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困难资助

2024年08月03日 13: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退役士兵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受助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六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学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和中职高职连读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和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学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每年1031日前,学校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四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支付。及时为学生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将学生申请表、佐证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五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六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学院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校收回资金后,及时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生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

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1寸蓝底照片

就读高校


高校隶属关系

中央

□地方

政治面貌


学历


专业


学制


年级


院系班级


学号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


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省(区/市) (//) 县(市//旗)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本人联系电话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本金(元)


贷款本金(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利息(元)


贷款银行名称


贷款银行名称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账号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户名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人户名:

开户银行地区: 省(区/市) (//)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

※※※※※※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

高校审核情况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 元。实际缴纳学费 元,实际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 元,利息 元(利息起止时间: )。

签字:

单位公章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   士官),入伍批准书号为: ,入伍通知书号为:


签字: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学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照片

申请类型

(二选一)

退役复学

退役入学

就读高校


高校隶属关系

中央

地方

学号


院系


专业


班级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现住址


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考入本校年月


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


服役前获得的

最高学历


现阶段就读学历层次


入伍时间


退役时间


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学制年限


剩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申请学费减免总计(元)


第一学年

学费(元)


第二学年

学费(元)


第三学年

学费(元)


第四学年

学费(元)


第五学年

学费(元)


备注


※※※※※※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______月入伍服兵役,____________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经确认,_________同志____________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高校审核情况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_________/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资助部门
 
审查意见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_________年,总计___________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学校复核意见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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