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院下发的“十不准”要求,结合辅导员和学管人员工作实际,特制订辅导员和学管人员“十不准”内容如下:
1、未经学校批准不准以任何名义收取学生任何费用。
2、未经学校批准不准以任何名义对学生罚款。
3、不准索要和收受学生和家长的钱、物。
4、不准私自接受学生和家长的吃请和聚会。
5、不准单独和异性学生在偏僻无人处谈话。
6、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学生兜售商品。
7、不准在奖助学金评定、各种评优中不公正、不公平。
8、不准打、骂学生。
9、不准私吞班级班费。
10、不准强迫学生参加社会办班谋取利益。
以上十不准,全体辅导员和学管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如有违反,查实后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违反者3年内不能再从事辅导员和学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