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困难资助

2024年08月03日 13: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学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学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资助范围、年限及金额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毕业生是指学校全日制专科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六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

(一)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八条 学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学制(3年)计算。

第九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院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十条 学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定期向各学院和应届毕业生下发《申报工作通知》,做好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同时递交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递交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及要求递交的其它佐证材料。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材料,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校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6月份对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毕业生当年的在职在岗情况进行核查,并于每年630日前将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支付,学校在收到部门预算30日内,按照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中央审核通过名单,及时将补偿代偿资助返还给毕业生本人,或代还至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将学生申请表、佐证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取消其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

年月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已签定的服务年限


本人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地址


家庭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实际交纳

学费金额


贷款本金


申请补偿代偿金额


院(系)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交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毕业学校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补偿代偿手续,最终核定补偿代偿金额人民币 元。

单位公章:














注:此处金额为申请人最后学历相应学制规定年限内的学费金额和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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