原则性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
(六)进行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七)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由社团指导教师、学院团委以及学生所在分院对学生社团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学院追究指导教师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共青团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委员会,未在本办法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学院团委提出解决办法。
共青团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委员会
二0一九年六月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自愿从事社会公益与服务保障事业的各分院青年学生组成的全院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各分院成立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院团委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院性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院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学院、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学院双高建设,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学院的稳步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共青团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委员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室在育才楼425-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营造积极进步的校园文化氛围。
(二)适应多元化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青年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四)为关爱留守儿童、社区建设、精准扶贫、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院各分院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七)开展与其他学校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学院已经成立或即将成立的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团委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在籍在校学生,经院团委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院团委讨论通过;
(三)由院团委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院团委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团委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代表人,即理事长由院团委选聘,本协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代表人。
第十七条本协会代表人,即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通过民主选举,选出协会会长及副会长;
(三)协调各分院、班级、个人开展工作;
(四)每项活动结束后形成活动总结;
(五)负责每项活动文档材料的搜集与整理、归档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四章 青年志愿者管理
第十八条协会实行责任制,理事长对团委和协会负责,会长对协会和理事长负责,副会长对会长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由院团委、各分院推荐,参加竞选评选而出;
第二十条协会干部要求有一定组织能力、认真负责,并且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会员要以协会利益为重,服从安排;
第二十二条凡协会组织活动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累计三次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活动中表现不积极和擅离岗位者,给予警告;产生恶劣影响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个人不得以协会名义搞社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根据活动表现和工作能力对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和撤换;
第二十六条违反国家法规和校纪、校规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奖励制度
(一)协会每学期按协会成员的综合考评成绩评选出“优秀青年志愿者”;
(二)参选人由协会各部、各基层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提名;
(三)参选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全体的60%;
2、学期期末无不及格科目;
3、在提供志愿服务时表现突出、任劳任怨;
4、无学校及协会处分者;
5、德育成绩不低于80分;
(四)提名人将参选人的资料以书面形式上交到分院团总支。核实无误后,报学院团委批准,经公示无异议者,或获得“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八条 处罚制度
分为口头警告、警告、降级、劝退、除名。
(一)口头警告:参与各种工作、会议、活动两次缺席;工作、活动时擅离岗位、怠工;不服从统一安排,私自行动。
(二)警告:对工作分配到的任务草率敷衍、弄虚作假,工作严重失误、导致不良后果、两次口头警告;
(三)降级:无故旷会或早退以及旷值班的次数达到两次以上的自动降为流动志愿者;
(四)劝退:假借协会名义谋取私利、私自向服务对象索取酬金,各类工作会议、活动五次无故迟到、三次无故缺席、受到学院、分院通报以上处分。
(五)除名:严重违反学校及协会规定,屡教不改,影响严重,予以除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22日通过。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共青团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学院核准之日起生效。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学生请、销假制度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均实行考核。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学习活动或其他集体活动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一)病假:学生因病请假,须提交学院卫生所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二)事假: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由本人提交请假申请,申明理由,写清请假时间,有关联系电话等,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请假手续。
三、学院放假、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返学院,因故需早离校或晚返校者,要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四、学生请假,须按下列规定报请批准:
(一)请假3天以内者由或辅导员批准;
(二)请假4至10天者,经、辅导员同意,由本分院学生管理主管领导批准;
(三)请假10至15天者,经本分院同意报请学生工作处批准;
(四)请假15天以上者,由学生工作处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五、准假后,学生要到本分院学生管理部门开据请假条并
登记备案,假满后应立即销假。
六、凡不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不准而擅自不参加学习和活动者,以旷课论处。
七、请假后由本人持准假证明报告给辅导员、公寓管理员、班长及其它应报相关部门后方能生效。
八、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和超过假期不续假、补假未获批准者,除按旷课处理外,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九、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其他活动者,须持有关证明根据请假的累计日数,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十、各分院要认真掌握、控制好本分院学生出勤情况,做好记录,并于每周一早会向学生工作处汇报。
十一、每逢节假日前后,各分院须将学生提前离校和晚归校情况及时上报学生工作处。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关于学生证、胸卡管理的规定
一、新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发给学生证和胸卡。
二、学生证、胸卡是本校在籍生的身份证件,不作他用。学生应随身携带学生证和佩戴胸卡,并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和损坏。
三、学生证、胸卡不得借给他人使用,学生证各栏内容不得擅自涂改,违者必究。
四、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持学生证到各分院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学生证方为有效。无故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五、非本市学生凭学生证可享受假期乘火车半价优待,每学年不得超过四个单程。学生证中记载的乘车区间到达站须是离家庭住址最近的火车站名。因家长调动工作或家庭住址迁移,需更改站名者凭当地派出所证明到学工处办理更改手续。
六、凡遗失学生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分院审核后,统一到学工处补办。
七、学生毕业、退学、转学均须将学生证交还学院。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合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关于证件照的要求说明:凡用于学生证、毕业证书等证件的照片应是近期拍摄的免冠正面标准照,露出双耳,服饰整齐,应穿有领子的衣服。照片应用大光纸,不能用皱纹纸。在交照片时应在每张照片背面正楷写上本人姓名、班级。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学生干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学院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领导和学生工作部门、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学院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部门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五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相结合的原则,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前提下,采取公开招聘、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
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八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积极要求进步;
(三)遵纪守法,自觉贯彻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行端正,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良;
(六)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表现良好;
(七)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有一定的领导、组织、协调、创新、实干的能力,具有为同学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第九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一)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造成不良影响,受到院级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三)在任职期间有一门主要课程或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在学期间有两门主要课程或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四)学习成绩达不到良好以上者。
(五)不讲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六)以职权谋私利,经教育不改者。
(七)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八)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九)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十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一)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学生会组织或团组织。
(二)各级学生会组织、团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召开学生会主席团或团委会会议讨论,对确有第九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其辞职,宣布除名并报上级组织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一年内不能录用为学生干部:
(一)有一门主要课程或两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学习成绩达不到良好以上者。
(三)有违纪行为,受院级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第十二条 根据第九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者,各级党、团组织、学生工作部门或学生会组织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实行分级、分分院管理和考核。
第十四条 各级学生干部、团干部在学生工作处、院团委
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学生工作部门、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组织。
第十五条院学生会、团委应当在学生工作处、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院学生会干部、团委干部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学生干部所在分院党、团组织和学生工作部门。
第十六条 班干部、团支部干部由辅导员、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所在分院学生工作部门和党、团组织。
第十七条 学生会、团委每年进行一次“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评选。院、系“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均享受院、系“三好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会干部、团委每年填写一次《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根据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而自动辞职或被免职、撤职的学生干部,亦需填写此表。在考核意见栏中应注明其辞职或免职、撤职原因。
第四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院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院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以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对本级或上级学生会组织或团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五)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院学生会、院团委任职的权利。
(六)评优或就业推荐时,在同等条件下,学院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七)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八)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三)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五)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宣传鼓动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七)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八)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干部包括:
(一)院学生会、院团委干事(含干事)以上干部。
(二)分院学生会、分院团总支委员(含委员)以上干部。
(三)学生团体正副社长(会长)。
(四)班委、团支委以上干部。
(五)学生党支部委员以上干部。
(六)院广播台各部副部长(含副部长)以上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高校学生干部是学院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执行者,是师生间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与管理服务工作的助手,是学生工作队伍的补充和延伸。大力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发挥学生干部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对学院的稳定和发展,对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培养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的选拔优秀的学生干部,提高学生干部的整体素质,为学生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奠定良好的干部基础,特制定此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生干部的范围界定
学生干部的范围是指院学生总会成员,院团委成员,分院学生会成员,分院团总支成员,各班团支部成员、班委会成员、院社团联合会成员。
二、学生干部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积极要求进步;
(三)遵纪守法,自觉贯彻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行端正,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良;
(六)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表现良好;
(七)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有一定的领导、组织、协调、创新、实干的能力,具有为同学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三、学生干部的选拔
(一)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相结合。
(二)方式:
1、民主选举;
2、公开招聘;
3、辅导员、分院推荐;
(三)程序:
1、个人申请自荐经审批同意后产生学生干部预备人选;
2、采取民意测评的方式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
3、公开竞选结合一定范围内的民主选举,确定学生干部名单;
4、分院学生干部、院学生干部确定名单后需全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学工处备案;
