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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 辅导员及学生管理人员“十不准”

2016年03月29日 00:00  点击:[]

根据学院下发的“十不准”要求,结合辅导员和学管人员工作实际,特制订辅导员和学管人员“十不准”内容如下:

1、未经学校批准不准以任何名义收取学生任何费用。

2、未经学校批准不准以任何名义对学生罚款。

3、不准索要和收受学生和家长的钱、物。

4、不准私自接受学生和家长的吃请和聚会。

5、不准单独和异性学生在偏僻无人处谈话。

6、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学生兜售商品。

7、不准在奖助学金评定、各种评优中不公正、不公平。

8、不准打、骂学生。

9、不准私吞班级班费。

10、不准强迫学生参加社会办班谋取利益。

以上十不准,全体辅导员和学管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如有违反,查实后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违反者3年内不能再从事辅导员和学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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