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处【2015】07号
各2015届应届毕业生:
按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精神,大学应届毕业生如自愿到“办法”中所规定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可向国家申请学费补偿。现2015年第二批申请工作已开始,申请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25日。
“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在县级政府派出的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村)。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第一年补偿33%、第二年补偿33%、第三年补偿34%),3年补偿完毕。
如有符合条件且想申报的同学请与学生工作处赵清爽老师联系,办理相关申请事宜,联系电话:0451-88122603。报名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25日。相关政策文件可在学工处网站重要文件下载栏中查阅。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