5、学生干部的考察试用期原则上不超过二个月;
6、试用期考核合格后,任职的学生干部填写学生干部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四、学生干部的培养
(一)培养的途径:
1、学院要依托党、团组织、学生工作部门、学生会组织对学生干部集中进行培训,建立正规的培训制度,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学生干部培训班。
2、定期举行学生干部的工作经验交流,提高学生干部的工作能力。鼓励学生干部结合工作实际积极进行理论探讨和工作创新。
3、各级学生工作组织、共青团组织要关心学生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积极为他们的成长和成才创造条件。
4、积极组织学生干部进行青年志愿者及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二)培养的内容:
1、综合素质的培养: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技能素质、身心素质等。
2、岗位职责的培养:主要包括岗位职责教育及工作方法的培养。加强学生干部对岗位职责认识与理解,培养学生干部做好师生间的桥梁和纽带,引导学生干部树立大局意识,自觉维护学院的教学秩序与工作秩序,增进师生间的理解和沟通。帮助学生干部处理好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
五、学生干部的考核
(一)各级学生工作部门和团组织要使学生干部认真了解学院党委、院学生工作处、院团委的工作全局,鼓励他们认真落实工作,主动汇报工作情况,积极负责地发表意见或建议,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完成各级学生工作部门和各级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二)学生干部的考核坚持换届集中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要从政治、学习、工作、行为、品德等方面每学期考核一次。学生工作部门和团组织根据学生干部的个人情况进行定性、定量的考评,并建立考核档案,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学生干部的管理考核制度;
(三)院学生总会干部、团委学生干部、分院学生会、团总支学生干部、班委会成员分别由学院、分院、班级管理考核。
(四)所有学生干部任期为1-2学年,五年制高职学生干部视具体情况任期为1-3年;
(五)考核中如发现学生干部不适合所任职务的或有违规、违纪现象,视情节轻重,予以随时调整。
(六)各级学生工作部门和团组织要根据考核情况,每学期主动对学生干部的调整提出意见,并将调整情况记入考核档案。
六、学生干部的奖惩
(一)奖励:
1、对工作积极、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每学年按照学院文件要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上报学院,并在全院范围内给予表彰奖励;
2、积极向社会及用人单位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在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时,根据考核情况以及工作表现,把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作为重点对象进行推荐。
(二)惩罚:
1、对工作不积极、作风不端正、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干部将给予免职;
2、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和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应责任;对违纪的给予相应处分。
七、本办法由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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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助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服务工作,发挥优秀学生主观能动性作用,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实践平台,提高辅导员工作效率,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并进一步创新我院学生工作,特设辅导员助理岗位。
第二条辅导员助理是辅导员的助手,是学生参与学院学生日常管理的重要方式,是培养和加强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的新途径,也是学生提高自身素质的一种体现,对大学生成长发展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为规范辅导员助理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辅导员助理的配备和选聘
第四条辅导员助理应根据学院各分院学生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选聘,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的时间安排,每学年一聘,每班可配备1名的辅导员助理。
第五条辅导员助理的选聘条件:
(一)思想政治觉悟高,政治方向正确、坚定,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能自觉地同党组织、学院、分院保持一致。
(二)在校的二年级学生,原则上专业相同;
(三)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或优秀的入党积极分子;
(四)思想积极要求进步,认真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五)曾担任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学院学生总会、团委或分院学生会、团总支或班委会、团支部的学生干部,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六)沟通能力强,并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七)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身心健康。
第六条辅导员助理的聘任程序:
(一)辅导员助理的选聘工作由各分院负责,分院成立辅导员助理选聘小组,具体工作由分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
(二)应聘分为学生自荐或分院辅导员助理选聘小组推荐两部分。
(三)考察评议。选聘小组参照辅导员助理岗位选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确定拟聘用人选。
(四)岗前培训。学院和各分院组织对新聘辅导员助理进行岗前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五)结果公示。拟聘用结果确定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聘任方式。确定辅导员助理人选后,各分院将具体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颁发聘任书,辅导员助理聘期为一年。
第三章辅导员助理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七条辅导员助理工作职责:
(一)辅导员助理在辅导员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密切联系所带班的辅导员,加强相互沟通,及时向分院及辅导员通报所管学生班级的现状,协调处理好学生中的各类问题,提出所负责班级学生管理工作的建议;
(二)根据学院、分院学生工作的具体要求,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了解班级学生情况,密切关注校园动态,掌握班级学生的基本情况、思想动态、心理问题、学习表现、生活现状等,如有突发事件,应及时主动地向辅导员汇报并及时到场参与处理;
(四)深入所负责班级学生宿舍,督促学生搞好宿舍内务,组织开展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和文明宿舍评比等活动;
(五)根据学院或各分院下发的相应文件内容,带动学生积极组织各项活动的开展;
(六)主动关心特殊家庭、贫困家庭学生,并协助辅导员完成贫困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定等工作。
第八条辅导员助理工作要求:
(一)辅导员助理要以身作则,在各个方面都充分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
(二)熟悉学院学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专业培养目标,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坚持继承与创新的工作原则,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的成长成才;
(三)主动学习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理论和方法,不断提升自己对工作的认识和实际的工作水平;
(四)参加分院学生工作例会和学院举办的相关培训活动,认真记录工作会议和培训学习笔记、工作日记;
(五)定期与学生谈心,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四章辅导员助理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评优
第九条辅导员助理的管理培训
(一)分院负责辅导员助理的日常管理,辅导员助理接受该分院辅导员老师的指导,分院负责学生管理的领导及辅导员应认真负责,悉心指导辅导员助理开展工作,安排给辅导员助理的工作要有明确的要求,并要检查落实。
(二)辅导员助理在聘任期内须接受1至2次业务培训,业务培训由各分院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实施。
(三)辅导员助理的工作安排在课余时间,不能因所带班级的事宜请公假,以不影响自身学业为前提。
第十条辅导员助理的考核
(一)辅导员助理每学期期末考核一次,分院在考核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并将辅导员助理考核成绩上报学生工作处。
(二)分院成立考核小组,由各分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
(三)考核分为四个部分,总分100分,其中期末工作总结10分,日常管理工作60分,学生民主测评20分,分院考核小组测评10分。具体考核项目如下:
1、期末工作总结10分
辅导员助理要根据本办法中有关工作职责和要求,认真总结任职以来各方面的工作,每学期末上报分院一份工作总结。
2、日常工作考核60分
(1)思想品行好,政治觉悟高,政治方向正确、坚定,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能自觉地同党组织、学院、分院保持一致;[5分]
(2)经常深入班级、寝室和学生当中,及时发现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心理问题、学习表现、生活现状等学生中热点关注的问题并及时上报;每周深入班级、寝室不少于3次,少一次扣1分;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或漏报每次扣2分;[10分]
(3)积极组织班级学生参加各项活动,活动中受到学院表彰的团体加4分/次;个人2分/次;受到分院表彰的团体加2分/次;个人1分/次;加满为止,未发生不加分;[10分]
(4)做好学生的思想稳定工作,定期与学生谈心,并做好谈话记录;每周不少于3人,少一人扣1分;[10分]
(5)加强班级学生的日常管理,经常开展行为规范教育,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减少学生违反纪律现象;班级有学生违纪现象并受到通报批评的1分/人次;受到记过处分以下的2分/人次;受到记过处分以上的5分/人次;扣完为止;[10分]
(6)辅导员助理应按时参加学院、分院或学生会召开的相关学习、培训、会议等活动;请假扣1分/次,无故不参加会议扣2分/次;[5分]
(7)能出色完成学院、分院布置的各项任务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扣2分/人次。[10分]
3、学生民主测评20分
学期末,分院考核小组组织班级部分学生对辅导员助理进行民主测评,综合计算后取平均分为民主测评成绩。
4、分院测评10分
分院考核小组根据辅导员助理的平时表现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公平、公正、客观地进行综合测评,综合计算后取平均分为测评成绩。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2、从事其他与身份不符合的活动,损害学院、分院声誉者;
3、欺瞒分院、辅导员重要事件,不如实上报。
(五)辅导员助理期末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89分≤良好≥75分,74≤合格≥60,不合格<60分四个等级,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学院进行表彰,授予“优秀辅导员助理”荣誉称号,同时期末德育操行考核成绩加15分;考核结果为良好的期末德育操行考核成绩加10分;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期末德育操行考核成绩加8分, 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加分。优秀辅导员助理可直接推荐确定为学院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一条辅导员助理的解聘
(一)聘任期内如出现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表现不佳,未能履行规定工作职责或考核为不合格的辅导员助理,分院应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建议解除其辅导员助理职务。
(二)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出辅导员助理岗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分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同意后,解除聘任,同时收回聘任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保证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实施,帮助学院经济困难的在校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适用于学院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的助学贷款。其目的是帮助学院经济确实困难的高职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顺利完成学业。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院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借款人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在校高职学生,贷款人指由教育部指定的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
第二章 贷款管理
第四条成立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管院领导,副组长: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领导,成员:学院纪律和各分院主管领导。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主任:学生工作处领导,副主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和财务处财务科长,成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干事和财务处出纳。各班级辅导员为本班该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学生工作处、团委、财务处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各分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层层落实,各负其责。
第五条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本院的助学贷款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工作。在每年录取新生时,应同时随录取通知书夹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资料。在学院开学期间,应通过海报、校刊、黑板报及校园广播、电视等形式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
(三)组织本院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初审。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册》,负责证实借款学生身份,协助经办银行了解情况;
(四)负责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以及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及时统计并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情况;
(五)负责按照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确认和拨付等工作;
(六)负责配合相关银行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的回执办理、续贷确认和毕业确认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建立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档案,实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回收、变动的微机化管理;
(八)负责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广大师生进行诚实守信及个人诚信系统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借款学生建立诚信档案,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增强信用意识,强化信用观念;
(九)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本息收回和逾期贷款催收工作。负责在一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联系地址,并在其就业报到的有关文件中记录贷款信息。
第六条 各分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负责提供并初审本分院申请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 包括家庭情况、困难程度、家庭收入状况、学生本人日常表现、学习情况等等。
第七条 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借款学生毕业时,学院有关部门要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贷款对象是学院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依据《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十条申请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在校期间没有受过违纪处分或受到的违纪处分已解除;
(三)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学生德育考核成绩合格;
(五)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及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贷款并按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六)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及用途
第十一条学院每年的贷款额度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在上级下达的贷款规模内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系的实际情况确定下达。
第十二条学生申请贷款额度为每年不超过8000元(含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十三条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基本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学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五章 贷款申请、审查
第十四条学院与经办银行每学年集中审批一次,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受信,分期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依据学院相关通知按期提交申请。
第十六条借款人须先向所在分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分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合格后,将贷款申请及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材料送交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对学生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合格的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经办银行。
第十七条借款学生提供的材料按贷款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须经学院介绍人和见证人推荐,并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承诺书》。
第十九条本细则中的介绍人为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人(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见证人是各班级辅导员和学生家长),见证人不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人全面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填写《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推荐人承诺书》;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等。
第二十条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学生的借款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审查,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审核工作无误后,学院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同时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学院留存,一份交经办银行。
第二十一条学院在收到经办银行批准的借款学生名册后,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一式二份),并提交给经办银行,学院在接到银行审批签字后的借款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二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订合同,分学年发放学费、住宿费贷款,分学期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院指定的账户,每学年发放一次;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存款账户,每学年按10 个月发放,每学期开学后发放。
第二十四条贷款学生须在每次贷款发放后的15 日内核对款额,发现问题,及时向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提出,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查对,并通过经办银行更正。
第二十五条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须通过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如遇特殊情况要追加贷款金额的,可与经办银行协商另行办理增加贷款的有关手续。
第七章 贷款的变更及终止
第二十六条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休学中止合同的,休学期满后可正式恢复贷款。
第二十七条在借款期间,借款人有如下行为之一者,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可建议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本息: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院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四)借款人中途转学、退学、被校方开除、取消学籍或死亡的;
(五)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有重修科目者;
(六)在校期间消费与收入不相符,有挥霍浪费,不勤俭节约现象者;
(七)参军、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八章 贷款期限、利率及还贷
第二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年限最长22年。 借款学生毕业后5年内只偿还利息,第6年开始偿还本金。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第三十条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全额承担,毕业后开始记付利息,并全部自负。
第三十一条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款,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在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和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提前归还的部分,由经办银行按规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不加收除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财政不再贴息。
第三十三条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签订还款确认书,还款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保证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转学或出国留学、定居,必须还清贷款,方予以办理手续。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后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向贷款人及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九章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贷款学生的考核及教育
(一)各分院对贷款学生获贷后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品德等方面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和是否继续发放该生贷款意见上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二)学院、各分院要对获得贷款的学生进行多渠道、多形式的诚信教育(每学年不少于2次),培养广大学生树立较强的信誉意识,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七条 贷款学生档案的建立
(一)各分院要组织贷款学生分别与分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见证人签定《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保证书》,每年末要将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表现情况,如实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个人素质综合量化考评情况表》,并统计上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二)贷款学生若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居住变更、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其中对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居住、退学、开除的贷款学生有关部门必须在其离校前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并对贷款学生的档案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八条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见证人档案的建立
(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见证人由各班级辅导员和学生家长担任,各分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根据贷款学生见证人的情况建立档案,并将情况上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二)学生的见证人若出现调离、出国、死亡、失踪等变动情况要及时上报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督促学生更换新的见证人,对贷款学生的见证人档案进行相应调整,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将有关情况告知经办银行。
第三十九条获贷毕业生离校前应办理的手续及跟踪管理
(一)贷款毕业生离校前必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书,确保毕业后按借款合同要求履行还款协议。
(二)各分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在获贷毕业生离校前应对其进行还款知识和诚信教育,并组织贷款学生、见证人签订还款《承诺书》。
(三)获贷毕业生未办理以上手续或未提交上述资料的,学院暂缓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四)获贷毕业生毕业后的贷款是按季度还款,学院每季度按经办银行统计的未还款学生情况下发通告,各分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应根据情况及时协助催收贷款。
第四十条获贷毕业生毕业离校后,不履行贷款合同按时还款者,学院将配合有关部门,并将其资料输入国家助学贷款咨询系统,向社会、新闻媒体公告其违约行为。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贷款人有权对违约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对违约的借款学生依据借款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将违约借款学生的违约记录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四十三条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建立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院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的修改权、解释权归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制定目的
为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规范还款救助操作、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高效运行,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帮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解决经济困难,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节 主要内容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要求、救助对象及条件、操作流程和其他工作等。
一、基本要求。明确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
二、救助对象及条件。明确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救助对象,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需要准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操作流程。规范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的操作流程,明确初审工作。
四、其他工作。规范救助完成后的后续管理、征信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节 概念界定
一、国家助学贷款:指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办理的校园地助学贷款。
二、借款学生:指通过学校和经办银行的审核,在校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在校生或毕业生。
三、还款救助:指各省级中心、各高校利用有关资金,为偿还贷款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四、申请人:指向基层机构提出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五、被救助人:指通过还款救助申请和审查,获得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
第四节 其他事项
一、本操作规程由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一节 救助资金
一、资金来源
还款救助机制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社会捐资助学资金、学生奖助基金以及其它用于高校学生资助的资金。风险补偿金结余资金应优先安排还款救助工作。省级中心会同经办银行,向县级中心拨付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时,应预先提取还款救助备用资金,存入省级中心在经办银行设立的还款救助资金专账。
二、还款救助资金的账户管理
还款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日常管理和使用受同级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节 职责分工
学院负责本校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向省级中心汇总报送初审合格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 救助对象及条件
第一节 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
一、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二、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三、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二节 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一、死亡、失踪类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1.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三、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
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四、患有重大疾病类
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五、经济收入特别低
1.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到相关基层机构办理。
2.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各省(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此类学生的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要件。
第三节 救助原则
一、救助重点
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二、救助标准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国家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将全部存入省级中心还款救助资金专账,专项用于以后救助工作,相关工作遵循省级资助中心制定的办法。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一节 申请受理
一、申请办理
1.符合救助条件的借款学生,申请人可以向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还款救助申请。
2.还款救助申请人可以是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或者共同借款人。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3.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符合救助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借款学生,可主动联系并协助有关当事人申请办理还款救助。
4.申请人在现场办理还款救助申请时,应持身份证、助学贷款合同以及其他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资格初审
1.学院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还款救助申请后,需要按照申请条件的不同种类审查相关材料,确保申请要件真实完整。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明确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协助其办理。要向申请人讲明,通过最终审核后,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会发放给被救助人。
2.在材料审查无误后,指导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其中,第一至第四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附件1);第五类情况的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附件2)。
3.在完成材料审核后,应通过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电话访问、校地联动等方式完成初审。如有必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范围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表见附件4)。
4.初审完成后,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通过初审的申请表汇总,填写《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连同申请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一并上报至省级中心。
第五章 其他工作
第一节后续管理
一、失信惩戒
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办银行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征信管理
1.对于第一至第四类救助,经办银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
2.对于第五类救助,经办银行应视情况,负责办理变更借款学生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但可将救助情况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标注。
第二节 档案管理
一、工作要求
1.还款救助档案应单独成盒,与助学贷款其他信贷档案分开编号管理。
2.除《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外,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及附件4,由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无需报送省级中心和经办银行。
3.附件1、附件2、附件3、由省级中心存档。
第三节 信息安全
要切实做好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规范还款救助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
附件:
1.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Ⅰ
2.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表Ⅱ
3.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
4.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公示表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识别认定机制,推进精准资助、精准育人,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教联〔2016〕30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教规〔20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院在籍的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监督开展,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分院认定结果进行监督、指导与管理。
第二章 认定原则和认定依据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学院建立了科学的《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及其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评分量化评价。并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科学准确的进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方法、量化指标体系等向全院师生公开,通过多种途径告知学生及家长,确保认定公正。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不开展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等类似的活动。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学院教育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并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三章认定等级划分
第六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包括: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孤儿;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各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八)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遭遇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家庭因故欠下数量较大的外债;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同胞兄弟姐妹为残疾人士等)。
第(一)至(六)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贫困认定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
第(七)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
第(八)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如在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有备案的,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不出证明的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甄别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学生在提出贫困认定申请时,必须如实填写并提供《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调查表”无需加盖任何公章,须由申请人(或家长)书面签字承诺。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划分: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三个困难等级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具体为:
(一)特别困难:
1、原则上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的困难等级列入“特别困难”等级;
2、原则上将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等级为一级至二级残疾学生和残疾等级一级至二级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的困难等级列入“特别困难”等级。
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评分和评分结构情况,修正确定认定等级。
(二)困难:
1、原则上将“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等级为三级及以下残疾学生和残疾等级三级及以下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的困难等级列入“困难”等级;
2、原则上将“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列入“困难”等级。
3、原则上将“父母双方均患有重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列入“困难”等级;
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评分和评分结构情况,修正确定认定等级。
(三)一般困难:
1、原则上将“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列入“一般困难”等级,
2、原则上将“父母一方患有重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列入“一般困难”;
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评分和评分结构情况,修正确定认定等级。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各分院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任组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贫困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分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任组员的分院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分院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开展。
第十条 各分院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委会干部3人以及3名普通学生代表担任组员的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不应包含申请贫困认定的学生。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或专业)申请贫困认定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及在校消费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认定。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分院认定工作小组和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根据申请学生实际情况,划分困难类型和等级,建立和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泄露学生资助信息。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进行实时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验认定、学院认定复核、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每年9月份,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按学院具体“通知”要求,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的《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提供《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中所需相关佐证材料和证照凭证。
(三)身份核验认定。
各班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和分院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材料审核、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和主动核查等方式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金额和结构)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并结合《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体系》的定量评分开展认定工作。如学生存在高消费和消费结构严重不合理情况,一经核实,不予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身份认定。
纳入基本证照凭证清单的低保证、建档立卡证明、残疾证、残疾军人证、烈士证明书等,与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数据比对的结果和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等均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佐证材料。
(四)学院认定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下,对分院认定工作小组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认定复核,确认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并采取系统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五)结果公示。分院和学院分别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等级,在分院和全院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不得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间积极受理对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酌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和动态调整,及时回应异议。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后,学院会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不低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并存留相关核实工作的原始记录和照片存档,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贫困生身份和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
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和指导下,具体负责全院勤工助学的全面工作,学院的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学工团委等部门须积极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院的职责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四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第十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二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 不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七条 设岗原则:
(一)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满足学生需求,又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学院后勤部门应尽量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签订《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三方协议书》。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哈尔滨市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哈尔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哈尔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三方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三方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勤工助学工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 工作流程:
(一)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确定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通过多种等形式公示勤工助学岗位名称、招聘标准及报名方式和途径。
(三)学生可根据勤工助学岗位类别,结合自身业余时间和课程安排,在不影响正常学业的基础上,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黑龙农垦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书”,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提交岗位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结合岗位要求,确定录用学生,并记录在案。
(五)被校外有人单位确认录用的学生,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协调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三方协议书》,并配合用人单位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岗前和安全教育。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勤工助学工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在校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第三条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监督开展,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分院评选结果进行监督、指导与管理。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主要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的学习费用开支。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其它可评选国家奖学金的条件:
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进入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它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通过专家鉴定获得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注:每年国家奖学金评选前,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基本申请条件进行细化和具体化的分解诠释。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下达。
第七条学院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评选名额指标数,依据各分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数为基数,按比例核算各分院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各分院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任组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九条 各分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任组员的分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分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开展。
第十条 各分院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委会干部3人以及3名普通学生代表担任组员的班级(或专业)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小组,评选小组成不应包含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评选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班级(或专业)评选小组负责对本班级(或专业)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和民主评议。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每年9月份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各分院、各班级下发“评选工作通知”,并在全院公布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名额及评审程序等工作事项,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各分院评选工作小组以班级为单位向每个学生传达“评选工作通知”精神。并监督、督促各班级(或专业)成立班级(或专业)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小组。
第十四条学生本人向班级(或专业)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班级(或专业)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条件审核,提出候选人名单,推荐到分院评选工作小组。
第十六条分院评选工作小组对班级(或专业)评选小组评选推荐的候选人申请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等额确定本分院的评选推荐名单,在分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评选推荐的名单。
第十七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分院评选工作小组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申请条件复核,并将复核合格的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正式确定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
第十八条每年10月15日前,学院将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学生申请审核通过后、国家奖学金发放前,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处理的,受到学院、分院纪律处分的,休退学的,取消受奖励资格,此国家奖学金名额转给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院财务处对国家奖学金执行预算管理,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专款专用,不虚列、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学院相关部门将学生申请表、评选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第三条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监督开展,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分院评选结果进行监督、指导与管理。
第二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注:每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前,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基本申请条件进行细化和具体化的分解诠释。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下达。
第七条 学院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评选名额指标数,依据各分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为基数,按比例核算各分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各分院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任组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九条 各分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任组员的分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分院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开展。
第十条 各分院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委会干部3人以及3名普通学生代表担任组员的班级(或专业)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小组,评选小组成不应包含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评选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班级(或专业)评选小组负责对本班级(或专业)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和民主评议。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份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各分院、各班级下发“评选工作通知”,并在全院公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名额及评审程序等工作事项,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各分院评选工作小组以班级为单位向每个学生传达“评选工作通知”精神。并监督、督促各班级(或专业)成立班级(或专业)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小组。
第十四条学生本人向班级(或专业)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班级(或专业)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条件审核,提出候选人名单,推荐到分院评选工作小组。
第十六条 分院评选工作小组对班级(或专业)评选小组评选推荐的候选人申请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等额确定本分院的评选推荐名单,在分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评选推荐的名单。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分院评选工作小组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申请条件复核,并将复核合格的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正式确定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
第十八条 每年11月15日前,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审核通过后、国家大励志奖学金发放前,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处理的,受到学院、分院纪律处分的,休退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弄虚作假的,取消受奖励资助资格,此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转给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院财务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执行预算管理,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专款专用,不虚列、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院相关部门将学生申请表、评选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
第三条 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监督开展,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分院评选结果进行监督、指导与管理。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学院国家助学金资助金额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为每生每年4400元;第二档为每生每年3300元;第三档为每生每年22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注:每年国家助学金评选前,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基本申请条件进行细化和具体化的分解诠释。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下达。
第七条学院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评选名额指标数,依据各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为基数,按比例核算各分院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各分院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任组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九条 各分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任组员的分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分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开展。
第十条 各分院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委会干部3人以及3名普通学生代表担任组员的班级(或专业)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小组,评选小组成不应包含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评选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班级(或专业)评选小组负责对本班级(或专业)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和民主评议。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份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各分院、各班级下发“评选工作通知”,并在全院公布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名额及评审程序等工作事项,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各分院评选工作小组以班级为单位向每个学生传达“评选工作通知”精神。并监督、督促各班级(或专业)成立班级(或专业)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小组。
第十四条 学生本人向班级(或专业)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班级(或专业)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条件审核,提出候选人名单,推荐到分院评选工作小组。
第十六条 分院评选工作小组对班级(或专业)评选小组评选推荐的候选人申请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等额确定本分院的评选推荐名单,在分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评选推荐的名单。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分院评选工作小组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申请条件复核,并将复核合格的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正式确定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
第十八条每年11月15日前,学院将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审核通过后、国家助学金发放前,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处理的,受到学院、分院纪律处分的,休退学的,取消受资助资格,此国家助学金名额转给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弄虚作假的,取消受资助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此国家助学金名额转给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院财务处对国家助学金执行预算管理,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专款专用,不虚列、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院相关部门将学生申请表、评选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学院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院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院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我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资助范围、年限及金额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毕业生是指学院全日制专科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六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八条 学院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学制(3年)计算。
第九条 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十条 每年4月份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各分院、各毕业生下发“申报工作通知”,做好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学院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同时递交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及要求递交的其它佐证材料。
偿还给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学院将代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三)学院学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材料,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院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
第十二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5至6月份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进行核查,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给学院。学院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于15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毕业生本人或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四条学院财务处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执行预算管理,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专款专用,不虚列、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学院相关部门将学生申请表、审核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对于弄虚作假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基层就业毕业生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院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十八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学院将取消其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院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学院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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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学院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校学生是指我院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第四条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我院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受助年限
第六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院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七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入伍资助期限为学院全日制专科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学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和中职高职连读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和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九条我院学生申请服兵役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到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院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送至或邮寄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院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院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条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学院的入学新生,到学院报到后向学院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三条每年10月31日前,学院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待拨付学生入伍资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学院学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给学院,学院收到资助资金后及时给予服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五条学院财务处对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执行预算管理,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专款专用,不虚列、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学院相关部门将学生申请表、评选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五章 服兵役管理
第十七条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院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八条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学院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院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院收回资金后,及时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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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院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人才的中心任务,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提高学生的基础文明水平,活跃校园文化,创造良好的生活育人环境,使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机构设置、职责范围
第二条在学院公寓管理委员会(简称寓管会)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代表学院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安全、卫生、纪律、学生素质教育、寝室文化建设、文明寝室评比、学生在公寓内违纪事件处理、寝室分配调整、家具管理;负责学生公寓的规划、建设及日常申报维修工作。同时,学生工作处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三条在学生工作处的领导下,在各公寓楼聘任专职管理员和成立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简称自管会,由院舍务部、各
分院舍务部、楼层长共同组成)共同直接对学生寝室进行卫生、纪律等检查与管理。
第四条学生管理全体专兼职人员,将围绕“导教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工作宗旨,为学生创造良好、文明的学习、生活和休息环境,切实提高广大同学的生活质量,营造良好的文明氛围,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三章 学生住、退寝
第五条本校录取的新生及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各类人员,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到学生工作处注册,然后到指定的公寓楼办理住宿。
第六条按学院规定,学生应在学院安排的公寓住宿,未经管理员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调换寝室或床位。
第七条实习、毕业、退学、休学者需持离校通知单或相应审批表到所住公寓楼找管理员验收公物,再到公寓科办理退寝手续,办完手续要在当天离开公寓,其原床位不予保留。休学的复学后凭有关复学证明到指定管理员处办理住宿,再给予另行安排。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离校,仍需在公寓住宿的,须持所在分院开具的证明,提前一天到公寓科办理临时住宿手续,到指定的房间住宿,继续住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各楼管理员有权根据公寓情况对学生现住宿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管理员将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管理员安排的其他人员入住。
第八条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离校期间要注意对公寓内物品及公共财产的爱护,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若有缺损的,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寝室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严禁在公寓墙上、床板上、门和走廊上乱涂乱画、张贴广告、宣传画、海报及不健康的宣传品等;严禁焚烧纸张及其它物品。离校时要将寝室内卫生打扫干净,垃圾全部清理干净,摆好桌椅,门关窗关好。否则公寓管理人员有权按废品处理。若有违反,将按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住宿人员办理退宿手续后,原住寝室内不得存放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公寓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他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条学院禁止学生自己在校外租房住宿,一律入住学院学生公寓。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学生,必须有家长陪读,并办理走读审批手续,审批同意后要搬出学生公寓。未办理走读擅自在外租住者,学院不视为走读学生,并按夜不归寝处理,给予学籍处分。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期间发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完全由学生自己和家长承担。走读租住学生要注意人身安全、维护学院荣誉、树立大学生的良好形象,不得男女混居、不得参加任何非法组织、传销和非法集会活动、不酗酒、不赌博、不打架斗殴。否则一经发现,学院将取消其走读资格,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辅导员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了解校外租住学生各种情况;学院的保卫处和学生管理部门、各分院要定期了解走读学生居住的周边环境,及时了解各种情况,积极配合街道、社区、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做好走读租房学生管理工作。走读学生若返校住宿,需提出书面申请和家长意见,经辅导员、所在分院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最后到公寓科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章 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科及管理员并协助处理。
第十三条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四条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确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两天之内)留宿校外人员(仅限同性别直系亲属),必须写书面申请,全寝签字同意,管理员批准后,押有效证件并登记才可以留宿。因留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寝室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住宿人员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上报给管理员,由学院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责任人员负责。违反本条规定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由责任人员自负。
第十六条养成离室锁门、关窗的习惯,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学生应该制止小商小贩在公寓内进行任何经营活动,发现形迹可疑者及时报公寓工作人员和保卫科。
第十七条增强消防意识。公寓内严禁有以下会给公寓和同学安全带来危害的行为,违反者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一、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二、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蜡烛、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三、私自拉电线,使用电器;
四、乱扔烟蒂等。
第十八条自觉维护公寓治安秩序,提高防范意识。学生进出公寓大门需要查验有效证件时,要服从公寓工作人员的管理。同寝室人员违反安全规程和条例,其他同学应及时阻止并请工作人员出面处理。
第十九条公寓内财产和物品安全。因公寓为学生密集、各类人员进出频繁的公共场所,故住宿人员不宜在公寓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否则责任自负;寒暑假期间,住宿人员应带走个人贵重物品。
第二十条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领取会客证后方可进入公寓,会客结束离开时取回所押证件。会客时不得影响其他同学,客人晚20:00点前必须离开公寓。上课期间及晚上20:00以后,学生公寓一律不会客、不传叫电话。异性(有关学生工作的人员除外)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公寓楼,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值班员传呼。
第五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一条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公寓公益劳动。室内垃圾须直接倒入洗漱间卫生筒内,保持学生公寓走廊“24小时无垃圾”,爱护公寓周围绿化地。
第二十二条公寓内不得有以下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一、将水倒入卫生筒内。
二、向窗外、门外泼水。
三、随地吐痰。
四、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
五、公共场所内堆放杂物。
六、在走廊和房间内私拉绳晾晒衣物等。
七、在公寓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及张贴或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广告及海报等。
八、在公寓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第二十三条讲究文明礼貌。公寓内严禁打球、踢球、溜冰等;午休时间及熄灯(晚22:00)后,不准大声喧哗和进行打牌、下棋、跳舞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公寓内严禁赌博、酗酒、起哄闹事、摔酒瓶、瓶胆等爆响物,不在楼内吸烟;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服从并配合卫生和纪律检查。
第二十四条严禁经商。
第二十五条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规定的作息时间起床、熄灯,晚归者必须说明理由,做好登记后方可入内。学生每晚按时归寝,学校每晚严格检查学生归寝,学生在无假情况下整夜未回寝(在23点至凌晨4点间回寝也视为整夜未回寝),按夜不归寝重大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晚寝假规定
一、晚寝假只有当日假、长假(两天以上)、周末假(含小法定假)三种;
当日假、长假用统一印制的《分院假条》(现为白色)出具,写清具体请假时间或时间段;周末假(含小法定假)用统一印制的《周末晚寝假统计》(现为黑色)出具,请假时间要与周末(周五、六两天)、小法定假(按学院通知为准)的休息天数完全相符。多于或少于全改为《分院假条》出具,否则视为无效假条。
二、有效晚寝假条的特征
1、每张假条上要写清填全班级、寝室、事由、日期等信息才有效;缺项视为无效假条。
2、每张假条必须要有有准假权或辅导员的亲笔签名和分院学生工作办公章才有效;缺项或盖个人名章视为无效假条。
3、假条上有描改痕迹,视为无效假条。
4、每张《分院假条》上只能写一名同学名字;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为无效假条。
5、每张《分院假条》上必须要有有准假权或辅导员的亲笔书写的“晚寝”两字;无“晚寝”两字为无效假条。
6、交到公寓楼的《分院假条》必须是副本(用复写纸印写的),原本为存根,否则无效。
7、为防止学生私自添加请假人,每张《周末晚寝假统计》假条上要有封底(封底要严)和写清请假人数(大写);否则视为无效假条。
三、请晚寝假程序
1、上课期间请晚寝假的,分院按有效假条规定签批假条(要有存根);签批的所有假条,按学生所住公寓分类,必须于当晚20:50之前送到公寓楼值班室,各分院查完晚寝后再送去则无效。
2、下晚自习至21:30之间请假的,由辅导员给学生所在公寓管理员发短信或微信请假。
3、晚21:30至次日早晨之间的请假,原则上不得请假,只有各分院书记电话请假有效。
4、短信假、微信假、电话假,次日上午要补办假条,并交到公寓科。否则无效按夜不归寝处理。
各分院、辅导员、、学生严格按规定办理晚寝假条并及时交到管理员处,不得以各种理由(如假条在班级、在或导员手里、或说导员知道等)查寝,更不要出现未经许可的事后补假现象发生。
第六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寓楼内门窗、玻璃、家具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院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任何时候不得私自拆装、调换、移位、破坏。不准私自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俱搬入学生公寓内使用。
第二十八条学生公寓内家俱由学院统一配置。个人使用的家俱由自己保管,共同使用的家俱由集体共同保管,寝室长负责提醒全体寝室成员。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员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相关责任人须按情节按当时市场价1至3倍赔偿(学院总务处或财务处负责定价),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寝室全体成员共同承担。故意破坏的除赔偿外,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条寝室用电实行定时送、断电制度。供电时间:早5:30——晚22:00,周五、周六早5:30——晚22:30,长假期间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则另行通知。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杜绝长明灯;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
第八章 学生寝室布置规范
第三十一条寝室布置规范化是为了保证寝室的文明、整洁、美观、有序。根据各公寓楼的住宿条件,制定相应的寝室布置规范化要求:
一、整体布置。室内家俱和生活用具按规范化要求定点摆放。寝室布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
1、床铺、桌凳、柜等家具,热水瓶及卫生洁具等须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美观、有序、方便生活的原则统一定点摆放。
2、室内要经常通风,保持空气清新。
二、墙面。墙面要保持整洁,一律禁止乱贴、乱挂、乱画,主要以干净整洁为主。
三、床面。
1、起床后须叠被并放在床铺靠窗的一侧,枕头置于被子内侧。铺面要平整。
2、床面不堆放杂物。
3、床下鞋子、纸箱请放置整齐。
4、不得使用床帘、蚊帐。
四、桌面。除学习时间外,桌上只能放置茶杯、装饰用品、少量常用书籍,且应整齐摆放;人离寝室须将方凳置于桌下,桌面不能堆放纸箱等物品。
五、地面。保持地面清洁,果壳废纸等应放在撮子里,不随手乱扔。地面上不乱堆放脸盆、酒瓶、衣物及其它杂物。
六、其它:
1、脸盆内平时只放置洗漱用具,脏衣服不得长时间堆放。
2、毛巾等生活用品要统一挂放。
3、室内不得拉绳晾晒衣服。
第九章 学生寝室值日规定
第三十二条寝室应保持整洁、优美,以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和劳动习惯,防止疾病的传播和其它意外发生。
一、安排值日生:
1、每个寝室在开学第一周将值日生表排好并上墙,如寝室人员发生变化,寝室长负责调整值日安排。
2、值日时间:从每学期开学初到学期末由全寝室成员轮流值;节假日期间另行安排。
二、值日生职责:
1、值日生必须每天打扫卫生两次以上,将室内公用物品如热水瓶、卫生工具等统一定点摆放。
2、值日生必须在每天上午7:30、下午1:30之前打扫完卫生。
3、为保持寝室及走廊清洁,垃圾一律直接倒入走廊卫生筒内或指定的垃圾集中堆放点。
4、值日生应督促寝室其他成员搞好个人卫生。
5、值日生应积极配合寝室长组织参与寝室文明建设活动。
6、卫生大扫除由寝室全体同学共同完成。
7、做好熄灯、报修等寝室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寝室长做好寝室安全、纪律等工作。
第十章 学生寝室卫生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为敦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公德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激发广大学生的共建热情,学生工作处或各公寓管理员组织专人对寝室卫生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册。公寓卫生分为公共卫生、寝室卫生和个人卫生;公共卫生由服务员每日清扫和学生每周一下午全体全面大扫除共同完成,寝室卫生由值日生每日清扫和寝室全体成员每周一下午大扫除共同完成,个人卫生由本人负责;
第十一章 文明寝室评比
第三十四条为了加强学生公寓文明建设,使学生有一个清新、宁静、安全、文明的学习与生活环境,同时也为激发大学生创造才能,展示大学生的情趣素养,体现大学生的文明、健康、进取的精神风貌,决定每学期开展“文明寝室”达标创优评比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评比内容及权重
1、内务卫生占3分
2、安全纪律占7分
二、评比方法
学生工作处每周对学生寝室内务卫生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时对各寝的安全纪律进行抽查并随当天日报一起传给各分院负责公寓管理的辅导员。
附1: 寝室内务卫生评分细则
每周进行寝室内务卫生检查,在检查中重点检查寝室内务卫生清扫、物品整理摆放等方面有多少处不良点,以此为划分等次、打分。具体不良点及打分标准:
不良点如下:
1、卫生清扫(八项):有垃圾、有杂物、有污渍、有蛛网积灰、有死角、有异味、有废品、有乱涂乱画;
2、物品整理(三项):未叠被、未铺白单、未统一整齐有序摆放;
3、表卡制度(四项):无值日表、无床头卡、无寝室成员名单、无应张贴相关制度等。
具体打分细则:
(1)全部符合标准的寝室可评为“优”(3分);
(2)有三处(包括三处)以下不良点的寝室可评为“达标”(2分);
(3)不良点在三处以上,六处以下(包括六处)的寝室评为“改进”(1分);
(4)下列情况记0分
A、内务卫生严重脏、乱、差(不良点在七处以上);
B、私自调换锁;
C、拒检;
附2: 寝室安全、违纪、不文明行为评分细则
一、出现以下现象扣1分
1、吸烟;
2、晚归每人次;
3、门口堆垃圾;
4、乱拉网线、电线、插排;
5、无人时使用充电设备、电脑处于待机状态。
二、出现以下现象扣3分
1、无人时长明灯;
2、在公寓内喝酒、带酒;
3、往窗外倒水、抛扔杂物;
4、使用或存放电褥子、电热杯、电饭锅、电熨板等违规电器(并没收);
5、使用或存放蜡烛、酒精灯等明火及设备;存放有毒害、易燃违禁品(并没收);
三、出现以下现象扣5分
1、不锁寝门;
2、私留外来人员;
3、私自调寝床或串动寝室设备;
4、养宠物、打麻将(并没收);
5、夜不归寝、逃寝、替寝、异性窜寝;
四、出现以下现象扣7分
1、打架;
2、破坏公物;
3、引外校人员来校闹事;
4、不服从老师、楼长及学生干部管理的,且态度蛮横;
5、酗酒滋事、在公寓内群殴、失火事件等重大安全事件;
注:学生工作处、公寓科、院学生总会检查记录的按上述分值扣分,分院上报的折半扣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公寓
楼层消防安全疏散学生引导员制度
为提高我院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处理突发火灾的应急能力,落实好安全责任和全员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结合省厅《关于实施高等学院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文件以及学院加强安全和谐校园建设的要求,特在学生公寓各楼层设消防安全疏散学生引导寝若干,该寝寝室长为第一消防安全疏散学生引导员(以下简称引导员),为落实好此项工作,特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引导寝及疏散引导指定位置分布
|
主楼 道口 |
主楼道 拐弯处 |
侧楼 道口 |
侧楼道拐弯处 |
楼层 中间 |
南疏 散门 |
北疏 散门 |
一层 |
103、 119 |
|
107 |
|
114、 115 |
101、 122 |
108、 109 |
二层 |
203、 219 |
220 |
208、 209 |
211 |
205、 215 |
|
三层 |
303、 319 |
320 |
308、 309 |
311 |
305、 315 |
四层 |
403、 419 |
420 |
408、 409 |
411 |
405、 415 |
五层 |
503、 519 |
520 |
508、 509 |
511 |
505、 515 |
六层 |
603、 619 |
620 |
608、 609 |
611 |
605、 615 |
二、引导员职责及要求
1、引导员必须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引导逃生路线;及时发现和报告各类消防安全隐患。
2、熟知你所引导指定位置及附近的安全出口和消防疏散通道,发生火灾或演习时,接到疏散指令要迅速到达指定位置指引现场人员沿指定路线有序撤离;一楼各疏散口引导员引导下到一层的现场人员迅速撤出公寓楼。
3、维护疏散秩序,指明疏散方向和路径,避免学生误入危险区域;控制学生下楼速度,阻止学生逆向跑、窜,造成推撞、挤压情况发生;有人倒下,要立即扶起,防止踩踏事故发生。
4、在发生火情或演习时,疏散引导员要坚守岗位,在人员没有全部撤出之前不得撤离岗位。并积极寻找滞留在事故现场的学生和受伤人员,帮助其安全撤离。或一面告诉被困人员,利用身边的毛巾、衣物等,捂住口鼻,以免吸进有毒气体;一面第一时间上报。
5、以上寝室长要负起责任,教育培训好本寝其他成员,若自己不在学院时,要指定本寝同学接替此项工作。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学生校外走读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走读生的管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杜绝学生在校外住宿而产生的安全隐患,结合我院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学院禁止学生自己在校外租房住宿,一律入住学院学生公寓。
2、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学生,必须有家长陪读,并办理走读审批手续,审批同意后要搬出学生公寓。
3、审批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领取审批表(2)辅导员或签署意见(3)所在分院同意、并签署安全协议(4)学工处签署意见(5)公寓科签署意见;审批表一式三份,本人、分院、公寓科各留一份,整个审批过程要求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全程陪同。
4、未办理走读擅自在外租住者,学院不视为走读学生,并按夜不归寝处理,给予学籍处分。
5、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期间发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完全由学生自己和家长承担。
6、走读租住学生要注意人身安全、维护学院荣誉、树立
大学生的良好形象,不得男女混居、不得参加任何非法组织、传销和非法集会活动、不酗酒、不赌博、不打架斗殴。否则一经发现,学院将取消其走读资格,并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7、学生及家长租住他人房屋,应考察好房源,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辅导员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了解校外租住学生各种情况;学院的保卫处和学生管理部门、各分院要定期了解走读学生居住的周边环境,及时了解各种情况,积极配合街道、社区、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做好走读租房学生管理工作。
9、走读学生若返校住宿,需提出书面申请和家长意见,经辅导员、所在系同意,报学工处审批后,最后到公寓科办理入住手续。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学生晚寝假规定
为加强我院学生管理工作的内涵建设,本着对学生本人、家长及学院负责的态度,消除晚寝时的不安全隐患,特对学生晚寝假请假程序及相关内容做如下规范要求:
一、有效晚寝假条规定
1、晚寝假只有当日假、长假(两天以上)、周末假(含小法定假)三种;
当日假用统一印制的《学生请假条》出具,长假用统一印制的《学生请长假审批单》,写清具体请假时间或时间段;周末假(含小法定假)用统一印制的《周末晚寝假统计》出具,请假时间要与周末(周五、六两天)、小法定假(按学院通知为准)的休息天数完全相符。
2、有效晚寝假条的特征
(1)每张假条上要写清填全班级、寝室、事由、日期等信息才有效;缺项视为无效假条。
(2)每张假条必须要有有准假权或辅导员的亲笔签名和分院学生工作办公章才有效;缺项或盖个人名章视为无效假条。
(3)假条上有描改痕迹,视为无效假条。
(4)每张《学生请假条》上只能写一名同学名字;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为无效假条。
(5)每张《学生请假条》上必须要有有准假权或辅导员的亲笔书写的“晚寝”两字;无“晚寝”两字为无效假条。
(6)交到公寓楼的《学生请假条》必须是副本(用复写纸印写的),原本为存根,否则无效。
(7)为防止学生私自添加请假人,每张《周末晚寝假统计》假条上要有封底(封底要严)和写清请假人数(大写);否则视为无效假条。
二、请晚寝假程序
1、上课期间请晚寝假的,分院按有效假条规定签批假条(要有存根);签批的所有假条,按学生所住公寓分类,必须于当晚20:50之前送到公寓楼值班室,各分院查完晚寝后再送去则无效。
2、下晚自习至21:30之间请假的,由当日各分院值班辅导员在公寓现场签批,假条当晚送到相应公寓楼管理员处,取消辅导员的电话请假。
3、晚21:30至次日早晨之间的请假,原则上不得请假,只有各分院书记电话请假有效。
4、电话请假的,次日上午要补办假条,并交到公寓科。否则无效,按夜不归寝处理。
各分院、辅导员、学生严格按规定办理晚寝假条并及时交到管理员处,不得以各种理由(如假条在班级、在或导员手里、或说导员知道等)查寝,更不要出现未经许可的事后补假现象发生。请各分院不打折扣地贯彻和执行。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学生公寓门禁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为提高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学生公寓门禁系统的使用与管理,提升学生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利用门禁系统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门禁系统开放时段:
早晨: 7:00——8:00
中午:11:30——12:30 13:00——13:30
晚上:17:00——18:30 20:00——20:30
第二条门禁通道的通行原则:“一人一刷、先出后入、交替出入、顺序通过”。
第三条除门禁系统开放时段以外,要求每名学生每天至少刷卡两次,以便学院进行考勤管理。
第四条对于违反《学生公寓门禁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学生,按照《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处理:
1、未携带校园卡出入的行为:第一次和第二次友情提醒;第三次扣德育操行分3分。在门禁系统关闭时段,如未携带校园卡出入的学生,应主动向公寓管理员说明情况,由管理员刷卡通行;如非本公寓楼人员需要进出学生公寓,应征得公寓管理员同意,履行相应登记手续后,由管理员刷卡放行。
2、跨越门禁的行为:第一次劝阻、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扣德育操行分15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扣德育操行分25分。
3、掰门禁的行为,属于故意损毁门禁系统相关设备、设施,责令其赔偿损失,第一次劝阻、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扣德育操行分15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扣德育操行分25分。
4、不刷卡、尾随其他同学通行且不听劝阻的,是学生的,视情节严重情况,由公寓管理中心给予加重纪律处分;是其他外来人员的,交由学院保卫处处理。
5、校园卡是学生重要的身份证件,需要随身携带,对于为别人代刷校园卡或转借校园卡的学生,按冒用、转让证件处理,视情节严重,对双方学生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扣相应的德育操行分20分。
6、如果有21:00封寝之后出寝的刷卡记录,按照无故夜不归寝处理,给予记过处分,扣德育操行分25分。
第五条如发现校园卡丢失,请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等),及时到行政楼西侧的校园一卡通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卡。第一和第二次补卡均免费,第三次办理需收取20元工本费。本规定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日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公寓住宿指南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公寓是省内设施齐、条件好、档次高的学生公寓,共三座,每座公寓分A栋和B栋(写法为IA、IB;ⅡA、ⅡB;ⅢA、ⅢB)。第一公寓为男寝,第二、第三公寓为女寝。设有六人间和八人间两个标准,均为地热供暖,其中六人间内学生床铺均在上铺,床下设衣柜、书柜、电脑桌、椅子等生活设施,极大满足了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需要。面对一流的公寓,我们要创造一流的生活环境和一流的管理水平,这有赖于我们的管理、服务,也有赖于同学们的配合支持。下面是有关学生公寓的住宿须知,请同学们对照执行。
一、大门
开放时间为5:30——21:00,其他时间封门,请准时归寝;因特殊情况需进出的,应向值班人员出示有效证件,主动说明事由,经公寓管理员许可并予以登记,方可进出。
二、公共区
1、开水房:一楼大厅西侧,自助打卡开学壶。注意:打水时不要拥挤、慢开快关,以免烫伤。
2、卫生间、洗漱间:
自动打卡洗衣机:每个洗漱间有一台。
拖布池:清洗寝室拖布用。严禁往里倒拉圾、方便面残渣等固体废弃物,以免发生堵塞,影响自己与他人使用。
洗漱槽:只限洗漱、洗衣服使用,严禁对槽体使用重力,防止槽体破裂,影响使用。
延时开关:大小便口下水管上各有一个延时开关,冲厕时,该开关应用手推,不可借用其他外力。
3、晾衣间:一层设在洗漱间两侧,有挑杆1根;二层至六层设在每层楼的南北两侧,挂衣前,请拧干。
三、房间
学生应在学院安排的公寓指定房间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入住后检查房间设施,如有缺损请尽快通知管理人员。住宿人员应爱护室内设施,出现损坏,应及时到一楼值班室报修,公寓工作人员接到报修后,及时向物业报修;其中人为损坏的,由寝室长查明原因,找出责任人,照价赔偿,责任不清的,赔偿费按本室人员数分摊,由寝室长三天内收齐交财务室(行政楼二楼)。
1、床位号:
六人间:六套单铺,左侧靠门口的为1号床,然后按顺时针依次为2、3、4、5、6号床,即6号床位在门后;
八人间:四套上下铺,左侧靠门口的上铺为1号床,下铺为2号床,然后按顺时针依次为3、4、5、6、7、8号床,7、8号床位在门后。
2、寝室门锁:不准随便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钥匙丢失或门锁损坏,请到值班室办理维修更换手续,费用自付。
3、电话:话线插孔I、Ⅱ公寓在2床或5床衣柜后身,Ⅲ公寓在窗台下方;电话、电话线须自行解决;电话只限使用200卡拔号,200卡自己购买,按卡后说明操作即可。
4、插座:在书桌后,每个寝室6个。
5、网络:学生如果需要连接网络,与通信科联系即可(电话88127894)。
6、柜门:暗锁钥匙不发放,门锁均使用明锁,由学生自行购买,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锁坏、钥匙丢失现象请不要采用硬撬、踹等暴力方式打开,以免造成人为损坏公物现象,应到一楼值班室借用夹钳打开。
四、会客制度
经公寓管理员许可并登记、押有效证件后,外来人员方可在会客区或寝室会客,异性(直系亲属除外)不得进寝,晚8:00前客人必须离开公寓楼。
五、限电制度
寝室用电实行定时送、断电制度,人人都要注意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供电时间:早5:30——晚22:00,周五、周六早5:30——晚22:30,长假期间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则另行通知。
六、环境卫生
1、走廊任何时候不准堆放垃圾,不得将寝室内的垃圾直接扫到门外走廊里,请用方便袋装好送到本楼层洗漱间的红色塑料桶内,不能放置于走廊。
2、请不要从窗户向室外倒水、扔垃圾,破坏公寓周边环境卫生,如发现,将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望同学们自觉遵守、互相监督。
七、注意宿舍安全,保护自身权益
1、防火
(1)公寓内严禁使用电炉、电褥子、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板等违规电器,严禁私接电线,违者除没收用具外,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严禁在宿舍内点蜡,焚烧信件杂物等使用明火。
(3)离开寝室前取掉所有充电器、拔掉所有电源插头。
(4)电源接线板不应放在床上,电线不要与床架等金属物接触。
2、防盗
公寓内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个人物品请自行妥善保管,学院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
(1)大量现金及时存到银行,存折和储蓄卡妥善保管,密码最好不要与生日、200电话卡及上网密码相同,身份证与存折分开存放。存折号码做好记录,以便挂失。
(2)随身听、CD机、照相机、笔记本电脑、贵重衣物等不用时及时锁好,妥善保管钥匙。
(3)人离寝室及时锁门,保管好寝室钥匙,不随意借给他人使用。
(4)出寝洗漱前先将衣服风的现金、储蓄卡、手表、手机和钥匙等放在安全的地方。
(5)不在众人面前显示自己的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开启密码箱时注意回避。
(6)不让不熟悉的人或刚认识的个随便进入寝室,不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
(7)晚上睡觉时不要大敞寝门,要反锁上,以防被盗。
3、防疫
(1)严禁将危险物品、细菌病毒标本带入公寓;
(2)严禁在公寓内养狗、猫等宠物;
(3)保持寝室和个人的内务卫生,经常通风。
公寓本着“学生第一,服务第一”的原则,同学们有事请及时与管理员取得联系,有建议欢迎向相关负责人反映,根据同学的需求,我们在公寓管理方面,将不断的进行完善。希望同学们能在公寓中体会到家的温馨与关爱。
最后,全体公寓管理及服务人员,祝同学们在农垦职业学院有一个美好的开始,学业有成!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教学楼管理规定
教学楼的管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由教学楼管理员具体管理。
一、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
1、教室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等由学校统一配备、管理,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拿出或秘位做其它使用。
2、学生员工要爱护教学楼内的设施,损坏公物的一律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加重处罚。
3、教学楼墙裙的整洁美观。任何部门、任何个人未经学生工作处允许不得在教学楼的任何地方乱贴、乱涂、乱写、乱画、刻字;严禁在墙壁、护拦、门等地方用脚踢踏,一经发现,要追究其责任,并处以罚款。
4、教学楼内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由总务处负责,发现问题时管理员要及时通知物业报修,物业应立即组织维修,保证教学的正常教学秩序。
二、教室的管理
1、教学楼内的教室,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编排使用。
2、教学楼教室管理,责任到班,管理到人。
3、教室内的桌椅、电视、窗帘等由学校统一配备、管理,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拿出或做其它使用。
4、借用教室,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借用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教室。
5、教室内各种用品按学院统一要求布置和摆放。
6、学生下课离开教室,不得将私人物品放在教室内,要关好、锁好门窗。
7、要爱护教室的设施、设备,损坏设施、设备要按原价赔偿。
三、人员、物品出入门的管理
1、进入教学楼实行验证手续,凡进入楼内的师生员工都要佩戴校徽或学生证、工作证,无证件者一律不允许进入,外单位来访人员进入需进行登记。
2、携带大件物品出入教学楼,要到值班室登记。
四、卫生文明的管理
1、要保持教学楼的肃静,不准在教学楼内打球和打闹喧哗、开舞会、打扑克、玩耍等;除文娱活动时间外,不准在教室唱歌;上下楼一定做到慢步轻走。
2、教室每天都要进行及时的清扫;不准在教学楼内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其他杂物;严禁在楼内会客、就餐或小吃;不准在桌椅、黑板上刻画、践踏、任意张贴或其他污染行为;学生不准在教学楼内吸烟,要保持教学楼的环境卫生。
3、男生上课时穿着要整齐,不得只穿背心、短球裤及拖鞋进入教室;女生不准穿超短裙和吊带衣服上课。
4、学生在教学楼内要自觉遵守课堂教学秩序,上课不得吃东西、睡觉、说话、打闹等,迟到学生进入教室应向教师报告,经同意后方能入坐。上课时间不准会客,未经教师同意学生不得中途离开教室。
5、学院聘请保洁人员全面负责教学楼内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工作。清扫降生时,不得有碍学生上课,做到地面清洁、门窗玻璃明亮、卫生间干净等要求。
五、水电的管理
1、教学楼内师生员工要注意节约用水,水笼头用完时要随时关闭,无滴水现象。
2、教学楼内师生员工要注意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灭、用电设备断电(不需电力维持正常状态),白天在无需照明的情况下,不许开灯。
六、教学楼开放时间
春夏季:5:00时至21:00时;秋冬季:5:30时至21:00时。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所有。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教学楼安全管理规定
一、教学楼是学院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为保证教学楼的安全,保障教学活动的有序、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范围包括全校在用所有数学楼。
三、楼内各单位、部门、各室均须设立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全校师生员工有义务维护教学楼的安全,对违反本规定者要及时进行劝阻,实行教育为主的方针,对情节恶劣者要及时报告学院,由相关部门对其做出严肃处理。
五、进入教学楼范围的所有人员和一切车辆必须服从值班员的指挥,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人员自学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尊重教学楼管理人员,听从指挥。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与教学无关的危险品和违禁品进入教学楼,如确系教学需要,当事人必须做到妥善保管,使用后及时清理。
七、严禁在教学楼内生火、烹饪或私自接拉电线及装接电器,确因教学需要应当使用的,须报学院用电主管部门和学生工作处审批。不准在楼道和房间内焚烧纸张及垃圾。除值班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无故在教学楼内住宿及过夜。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教学楼进出通道和防火通道上堆放杂物,教学楼管理人员必须保障各通道畅通。
九、各单位、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并要对实验室、资料室、库房、电教室、微机室等要害部位实施重点防范。
十、楼内各个房间须门窗牢固、门锁好用,库房、微机室、电教室等部位应安装防盗门和铁护栏,属于学院重点要害部位的房间应当增设报警设备。
十一、安装报警设备的单位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其能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延长使用寿命。
十二、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及绝密文件资料、精密仪器等必须按规定存入保险柜和专用库房,并由双人保管,其入库、使用须建立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
十三、禁止将个人的现金、物品存放于教学楼内,违者将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清除。由于违反规定而引发案件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十四、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消防器材,不准随意动用和损坏,并严防丢失,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在楼内举办各类学习辅导班及有外来人员参加的活动,必须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安全审核。对未经同意和审核而擅自举办的,除予以取缔外,还将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六、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所有。
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大学生安全常识
同学们:
当你步入校园到了一个新的环境的时候,你是否除了渴望知识以外,那就是渴望安全,为了同学们在今后的校园生活、学习都能安全顺利,我们在这里为你提供一些《安全知识》,这是在诸多安全知识中总结出来的,供你们学习参考。
1、乘车船时怎样防止东西被盗?
(1)提高警觉。犯罪分子常采用隐蔽、狡猾的手段偷窃,所以要随时警觉。
(2)精心保管。外出时,尽量将物品集中堆放在视线内,对重要的物品,要精心看护。
(3)临行前预备零用钱。多余的钱放在身上或可靠之处。不要当众频繁开包,以防暴露给他人。
(4)下车前即使清理行李。途中或下成时不要将行李交不认识的人看管。
(5)当知道有人作案时或有可疑时,要大胆向公安或乘务员报告、检举。
2、市内交通应注意那些问题?
市内乘车要自觉遵守教廷规则,文明礼貌,谨防扒手,按章办事,带好现金,避免与人发生纠纷。步行和骑自行车时,一定要养成朝两边看的习惯,千万不可贸然横冲,需穿过公路
时要走斑马线
3、什么时间最容易被盗?
(1)刚入学,宿舍较乱时易被盗;
(2)放假前易被盗;
(3)假期学生离校后易发生锁被撬;
(4)上课期间,尤其是上午第一二节课;
(5)晚自习也可能被盗;
(6)夏秋季节,开门窗易被盗;
(7)军训期间,宿舍长期无人居住易被盗;
4、学生宿舍的常用的防盗方法有哪些?
(1)贵重物品不用时最好锁在抽屉。柜子里或寄存他处;
(2)饭卡要随身携带,不要存太多的钱,丢失后要立即挂失;
(3)最后离开寝室的同学要锁门,不要怕麻烦,要养成随手锁门的习惯。一时大意往往后悔莫及。
(4)不随意留宿外来人员。年轻人热情好客很正常,但不可违反学院规定,更不能丧失警惕,引狼入室。
(5)对形迹可疑的陌生人要提高警惕,留心观察,如有可疑人员在宿舍里四处走动,窥测张望,多问问,这些人往往会露出狐狸尾巴。即使不能当场抓住,也使盗窃分子感到无机可乘,不敢贸然动手,客观上起到了预防作用。
(6)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钥匙,不要轻易借给他人,防止钥匙失控,宿舍被盗。
(7)遇到犯罪分子正在作案时,要立即报告学院保卫部门。
5、怎样保管好自己的现金和贵重物品?
现金最好是存入银行,并加密码。不留密码的储蓄留印鉴或身份证领取,一旦被盗,及时到银行挂失。密码及身份证不能告诉被人。贵重物品不用时最好锁在抽屉、柜子里。对价值较好的物品、衣服最好最做一些特殊的记号。
6、发现宿舍被盗后怎么办?
发现宿舍被盗,不要惊慌失措。若发现是内被撬,应立即报告辅导员和学院保卫处。要保护好现场。对犯罪分子可能留下的痕迹不能触摸,以便把无关人员的指纹留在上面,给勘察现场认定犯罪分子带来麻烦。若发现存折被盗应尽快到银行挂失。积极给公安或保卫部门提供线索。
7、发现钱物被盗怎么办?
发现钱物被盗,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学院保卫处或各校区治安科报案;宿舍发现被撬时应在报案的同时注意保护现场,如实向保卫处工作人员提供发案前后有关情况。
8、学生宿舍的常用的防盗方法有哪些?
(1)贵重物品不用时最好锁在抽屉。柜子里或寄存他处;
(2)饭卡要随身携带,不要存太多的钱,丢失后要立即挂失;
(3)最后离开寝室的同学要锁门,不要怕麻烦,要养成随手锁门的习惯。一时大意往往后悔莫及。
(4)不随意留宿外来人员。年轻人热情好客很正常,但不可违反学院规定,更不能丧失警惕,引狼入室。
(5)对形迹可疑的陌生人要提高警惕,留心观察,如有可疑人员在宿舍里四处走动,窥测张望,多问问,这些人往往会露出狐狸尾巴。即使不能当场抓住,也使盗窃分子感到无机可乘,不敢贸然动手,客观上起到了预防作用。
(6)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钥匙,不要轻易借给他人,防止钥匙失控,宿舍被盗。
(7)遇到犯罪分子正在作案时,要立即报告学院保卫部门。
9、几种特殊易盗物品的防盗措施。
(1)现金——现金是一切盗窃分子图谋的首选对象。最好的保管现金的办法是将其存入银行,尤其是数额较大时,更应及时存入银行并加密码。密码应选择容易记忆且又不易解密的数字,千万不要选用自己的出生日期做密码,否则,一旦存折丢失很容易被熟悉的人冒领。特别要注意的是,存折、信用卡等不要与自己的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放在一起,以防被盗窃分子一起盗走后冒领,发现存折丢失后,应立即到所存银行挂失。
(2)各类有价证卡——目前,大部分学院已广泛使用各种银行发行的信用卡进行账目结算,食堂也普遍使用各类磁卡买饭,电话磁卡也早已普及。这些有价证卡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被人盗用。所用密码一定要注意保密,不要轻易告诉别人,以防身边有“不速之客”。
(3)自行车——自行车被盗是社会的一大公害。校园内也不例外。买新车一定要到有关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无钢印号的车,一旦丢失,很难查报。要安装防盗车锁,养成随停随锁的习惯。骑车去公共场所,最好将车停在停车处。自行车一旦丢失,应立即到学院保卫部门报案,并提供有效证件,证明及其他有关情况,以便及时查找。
(4)贵重物品——如各种饰品、手表、随身听、高档衣物等,较长时间不用的应该带回家中或托可靠的人代为保管,暂时不用时,最好锁在抽屉或箱柜里,以防被“顺手牵羊”。在价植较高的责重物品上,最好有意地做上一些特殊记号,即使被偷走将来找回的可能性也大一些
10、如何防止火灾在学生宿舍发生?
(1)不乱接电源,直流电源不用时应立即取下;
(2)不乱丢烟头、火种;
(3)不焚烧垃圾;
(4)不躺在床上吸烟;
(5)不在室内点蜡烛看书;
(6)不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擅自使用煤炉,液化炉、酒精炉等灶具;
(8)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9)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
(10)护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1)火灾险情后,在拨打校内报警电话时,可视火情拨“119”报警,以减少损失;
(12)学习和掌握一定的防火、救火及逃生知识。
11、对于诈骗案件应采取何种预防措施?
(1)提高防范意识,学会自我保护。社会环境千变万化,青年提高警惕性,不轻信花言巧语。上当受骗后要及时报案
(2)交友要谨慎,避免以感情代替理智。交友最基本的原则有两条:一是择其善而从之,真正的朋友应该建立在志同道合、高尚的道德情操基础之上,要学会了解、理解和谅解;二是严格做到”四戒”,即戒交低级下流之辈,戒交挥金如土之流,戒交吃喝嫖赌之徒,戒交游手好闲之人。与人交往要区别对待,保持应有的理智。
(3)同学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同学间、师生间的友谊是珍贵的,因此相互间应该加强沟通,互相帮助。有些同学习惯于把个人之间的交往看作是个人隐私,但必须了解,既然是交往就不存在绝对保密。有些交往关系,在自己认为适合的范围内适当透露或公开,更适合安全需要。
(4)服从校园管理,自觉遵守校纪校规,为了加强校园管理,学院制订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规定。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执行,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支持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并努力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12、学生为什么要参加保险?
学生参加保险,对学院、对家庭、对社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是一件利国、利民、利己的大好事。
(1)有利于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和处理,从而稳定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某些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如食物中毒、翻车事件等,保险公司都将及时到现场协助,配合学院迅速解决实际问题,将为学院的善后处理提供坚强的后盾,从而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
(2)有利于补充学生公费医疗经费不足,提高在校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学生投保后,因病、因伤的医疗费,相当一部分可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从而提高了在校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同时,也减轻了学院费用的压力。
(3)有利于学生重大疾病的治疗,从而减轻家长和社会的负担。近年来,在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中,患重大疾病(如白血病、恶性肿瘤)的比率逐渐增高,数万元的巨额医疗费用支出,对于一般家庭是难以承受的,而参加学生保险后,每位学生可享有一定数额的保险金,从而大大缓解了家长的经济负担,使患病学生得到及时应有的治疗,重返校园,完成学业。“急难之时,更知保险好处。”学生保险为患病受伤的学生分担了困难,尤其是为患大病、重病的学生,为遭受突发性意外灾难的学生,给予了及时有力的帮助,使他们度过难关,重树生活的信心。
13、外出如何预防钱物丢失?
外出时,按要购的物品带钱,如带的钱较多,可分散放置,只用少量的零用钱。
(1)不要把钱夹放在身后的裤兜里。不要把钱及贵重物品置于包的低部或边缘,以免被割切。挤车时,应将包放在身前。不管是购物(吃饭)或试衣时都要包不离身。
(2)在人多眼杂处尽量少翻点现金,以免扒手盯上。
(3)不要以为自己年轻力壮、精明敏锐、从来为被扒窃而麻痹大意。
14、购物时怎样保护自身和钱物的安全?
(1)外出购物,事先准备好必须的钱,不要带大量的现金炫耀富有;
(2)钱物最好放在包内层;
(3)首次上街最好有同学同行;
(4)不要在人多拥挤的地方购物,坐公共汽车时要提高警惕,防被盗。
(5)外出与人发生矛盾,要冷静处理,尽快与市场管理人员联系。
15、学生公寓为什么不能使用大功率电器?
首先学生公寓属于公共住宿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利益,使用大功率电器极易引起电线超负荷,造成电流增加,电线发热,超得越多,发热也越快。电线绝缘层允许温度一般为60℃,如果线路长期过负荷运行,线路发热量增大,绝缘层加速老化。当温度在大于250℃时,绝缘层会发生自燃,并与电线分离,造成短路而发生火灾事故。其次,学生宿舍供电线路,配电设施较为薄弱,客观上不允许使用大功率电器。
16、哪些电器不允许在学生宿舍使用?
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取暖器、电热毯、电热杯、热得快、空调器等大功率电器等。
17、怎样正确使用“119”电话或校内报警电话?
报警时,首先要沉着冷静,不要心慌,二是要讲清楚起火单位、地址、燃烧对象、火势情况,并将报警人的姓名、所在的电话号码告诉消防队,以便联系。报警后,本人或派人到通往火场的交通路口接应消防车;二是要早报警,为消防灭火争取时间,减少损失。
18、常用的灭火器有哪些?
常用的灭火器有: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泡沫灭火器。
19、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与二氧化碳灭火器的使用方法相同,但应注意的是:干粉灭火器在使用前,应先把灭火器上下颠倒几次,使筒内干粉松动。在使用ABC干粉灭火器扑救固体火灾时,应使灭火喷嘴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左右扫射,并应尽量使干粉灭火剂均匀地喷洒在燃烧物表面,直至把火全部扑灭。因干粉的冷却作用甚微,灭火后一定要防止复燃。
20、用蜡烛照明为什么要注意防火?
蜡烛作为一种可以移动的火源,稍不当心,就可能烧熔、流淌,或者倒下,遇可燃物容易引起火灾。
21、香烟头为什么能引起火灾?
烟头表面温度为200—300℃,中心温度可达700—800℃,它超过了棉麻、毛织物、纸张、家具等可燃物的燃点,若乱扔烟头接触到这些可燃物,容易引起燃烧,甚至酿成火灾。
22、吸烟在哪些情况下容易引起火灾?
(1)躺在床上和沙发上吸烟;
(2)在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
(3)在修理汽车和清洗零件时;
(4)乱扔未熄灭的烟点和火柴梗。
23、遇到校外人员滋事怎么办?
大学生外出,会遇各种各样的人接触。如果遇上社会上一些无端的挑衅,故意滋事者,制造矛盾者,要及时报告领导,拿起法律的武器,依靠组织、集体的力量积极进行斗争。
(1)做好思想准备,正确看待,慎重处置。
(2)依靠组织、集体的力量,积极制止违法行为。
(3)注重策略,避免纠缠,防止事态扩大。
(4)自觉运用法律武器,坚持以理为主不轻易动手,并注意掌握证据。
24、遇上别人打架怎么办?
如果你遇上别人打架斗殴,不要火上加油,使事态扩大。你尽可能不围观、不起哄、不参与。如果要劝解,应在问明情况后,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做工作。即使打架的一方是你的同学、老乡、朋友,也要站在公平的立场上,不可偏袒。如果劝说无效,应及时向学院保卫部门报告,提供公正详实的证据。
25、户口证件携带保管应注意什么?
被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及本人户口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到学院报到时,将户口迁移证交学院户口管理机关人员。携带时,不得涂改户口证件的内容,不得转借他人,妥善保管,防止被盗遗失。当遗失时,本人写出申请补办报告并说明丢失原因,凭本人报告、遗失声明,学院证明及学院派出所开具的未落户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申办手续,由原迁出派出所补办迁移证明。
26、楼房火灾时逃生常识:
(1)报警
(2)辨明逃生方向
(3)小心烟雾中毒
27、 人身着火自救:
(1)、首先设法把衣服脱掉,如果来不及就地打滚,把火压灭或用不易燃物体拍打
(2)、如果他人在场,可让他人向身上浇水或湿毯子把着火处包裹起来,使火熄灭;
(3)、如果身上火势较大,来不及脱衣服又无人帮助灭火,可跳入就近池塘、小河熄火。
28、酗酒的主要危害:
(1)危害身心健康
(2)醉酒后行为失控
(3)危害心理健康
29、我院安全文明值勤队的性质:
属学生群众性治保组织,在学工处、团委下,保卫处指导下开展工作
30、 我安全文明值勤队的作用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参与学院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校园秩序,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2)安全文明值勤队是义务消防队
(3)队员都是安全保卫信息员
(4)我队是一支服务队
(5)是一支治安、法律、消防的宣传队
31、参加安全文明值勤队的好处:
参加安全文明值勤队,对大学生应具备的社会责任感、集体荣誉、实践能力、创新能力、诚实守信、团结协作与人际交往等诸方面综合能力的提高大有好处,在这里为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锻炼机会。
32、大学生守纪方面,应注意几个问题:
(1)不要过量饮酒,更不准酗酒闹事
(2)不得参与赌博活动
(3)不要动手打人或参与打架斗殴
(4)不准吸毒:一日吸毒,终身难戒
(5)不准涉及淫秽物品
(6)不练“法轮功”及带有封建色彩的其他功法
(7)遵守交通法规,行人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
(8)不要参与传销组织
(9)发生案件,要及时报告,不能私了,私了结果后患无穷。
33、大学生应爱护消防设施?
大学生活中,一旦发生了火灾,消防疏散指示灯会迅速照亮逃生的方向,不会在逃生的过程中因人多拥挤而造成受伤,灭火器可以将小范围的火扑灭,还我们一个安全、文明的校园。
34、出入校门应佩带胸牌和学生证?
出入校应该佩带胸牌和携带学生证,证明自己的身份,因为我们学院在地处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比较多,佩带学生证的时候,门卫保安可以将校外人员拒之门外,有利的保证学院内学生的生命和财产不受到损失。
保卫处报警电话:0451-88127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